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從反服貿 轉成支持服貿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跟法律與行政命令無關。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
: ===========
: 目前還沒人能夠指出,服貿必須修改那一條法律
: 因此按目前法制,服貿僅需備查即可。
: 國民黨同意實質審查,是政治上的考慮,不是法律上的要求。
: 聲稱自己沒有政黨色彩的人,
: 卻始終選擇性的不譴責民進黨的杯葛議事,讓國民黨無法實質審查。
: 為什麼對程序正義有這樣的雙重標準呢?
兩岸人民條例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所以你同意這項協議的內容,所依據本法的第五條,沒有牴觸本法的第一條之根本?
Z > B 嗎? XDDDD 這已經是相悖了
建議你先弄清楚本法「國家統一前」的前提是誰統誰!誰的憲法先消滅!
別鬧了,這是很直覺的問題,不是連立法院的監督與審修都不可以就可成立為法的事。
說穿了我還不想掰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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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了一部電影,以後當有陌生的女孩問我:
「你叫什麼名子?」時,
我會說:「棒球教練。」 《河豚‧刺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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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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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台灣人民福祉的話就公開的讓代議制度來審度阿,還怕它不是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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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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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gst88w (112.104.38.28), 03/29/2014 1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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