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1年前 (2012/10/25 00:36), 編輯推噓23(2307)
留言30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0 (看更多)
※ 引述《birdking721 (哈哈)》之銘言: : 各位大哥大姐晚安。 : 小弟的朋友今天問了一刑法的問題,如下: : 『父親甲帶五歲的兒子乙去河邊玩,想趁機會將他殺死。 : 過了不久甲看見有一個兒童即將溺斃,甲以為是自己的兒子乙, : 遂不予搭救,任其死亡。 : 後來發先該死亡的兒童不是乙而是路人的小孩。 : 請位甲的罪責?』 : 朋友一開始是問我這是不能未遂是客體不能還是主體不能? : 小弟資質駑鈍不知道這裡為何有不能未遂的考題。 : 後來努力的思考這題的答案,卻想不出個所以然。 : 問了好多人大家的答案都不盡一致。 : 有朋友說這是等價的客體錯誤,甲應該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 : 我知道等價的客體錯誤的結論是這樣,但我想不透父親甲對路人的小孩又沒有 : 保證人地位,為什麼會成立犯罪呢? : 懇請各位大哥、大姐幫小弟解解惑,告訴小弟這題該如何解答。 : 先獻上十二萬分的謝意,感謝、感恩、感激不盡。 一、甲不構成271I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客TB:欠缺保證人地位 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構成271II殺人未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1.甲有殺人故意 2.著手:? 客觀未遂理論:甲甚麼都沒做 客觀上也沒有需要甲保護的法益遭受直接危險 所以甲未著手 主客觀混合理論:著手賓果 通說採之 3.不能未遂? 舊客觀說:犯行自始不能發生結果 無危險 新客觀說:要按照具體情形而定... 重大無知說:甲並非出於重大無知不去救助該兒童 有危險 採之 -- 自己才是唯一的救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83.63

10/25 00:48, , 1F
主客觀混合說那邊太草率了吧
10/25 00:48, 1F

10/25 00:51, , 2F
從印象理論出發的話甲並無於客觀上有實質危險性之行為
10/25 00:51, 2F

10/25 00:52, , 3F
也無彰顯主觀上之法敵對意思,甲之行為並無創造社會心
10/25 00:52, 3F

10/25 00:52, , 4F
中之危險印象
10/25 00:52, 4F
應該是這樣的 按照甲主觀上的犯罪計畫 甲的兒子即將溺斃 甲決定不予理睬 任其死亡 一個客觀的旁觀者 就甲的犯罪計畫觀察 應該會認為甲的不作為已經對於甲兒子的生命造成直接 具體的危險 所以已著手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10/25 01:02)

10/25 00:57, , 5F
另外標題應該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10/25 00:57, 5F
sry 不小心打錯 謝謝指正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10/25 01:03)

10/25 01:09, , 6F
推~同這篇
10/25 01:09, 6F

10/25 01:29, , 7F
辯護人繼續主張刑法26條前段XD
10/25 01:29, 7F

10/25 01:30, , 8F
本題符合客體不能之情形,應主張不能未遂而無罪
10/25 01:30, 8F

10/25 03:20, , 9F
撲師書上也有此題,採主客觀混合理論的話同此篇
10/25 03:20, 9F

10/25 09:15, , 10F
推這篇
10/25 09:15, 10F

10/25 11:21, , 11F
請教一個笨問題,甲對兒子的殺人未遂部分,甲非重大無知且
10/25 11:21, 11F

10/25 11:23, , 12F
見死不救,也足以引發大眾驚懼,但我的疑問是,甲兒子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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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1:24, , 13F
身陷險境,縱使放任情況持續也不會製造甲子生命危險
10/25 11:24, 13F

10/25 11:26, , 14F
就此客觀具體事實而論,是否有成立不做為犯的討論空間?
10/25 11:26, 14F

10/25 11:26, , 15F
要依「甲的主觀犯罪計畫」觀察,而非客觀的事實......
10/25 11:26, 15F

10/25 11:30, , 16F
先謝謝各位板友的指教
10/25 11:30, 16F

10/25 11:34, , 17F
僅依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即成罪,有違不能犯的修法理由
10/25 11:34, 17F

10/25 11:36, , 18F
原以為成立預備殺人,不成立殺人未遂,思慮不周之處請指教
10/25 11:36, 18F

10/25 11:42, , 19F
預備殺人、殺人未遂是有無著手的問題~而有無著手
10/25 11:42, 19F

10/25 11:43, , 20F
冬雨大已在主客觀混合理論上已說明~
10/25 11:43, 20F

10/25 14:04, , 21F
我的問題是甲誤認路人之子為其子,以為不救他就會死
10/25 14:04, 21F

10/25 14:04, , 22F
是否有客觀不能的問題,畢竟他對路人之子並無義務
10/25 14:04, 22F

10/25 14:07, , 23F
另外刑法26條修法理由採具體危險說,如採重大無知說應
10/25 14:07, 23F

10/25 14:08, , 24F
先具體說明為何推翻此說才對
10/25 14:08, 24F

10/25 14:43, , 25F
我剛好找到撲師書那題,但我覺的這題採重大無知說很可
10/25 14:43, 25F

10/25 14:44, , 26F
10/25 14:44, 26F

10/25 15:09, , 27F
謝謝J板友的提醒,也就是說,甲因誤認而袖手旁觀,以不作
10/25 15:09, 27F

10/25 15:10, , 28F
為方式殺人,從預備階段進入著手狀態,請問這樣解釋對嗎?
10/25 15:10, 28F

10/25 17:58, , 29F
10/25 17:58, 29F

10/25 20:40, , 30F
回p大~是的
10/25 20:40,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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