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從反服貿 轉成支持服貿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HoBaa ()》之銘言:
: : 這個標題在這群討論串中是個異類
: : 但我還是想PO 我不相信台灣已容不下不同的意見
: : 從一開始的反服貿 到到處看各種不同立場的文後轉為支持服貿
: : 我的心情非常鬱卒
: : 首先是黑箱
: : 如果是指送進立法院的程序 那其實不成立
: : 現在根本無法明確定義服貿到底算是法律還條約還行政命令
: 跟法律與行政命令無關。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
: ===========
: 目前還沒人能夠指出,服貿必須修改那一條法律
簡單地說,因為要改的法條太多了
舉個例子,我們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表示之前沒有讓它進來
為什麼之前不行,現在可以了?
因為當之前法律限定,這東西就是不能進口時,它怎麼進來?
條約簽完後,是不是要修法讓這個協議成立可以執行,而不違法
服貿開了那麼多項目讓對岸進來
請問可以完全不涉法律修改就可以執行的嗎?
: 因此按目前法制,服貿僅需備查即可。
: 國民黨同意實質審查,是政治上的考慮,不是法律上的要求。
: 聲稱自己沒有政黨色彩的人,
: 卻始終選擇性的不譴責民進黨的杯葛議事,讓國民黨無法實質審查。
: 為什麼對程序正義有這樣的雙重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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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1: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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