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推 HYL:你的假設不成立,所以推論就不用看了 76.121.171.173 08/23 12:29
→ HYL:市府自有「公共關係招待費」可供支出 76.121.171.173 08/23 12:30
→ monopoliest:請問假設為什麼不成立? 122.118.231.167 08/23 12:30
所以說你的假設不成立的理由在於:招待姐妹市市長的支出可以用公共關係招待費來報
銷。這樣的說明你可以接受吧。何必要花到自己的錢?
: : 所以說請拿出法律證明市長可以先預支吧。
: 好吧,假如我今天好狗運當上了市長。
: 今天有兩個姊妹市的市長來訪,我當然要買點禮物餽贈和食宿招待。可是呢,
: 我很窮,假設招待這兩位市長需要花四十萬,而特別費一個月二十萬。
: 那我的作法是:
: (一)請一位姊妹市長下個月再來,因為這個月特別費只能招待
: 一位市長;
: (二)向別人借二十萬來招待這兩位姊妹市長,最後的四十萬招
: 待費用其中二十萬申請這個月的特別費,剩下二十萬自己
: 想辦法還;
: (三)向別人借二十萬來招待這兩位姊妹市長,最後的四十萬招
: 待費用其中二十萬申請這個月的特別費,剩下二十萬由下
: 個月特別費申報,也就等於是預支到這個月來用。
: 根據你的定義,第三種方式是貪污。
還是拿出法律證明市長可以先預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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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推
08/25 12:21, , 1F
08/25 12:21, 1F
誰在魚目混珠?哪裡魚目混珠?請說明啊!還是射後不理的抹黑?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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