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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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我省略). 拋磚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過程中離開,如死亡結果與割喉「因果沒有中斷」,則不需要討論離去行為的不. 法性(蓋該侵害結果已歸於割喉行為,割喉行為構成殺人罪既遂;侵害結果不會重複歸於其他行為). (二)如有「因果中斷」,離去行為雖有割喉危險前行為但一般人無法期待加害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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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排版有問題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畢). 自己僅是粗淺的刑法總則學習者,但很多觀念學說混淆不清。. 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正賜教以下問題,感激不盡。. 以下是問題跟個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於死,在放血過程中,逕行離開,. 最後乙亦失血過多而死。以下討論:. 1.割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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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乙跟丙綁在一間密室椅子上,並各放置一把鑰匙在對方的肚子裡面,密室會定期供應食物跟水,但如果要離開密室便要殺死對方取得鑰匙。後來在度日如年的煎熬下,乙受不了每天在密室拘禁的折磨,殺了丙拿了鑰匙逃走。. 請問甲跟乙分別犯了哪些罪?. 如果甲改變決定認為乙或丙必須在一個小時內殺了對方,否則兩個人都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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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關於誹謗 及準強盜認定的問題. 1.關於誹謗 是有關客觀 規範性名譽的權利受侵害. 而其不成立要要件有二 即行為人可證明該事實為真和有關公益事項. 這兩項要件是皆要具備嗎?. 比如 甲男遭乙女劈腿 其憤而在公開的網路平台上對其留言. "劈腿女人 淫蕩". 後句成立公然汙辱,那前面有關"劈腿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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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形成329的準強盜罪,個人認為應該從329的立法目的來研判:. 329所要保護的是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法益,即然如此,中途殺出來. 的呈咬金要分贓,就不會是329所要保護的對像了,應成立普通傷害才對。. 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文:. 刑法第329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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