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1 01:28), 8年前編輯推噓8(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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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亂人肉 而且判決書已經講很清楚 被告有查證 而且查證的對象還是長庚大學副教授 天啊 法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判決書很清楚 被告自己查證 法官沒有幫助被告查證 法官還說被告查證只要主觀確信是事實就好 你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一下說我是淡大運管李同學 一下又說我是吳小姐 我性別錯亂 貼一下整個判決書好了 法匠到現在看不懂字XD 法匠怎麼連判決書都看不懂啊? 如果我是吳小姐 你剛剛又說我官司都敗訴 那我這場勝訴 你不是自打嘴巴? 很好笑XD https://is.gd/AVtjW2 耶~我終於有一場勝訴了^^ 「一年多前乙○○他爸就找律師來學校說要告高老師了」 (以上即附表編號5),並因證人丙○○於100年底、101 年初期間,規勸被告不要繼續張貼系爭文章,蓋告訴人業 已申訴、也曾找過律師,此對被告之學業及證人之教職皆 有不良影響後,被告乃發文:「今天乙○○他爸打電話給 學校投訴說我到處詆譭乙○○,還說要告高老師」(即附 表編號5),皆難謂被告未盡查證之責,而為捕風捉影、 空穴來風之言詞。蓋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 本不必達客觀真實,被告上開貼文內容,縱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皆為真實,但確與告訴人及證人丙○○前開所涉之糾 紛內容大體相符,亦難認被告係故意捏造虛偽情節。再查 ,上開文章內容,乃關於大學教授與學生間是否涉有性騷 擾言行,抑或遭受冤抑,此非僅與事件當事人之個人名譽 有關,而係事涉校園治安與學校處理態度當否,間接影像 校譽,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告訴人之私德,基此 ,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吳彥穎小姐 : 我說妳還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啊 : 完全忘了台北地方法院用同樣的理由判決妳無罪嗎? : 照你這種推論 : 台北地方法院應該不理你 : 叫你自己去證明所言為實才能阻卻違法 : 何必替您辛苦的查證免除舉證義務? : 看來地方法院的法官真是好心給雷親啊!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2.02.27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1號 :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穎 : 輔 佐 人 吳志義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 2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甲○○無罪。 : 理 由 : ......... : 三、再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成立,須對於具體「 : 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 : ,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 :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 : 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 為主觀之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 : 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 : 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 : 愈辯愈明。又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 :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 :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 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 :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 第509號解釋參照)。依上所述,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 誹謗罪成立,行為人除須具備誹謗故意外,若所指摘或傳述 : 事實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必在合於刑 : 法誹謗罪構成要件,並適用「真正惡意原則」及「真實抗辯 : 原則」後,始認有誹謗罪成立。亦即,立法者在就人格名譽 : 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發生衝突時,首先選擇以干預強度較 : 大刑法規範,來保護人民人格名譽權益,並藉由言論人所為 : 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益相關時,將之排除於誹謗罪處罰 : 範圍外,以作一價值權衡。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且對於 : 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證明強度,不必達客觀真實,祇要行 : 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所 : 陳述者與客觀事實不符,皆應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之外 : 。又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 : 形之一者,不罰: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 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 : 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再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 :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 : 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 : 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29號裁判可參)。 : 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 : 意人只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 :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 。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http://imgur.com/M4HDrVH
: : 法匠 我誠心誠意問您 因為我是法盲我不懂 : : 您的意思是說 被告上網罵人都不用自己證明所言為真實 : : 然後您說依照刑訴163法院要主動調查對於被告有利的事情 : : 所以法官要幫忙被告證明被告所言是不是真實 : : 如果法官可以證明是真實 被告才能阻卻違法 : : 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 : 所以一個人有沒有犯罪 要看法官的查證能力? : : 我現在先上網爆料您當律師跟委託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 : 律師是否跟委託人有曖昧關係已經違反律師法 非不容他人評論 : : 因為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我都不用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所言為真實 : : 之後法官再去幫我查證 也不用查證到全部事實 只要部份事實吻合 : : 剛好查到您跟委託人老王有在路邊7-11眉來眼去 : : 這樣我就阻卻違法嗎? : : 如果法官查證能力很弱 沒有查到對我有利的證據 我就會被判加重誹謗? : : 所以我國的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在於法官的查證能力? : : 我還以為釋字509是說被告不用自己證明全部事實 不過還是要證明部分事實 : : 這是因為一般人沒有公權力 難以苛責盡到高度查證 : : 又因為新聞媒體基於針貶時事 常常評論時政 如果要盡到高度查證始能發言 : : 難免造成寒蟬效應 因此釋字509才降低行為人的舉證責任 : : === : : 被告之舉證責任將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嗣後不能僅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 : : 以刑責相繩。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 : : === : : 應該不是行為人隨意爆料之後 再叫法官去幫忙查證吧? : : 吳庚大法官不是已經講得很清楚嗎? : : 是行為人自己要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 : : 是這樣沒錯吧? : : 有其他法匠可以出來討論嗎? 怎麼感覺怪怪的~ : : 有無相關的八卦? : 釋字第 509 號都跟您說了 : 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你還看不懂? : 拼命跳針? : 發文單位: 司法院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英 :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15)‧相關圖表(0) : 爭  點: :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是否違憲? : 解 釋 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709289.A.1B8.html

04/21 01:29, , 1F
那是法院幫你查的好不?如果按你所說,必需要被告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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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被告自己查證的 而且證人是被告自己找人的 從頭到尾法官沒有幫助被告查證 你聽懂了嗎? 只有打過九場官司的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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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贏就人肉的,跟母板一樣,人格十分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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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是長庚戰戰神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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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人肉錯誤才好笑 認錯人不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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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才能免責,那你這場官司早就輸了,妳還真是得了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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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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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難謂被告未盡查證之責,而為捕風捉影、空穴來風之言詞 這句話請你看好看滿! ※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4/21/2017 01: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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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鄉下人沒唸什麼書,你不要騙我說要睡又上來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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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也說戰神是醫科的 法匠字都不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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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睡前看見某廢人亂發鳥文 判決書都說被告自己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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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穎 明天打球啊 輪到妳當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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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訟161,163看一下。可以看出先後順序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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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先證明構成誹謗 被告再證明自己有查證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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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被告亂爆料都不用查證 全部給法官去查證就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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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只打過九場官司 那就受雇律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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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順序:檢察官,當事人,最後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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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律師不是月入五萬? 講這麼多廢話 判決書都不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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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很明顯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有查證才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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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說我是淡大李同學 還直接公布李同學照片罵他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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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可是那句話指的是被告在傳述毀謗事實時有先為「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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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而不是指被告在訴訟中有就傳述事實為真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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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50, , 21F
舉證」0.0
04/21 01:50, 21F

04/21 01:54, , 22F
舉證責任就是證明在傳述時有查證啊?
04/21 01:54, 22F

04/21 01:55, , 23F
釋字509不是說被告要舉證證明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04/21 01:55, 23F

04/21 02:11, , 24F
我懂你意思,因為被告有舉證證明他有查證,所以法院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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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2:11, , 25F
道他有查證
04/21 02:11,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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