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從反服貿 轉成支持服貿
: 跟法律與行政命令無關。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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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還沒人能夠指出,服貿必須修改那一條法律
: 因此按目前法制,服貿僅需備查即可。
: 國民黨同意實質審查,是政治上的考慮,不是法律上的要求。
: 聲稱自己沒有政黨色彩的人,
: 卻始終選擇性的不譴責民進黨的杯葛議事,讓國民黨無法實質審查。
: 為什麼對程序正義有這樣的雙重標準呢?
台大的蔡宗珍老師還有台北大的黃明輝老師都有指出,只是你沒看到不代表沒人提。
包括電信法跟相關金融法規
如果沒有特別法對陸資有相關規定的話,法規中的”外國人”皆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
又,這個漏洞你無法透過法解釋或類推適用來填補,所以有修法的必要。
然後黃國昌是說,現在沒有法規讓立委來遵循”如何”審議服貿,不是說不用審議
你可以上水管找公視影片看清楚一點。
國民黨從一開始就是把他當備查案(行政命令)送進立法院,備查案就是沒有要實質審查
何來無法實質審查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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