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從反服貿 轉成支持服貿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跟法律與行政命令無關。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
: ===========
: 目前還沒人能夠指出,服貿必須修改那一條法律
: 因此按目前法制,服貿僅需備查即可。
: 國民黨同意實質審查,是政治上的考慮,不是法律上的要求。
: 聲稱自己沒有政黨色彩的人,
: 卻始終選擇性的不譴責民進黨的杯葛議事,讓國民黨無法實質審查。
: 為什麼對程序正義有這樣的雙重標準呢?
wwwwww很多支持服貿的人都抓這點。
根據網路上詹鎮榮教授行政法的逐字稿,
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取決於服貿的附件內容是否屬於重要事項。
按照重要性理論,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應以法律定之事項,
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在此,所謂的重要事項通常是指對一般
大眾而言依其本質係屬重要的事務(如: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而發動
職權之行使,即屬多數人心中的重要事項),或會對人民自由權利產生
侵害或干涉效果的拘束性、限制性之規範,亦屬重要事項。
所以這要看社會大眾對於服貿開放的兩百多種產業(依據聯合國的產業分類表,
請看"自己的服貿自己審"的網站)是不是對一般大眾產生重大影響而認為它重要。
這個認定就要靠社會大眾來認定了。
只要是重要的就是按前段由國會來審理,如果是後段就不用。
但黃國昌老師提出,國外在審條約時,國會參與很重要。
要馬,就是國會先劃出談判底線與方向,行政機關按時回報,如果國會都沒什麼異議
後面就很快過。
要馬,就是行政機關先談好,回來報告國會,國會一次准駁,駁回就重談。
不管哪種,重點都是國會要參與,以貼近民意。
行政機關只有得到談判的授權,並不是內容的授權,
否則就等同希特勒要求國會授予立法權的授權法案,破壞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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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模型,國民黨顯然有自己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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