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問題
※ 引述《ct20502 (傲笑紅塵)》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有一問題請教,還望板上各位大大不吝賜教,問題如下﹕
: 甲得知乙計畫行竊珠寶店,甲恰好讀完一本小說,描寫大盜如何巧計行竊,
: 於是將小說贈予乙,希望乙從中獲取靈感,構思更為完美的計畫。乙果然
: 在暗夜順利潛入珠寶店竊取許多珠寶,但在得手後立即被另一名竊賊丙盯
: 上,要求分贓,乙為了保護贓物,以暗藏的小刀刺傷丙,問甲、乙成立何
: 罪?
甲贈書(小說)的行為成不成立幫助? 個人認為不會
首先贈書行為一定不是物理幫助(沒有增加法所不容的風險,如果有那誰還敢借金田一?)
接下來討論同行為是否成立心理幫助,那就要看有沒有"心理接觸"
如果甲在贈書時有明白表示希望乙"參考"那或許還有可能成立
但是題目似乎是希望乙自己"領悟",這樣就沒有心理接觸
所以也不成立心理幫助犯
這種"正犯受到幫助的行為" "並不違法",卻導致犯罪流程的發生
個人的法感情,都覺得不應該成立幫助
(同樣的例子還有:酒店老闆明知客人要去殺人,仍然提供食物給客人)
再來的爭點是,乙刺傷丙的行為成不成立(加重)準強盜
有好幾個版友都主張不成立,剛剛翻了一下書也沒找到答案
不過阿,個人是認為成立準強盜的
基本上329的三個意圖,最沒有爭議就是護贓了
脫捕跟滅證意圖都被好幾個學者寫文章(尤其是德派)批評到爆
題目說乙為了"護贓"而攻擊,其它的要件都是符合的
如果乙就是320下手的正犯
那麼在乙320既遂後 碰到"障礙"並欲攻擊的對象不管是誰(同夥小偷丙、路人、警察也好)
只要乙基於護贓意圖(有學者稱之為原320不法所有意圖的延展 台灣法學204)
而為強暴脅迫 並符合其它準強盜的要件
就成立(加重)準強盜啦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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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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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雖然我很欣賞林東茂老師的文筆,但這本我一直都沒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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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可能所有的書都買 不是嗎?(雖然我最近想要買這本,不過單純是蒐集用的)
以下是林東茂老師的見解(反對成立準強盜)(東吳法律學報 20卷3期 再探準強盜罪p4-5)
但立法者所指的「防護贓物」,是一切情狀的防護嗎?依我看,立法者所指的防護贓物,
不包括為了擺脫「黑吃黑」而傷人的情況。追捕者企圖分贓而受到小偷的傷害,已不在立
法上預設的範疇,或者說,已經不在準強盜罪的規範意旨之內。準強盜罪的規範意旨應該
是,對於行使權利追討失物的人,不得予以侵害,否則竊盜將升格為強盜。被害人或參與
追捕的人,有其合法的權限回復占有,小偷如果予以傷害,可能轉為準強盜。追捕者向小
偷要求分贓,不是為了被害人的利益,並非合法行使權限,不是就地請求返還占有,而是
不正的行為了,甚至可能因為黑吃黑而成立相應的犯罪12。這種心存不軌的追捕者,不是
準強盜罪所要保護的對象;如果受到傷害,只能依照傷害罪處理。
老師的見解我當然是尊重
但是阿,刑法重的是推論說理過程啊,本來就沒什麼對錯
說分數殺很大我看也未必(至少我今年東吳刑法考的也還不錯)
※ 編輯: dswen 來自: 61.58.110.44 (06/2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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