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這個說法明顯是按照「實報實銷」這詞作字面上的解釋,但是我不知道這是不
是政府會計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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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問題。市長的特別費,是「限定每月使用用完」的費用
,或者是「市長任內可以使用」的費用。
差別在於,後者並沒有限定必須每個月花費,市長可以預支,也可以延後支出
,只要支出的時間確實在市長任內就可以。在這個情況下,如果市長在今年一月
就用完所有的額度,這是合法的,而在會計的請款上,仍然是每月按照一定額度
撥給(國庫不可能一月就全部將錢發出去)。
簡單的說,從後者的邏輯看來,馬英九花費方式是這樣的:上任第一年就把四
年的特別費額度幾乎全部花完。他的捐款集中在88年和92年,最後在依照會計方
式每個月請款,拿回一定量的數額。但是這樣的作法完全合法,並且與貪污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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