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實在不太懂你的邏輯
: : 妳先是說被告要舉證才能免責
: : 現在又說法院有發現真實義務
: : 但是不是證明被告所言為真?
: : 從來就沒有人說要證明被告所言為真啊?
: : 從頭到尾我們所討論的就是刑事訴訟中
: : 被告是否須舉證才能免責?
: : 還是說依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
: : 就算被告沒有舉證
: : 法院依法仍須調查真實
: : 不會因為被告沒有提出阻卻違法的證據
: : 法院就可以免除其真實發現之義務
: : 完全採信公訴人之說法
: 你到底看得看不懂字?????????????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
: 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
: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
: 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
: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 旨趣並無牴觸。
: 被告就是要自己舉證證明言論可信為真才能阻卻違法
: 如果被告沒有舉證 法院也要發現真實的義務去證明被告當時有可信為真
: 不是叫法院直接去查被告說的是不是真的
: 那被告以後就可以上網胡亂爆料
: 爆完料再叫法官去查證自己說的是真的 就可以阻卻違法了
: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
妳是中文哪裡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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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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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行為人不能證明所言為真 但只要依據其所提的資料可以認定他有相當理由相信
為真 就不能構成誹謗
哪裡說被告有舉證責任 不舉證就不能免責?
而且下一段就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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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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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雖然有310條三項
但是不能免除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或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壓根就沒有說被告未舉證阻卻違法
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有罪啊
意思就是雖然被告可以舉證免責
但是他擺爛不舉證證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還是跑不掉啦
而且法院還是有真實發現義務
必須調查被告有沒有其他阻卻違法或免責事由
才能做最後的判斷
不是被告不主張
法院就不用調查
妳的中文理解能力有那麼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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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715541.A.A8D.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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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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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本來就不用舉證啊?
法院只要知道就必須調查
有那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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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妳很厲害啦
可是你的官司怎麼還是打輸了?
看來農耕隊或外交官也不能樣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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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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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跳針囉!
哪一個判決說被告要舉證才能免責?
說來聽聽?
從來都只有被告只要能證明其有足夠理由相信為真就可以免責
但是就算他不證明
檢察官也一樣要盡到真實惡意的舉證責任
法院也不能免除發現真實的義務
有舉證可免責
不代表不舉證就不可以免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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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吹牛了!
判決拿出來再說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1/2017 03:38:4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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