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老實說,確實是看不懂,我不太能接受前後反覆的邏輯觀念。
: : 捐款超過特別費並非"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前提好嗎...
: 捐款超過特別費並非"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前提,然而事前捐款超過特別費卻
: 是法官判決的依據之一,如何?
你何必說錯了被人更正後,自己把自己反駁一次後再問別人"如何"呢?
我怎知道你要如何啊?你開心就好啊。
: : 你忘了你自己提過的事後捐款的問題囉?
: 這與事後捐款不同,不過你要魚目混珠也好啦。反正比你會揮的,這個版上很多。至少
: 你相對比較正常了。
老兄,我打從一開始就在跟你說18307篇18307篇18307篇說幾次了?
你18307篇說的是什麼?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避法律制裁?"
然後你現在跳出來跟我說,"這與事後捐款不同,你在魚目混珠"
請問一下你現在到底要扯哪個梗,我讓你選嘛,你自己說嘛
不要前一篇一個論點,後一篇又說不是那個論點,話都給你講就好啦
: : 我不太能理解你的想法
: 所以說:如果法官認定選舉補助款如馬先生所說捐出,而非特別費,你認為會有何不同
: ?當然馬英九已經不可能重新認定那不是特別費,法官也已經判決說那筆錢是屬於特別
: 費的部分,所以他自然無罪。懂嗎?
: : 基本上我們是在談論一個"事實問題"吧?
: 所以說:你認為那是特別費時,自然這一切的問題好像消失了。不是嗎?
: 所以依據他們的判決,馬英九先從選舉補助款中捐出,再由特別費中每月領回。
: 今天的事實是,馬英九的其他捐款並不足以打銷特別費,所以必須要從選舉補助款中捐
: 出的部分拿出700萬來補足。
: : 請問事實的存在與否會受他"有沒有避重就輕"影響嗎?
: 當然,儘管法官這樣判決,我們依然可以從中找到問題。
你講那麼多,依然是完全沒回答到18322篇我的問題啊...
「你又說"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那請問你為何要去假設一個連你自己都知道絕對存在的前提是"不存在"呢?
請問意義在哪裡?」
算了,我大概知道你的邏輯了,反正不管什麼樣的問題
你都會用同樣那套答案來套就是了,沒關係,我也懶的問了。
幫你做個總結: 馬英九無罪
請問你還有需要補充的嗎?麻煩請簡單有邏輯的說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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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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