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自然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部分",因為有一個前提,叫做捐款超過特別費。
: : 懂嗎?所以如果沒有這個根據的結果是甚麼?所以馬先生寧願背負說謊的身分,也要避
: : 免被判罪,自然就是: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了解?
: : 否則每月捐款或是每任捐款都低於特別費,不就是有犯罪事實?
: : 你不懂?我在問:所以說事後捐是可以接受的嗎?少一個嗎所以看不懂嗎?
: 老實說,確實是看不懂,我不太能接受前後反覆的邏輯觀念。
: 捐款超過特別費並非"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前提好嗎...
捐款超過特別費並非"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前提,然而事前捐款超過特別費卻
是法官判決的依據之一,如何?
: 你忘了你自己提過的事後捐款的問題囉?
這與事後捐款不同,不過你要魚目混珠也好啦。反正比你會揮的,這個版上很多。至少
你相對比較正常了。
: : 當然,如果這筆錢依照他說過的話,就是選舉補助款,不是嗎?
: : 所以如果他不避重就輕,這個前提怎麼會不存在?哈哈。
: 我不太能理解你的想法
所以說:如果法官認定選舉補助款如馬先生所說捐出,而非特別費,你認為會有何不同
?當然馬英九已經不可能重新認定那不是特別費,法官也已經判決說那筆錢是屬於特別
費的部分,所以他自然無罪。懂嗎?
: 基本上我們是在談論一個"事實問題"吧?
所以說:你認為那是特別費時,自然這一切的問題好像消失了。不是嗎?
所以依據他們的判決,馬英九先從選舉補助款中捐出,再由特別費中每月領回。
今天的事實是,馬英九的其他捐款並不足以打銷特別費,所以必須要從選舉補助款中捐
出的部分拿出700萬來補足。
: 請問事實的存在與否會受他"有沒有避重就輕"影響嗎?
當然,儘管法官這樣判決,我們依然可以從中找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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