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犯意->
: : 而為何法官要提出沒有犯意,簡單說就是檢察官說馬有犯意,所以起訴他
: : 既然檢察官的起訴書有這種意思,那判決書就應該要回應
: : 而法官則認為馬有大量捐款,
: : 假如馬要貪特別費,又何必大量捐款(遠超特別費),所以不存在有犯意這件事
: : 結合以上兩個,所以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 : 簡單說就是妳判決書看了就知道我在說什麼,
: : 不看判決書只在那邊硬凹真的很難看
: 所以:法官是以大量捐款>特別費來證明沒有犯意,對吧?
: 所以alwayscat看懂了嗎?哈哈。
你說呢?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
位之實務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
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來,告訴我,請問你還要幻想"法官以捐款大於特別費證明沒有犯意"到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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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8.9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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