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 避法律制裁?"
所以說:要認定1160萬是否為逃避法律制裁,需要的前提是在之前的捐款已經超過特
別費。
1而按照馬英九之前的說法:那些錢是捐出選舉補助款,則這個原則存在。
2如果按照法官判決書:那些錢無法分辨不是特別費,所以只要馬英九說是特別費,自然
這個原則不存在。
懂嗎?
所以現在判決無罪的原因是馬英九選擇了2。懂嗎?而根據某人說的:不要躲大罪認小罪
,不正是在說這種情形?只是再笨的人也知道要躲掉大罪。所以說:馬英九寧願承認道德
有問題,也不願意承認有貪污問題。懂嗎?
所以不用雙重標準,懂嗎?哈哈。
: 「你又說"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所以這個前提是存在的,但是他選擇逃避面對,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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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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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如果已經捐出了選舉補助款後,這筆錢再從特別費中每月領回。不是嗎?
還要揮什麼?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1.81 (08/2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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