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時間17年前 (2008/08/23 12: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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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look ()》之銘言: : http://www.kmt.org.tw/category_3/category3_1_n.asp?sn=173 : 馬市長參加過兩次市長選舉,選票補助款87年為2299萬元,91年為2476萬元,合計為 : 4775萬元,此一補助依法是給候選人本人,但馬市長在88年起; 陸續捐助基金會及公益 : 團體,至今為止共捐了4847萬元,已超過選票補助款72萬元,換言之,馬市長因二次選 : 舉所獲得選票補助款並未據為己有,而是全部捐出,全部捐款總額甚至超過二次選票補 : 助款總金額72萬餘元,當然沒有「發選舉財」的問題。 : : 個人認為你的解讀有點誤會 : 基本上,我個人的解讀可能誤會法官,不過不會誤會馬英九吧。 上面那是國民黨的文宣,不完全等同於馬英九吧 : : 法官的立論如下 : : 有點奇怪的比喻 : 好吧,用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好了。今天無論公家機關或是私人公司,都會有旅遊補助吧。 : 今天公家機關規定補助款為2萬好了。我出國旅遊實際花費為5萬,可不可以留到明年繼 : 續申請補助?或是我今年沒有出國旅遊,但是先申請,明年再出國旅行? : : 希望你可以解釋清楚一點 : 這樣可以嗎? 第1,旅遊補助必須提出明確的收據,首長特別費有一半每個月得以領據核銷, 這點有很大的不同 第2,"特別"費之所以特別的其中一點,在於首長使用上的彈性與自由, 你說的旅遊補助,姑且以國民旅遊卡做代表好了,今年的額度沒用完,既不能領現金 ,也不能累計到明年,這應該是有明文規範的,限制比特別費嚴格得多 我想還是不能拿來類比 : : 馬英九任內取得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是新台幣15,304,300元 : : 用高一點的標準, : : 扣掉與馬英九有關的敦安基金會,以及一次超過千萬元的捐款 : : 還是比上述特別費多了2,774,649元 : 所以說:馬英九說過的話是謊話嗎? 所以馬英九說過什麼呢,文宣不能代表本人說過的話 該文宣也沒有引用他說的話 : : 因為特別費一定是先由首長領取後才能使用,而馬英九用的是匯入帳戶的方式 : : 概念上特別費的金錢一定會與個人財產的金錢混合。 : : 且法官既然認為特別費的使用具有自由彈性,不受任何限制之特點 : : 也就是說雖然是按月領但是並不須按月用,也沒有必須先領後用或先用後領的限制 : 是的,所以法官判決無罪。 這是代表你認同法官的見解嗎?? : : 所以也不能以時間先後來斷定捐款是馬英九的財產還是特別費。 : : 你所謂的真相必須先推翻上述的看法才有可能成立。 : 不,你看一下最前面的話,馬英九說過的話,除非那是謊話,否則自然是無法自圓其說。 : : 馬英九法律上應該是沒問題啦,都3審了 : 確實,他只要承認沒有捐選舉補助款其中任何一筆就OK了。 1.事實是他有捐錢,而且捐款金額總和大於特別費, 2.只要在他帳戶裡的"金錢",所有權人都是馬英九 3.不能以時間斷定捐款的金錢是薪資、特別費或其他收入, 如果你要堅持這個論點,請提出你的理由。 4.不知道你認為馬英九是法律上有問題還是只有道德上的問題, 如果是後者,何不拿民進黨的曾經擔任縣市首長的人物(因這裡是民進黨版) 來比較一下,這樣才容易看出馬英九的道德如何。 如果是前者,那我想還是請你加強你的論據以服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6.10 ※ 編輯: look 來自: 118.166.6.10 (08/2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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