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安心豪)時間5年前 (2018/12/11 20:24), 5年前編輯推噓3(3039)
留言42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之前排版有問題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畢) 自己僅是粗淺的刑法總則學習者,但很多觀念學說混淆不清。 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正賜教以下問題,感激不盡。 以下是問題跟個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於死,在放血過程中,逕行離開, 最後乙亦失血過多而死。以下討論: 1.割喉行為論以殺人未遂:加害人具有主觀殺人犯意,依據主客觀混合說, 行為人割喉放血的犯罪計畫,依據客觀上一般人的觀點具有危險,已達著手, 惟尚未造成死亡結果,論以未遂。 2.離去行為論以不作為殺人既遂:加害人放任被害人離去,其割喉放血的危險前行為, 構成保證人地位,有救助義務卻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若加害人實行救助行為, 則被害人有相當機率得以存活,加害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準因果關係 以及相當因果關係。 3.無阻卻違法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4.加害人對被害人割喉放血與離去的兩個行為具有時空密接性,侵害同一生命法益, 惟兩個行為各具有獨立性,殺人未遂及不作為殺人既遂,依據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Q2:加害人以重傷害故意毆打被害人,犯行結束後逕行離開,惟被害人卻因失血過多而死。 這樣要論以 (1)加重結果犯 (死亡結果主觀上未預見,但客觀上能預見且無重大因果關係偏離) 或是 (2)重傷既遂+不作為殺人既遂+數罪併罰 (保證人地位+準因果+相當因果+具獨立性雙行為) 以上拙見,懇請善心前輩們予以指導。 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99.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4531040.A.E2F.html ※ 編輯: sky2327189 (114.41.99.194), 12/11/2018 20:26:03 ※ 編輯: sky2327189 (114.41.99.194), 12/11/2018 20:26:40 ※ 編輯: sky2327189 (180.217.117.246), 12/11/2018 20:41:13

12/11 20:42, 5年前 , 1F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12/11 20:42, 1F

12/11 20:44, 5年前 , 2F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
12/11 20:44, 2F

12/11 20:47, 5年前 , 3F
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
12/11 20:47, 3F

12/11 20:47, 5年前 , 4F
殺人喔
12/11 20:47, 4F

12/11 20:48, 5年前 , 5F
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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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0:48, 5年前 , 6F
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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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ky2327189 (180.217.117.246), 12/11/2018 20:51:54 ※ 編輯: sky2327189 (180.217.117.246), 12/11/2018 20:55:01

12/11 20:57, 5年前 , 7F
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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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0:57, 5年前 , 8F
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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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0:57, 5年前 , 9F
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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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02, 5年前 , 10F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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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02, 5年前 , 11F
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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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05, 5年前 , 12F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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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05, 5年前 , 13F
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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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06, 5年前 , 14F
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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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08, 5年前 , 15F
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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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10, 5年前 , 16F
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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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1:10, 5年前 , 17F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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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5:02, 5年前 , 18F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
12/12 05:02, 18F

12/12 05:02, 5年前 , 19F
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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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7:45, 5年前 , 20F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
12/12 07:45, 20F

12/12 07:45, 5年前 , 21F
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12/12 07:45, 21F

12/12 09:40, 5年前 , 22F
我覺得離開的行為是整體行為的一部份 而整體行為已經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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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40, 5年前 , 23F
價過了 所以就不用再重複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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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41, 5年前 , 24F
除非有額外侵害到其他法益 或 擴大原本侵害的嚴重性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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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41, 5年前 , 25F
需要額外評價
12/12 09:41, 25F
※ 編輯: sky2327189 (114.41.91.247), 12/12/2018 12:28:58

12/12 12:34, 5年前 , 26F
非常感謝lu大、t大、n大的指導!
12/12 12:34, 26F

12/12 23:36, 5年前 , 27F
第一題問題完全不干殺人未遂跟不作為殺人的事 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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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36, 5年前 , 28F
時存在作為與不作為時探討何者較具重要性 但這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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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36, 5年前 , 29F
全不必討論 更不會出現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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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0, 5年前 , 30F
應該說 要討論也不是不行 但在選定是作為還是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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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0, 5年前 , 31F
為的時候用比較重要關鍵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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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2, 5年前 , 32F
再來就是不要討論未遂了.... 完全實現所有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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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2, 5年前 , 33F
就已經既遂了 然後在未遂犯的討論已經從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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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2, 5年前 , 34F
行為就建議直接形式客觀說帶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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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8, 5年前 , 35F
第二題就是加重結果犯 問題一樣主要不在不作為 先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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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8, 5年前 , 36F
論重傷罪成立再討論重傷致死 討論重傷致死要在加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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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8, 5年前 , 37F
7條的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補習班我猜是教客觀歸責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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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8, 5年前 , 38F
但我建議用條件說再加上是不是具備客觀遇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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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8, 5年前 , 39F
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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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0, 5年前 , 40F
再來這兩題還有遺棄罪討論的空間
12/12 23:50, 40F

12/12 23:50, 5年前 , 41F
不過學刑分再討論吧
12/12 23:50, 41F

12/13 00:50, 5年前 , 42F
推原po與回文,收穫良多^_^
12/13 00:50, 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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