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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mmer 在 PTT [ Op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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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他] 悶爆了
[ Option ]30 留言, 推噓總分: +13
作者: timmer - 發表於 2011/02/05 19:56(15年前)
6Ftimmer:反正又不開盤~ 找點事做~02/05 20:04
Re: [其他] 悶爆了
[ Option ]305 留言, 推噓總分: +26
作者: conquistador - 發表於 2011/02/04 18:32(15年前)
157Ftimmer:不好意思 超過的部分 根據民法71條規定就是失效02/04 22:09
166Ftimmer:這是法律規定的 誰叫我們就是這樣立法02/04 22:16
Re: [其他] 悶爆了
[ Option ]102 留言, 推噓總分: -20
作者: workeer - 發表於 2011/02/03 17:21(15年前)
16Ftimmer:你跟sasa有仇嗎?02/03 18:05
Re: [其他] 悶爆了
[ Option ]187 留言, 推噓總分: -17
作者: workeer - 發表於 2011/02/03 12:20(15年前)
179Ftimmer: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到這篇很想笑...02/03 17:08
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 Option ]70 留言, 推噓總分: +18
作者: pp520 - 發表於 2011/01/30 01:29(15年前)
29Ftimmer:被恐嚇? 留證據 告他阿...01/30 20:09
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 Option ]274 留言, 推噓總分: +61
作者: truthatell - 發表於 2011/01/28 09:45(15年前)
1Ftimmer:可惜沒有法律能證實你講的這些就能將責任歸屬殺殺01/28 09:48
3Ftimmer:目前就是有法律能將責任歸屬期貨商01/28 09:49
4Ftimmer:法官斷案是用法條而不是「你覺得」01/28 09:49
7Ftimmer:有法律會先遵從法律 沒有才會參考 慣例 習慣01/28 09:53
10Ftimmer:我被告過 法庭上就是這樣跑 有律師不一定贏沒律師的01/28 09:55
14Ftimmer:不過那時候就是我法條判例找的夠多最後贏有律師的01/28 09:57
17Ftimmer:也是 不過現況是法條明顯偏向殺殺 不太可能叫他吞光960萬01/28 09:59
21Ftimmer:律師團也是要遵守條文 他們又不能造創造法律~01/28 10:00
28Ftimmer:恩 所以以後我們看到對方有律師團 我們就乖乖受死就好了?01/28 10:02
36Ftimmer:申請大法官解釋沒那麼簡單01/28 10:06
38Ftimmer:要過好幾道手續 好久沒念書 忘了XD01/28 10:07
47Ftimmer:市價 有其需求才會存在 沒錯 但是不能因此違反法規01/28 10:15
51Ftimmer:其實這樣討論還蠻好的 可以訓練邏輯性01/28 10:17
53Ftimmer:以後萬一又要打官司這些經驗都能用01/28 10:17
64Ftimmer:其實怎麼判的我也想去看01/28 10:28
68Ftimmer:不過連告都還沒告現在統計也不準XD01/28 10:30
139Ftimmer:問題現在是KGI觸法阿01/28 13:37
219Ftimmer:不好意思 簽名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01/28 14:14
220Ftimmer:民法71條說的01/28 14:14
226Ftimmer:法律沒規定什麼是市價單 你以後當立法委員也許可以規定01/28 14:16
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 Option ]61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Ting1024 - 發表於 2011/01/28 01:28(15年前)
34Ftimmer:d大早~01/28 10:32
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 Option ]16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pp520 - 發表於 2011/01/27 22:24(15年前)
2Ftimmer:收足保證金還會買超過 那收足保證金成立嗎XD?01/27 22:33
3Ftimmer:管他怎麼算,反正最後超過就是違規,咬這點就贏了。01/27 22:38
4Ftimmer:不過OP是權利金,不是保證金 這兩者不同。01/27 22:48
5Ftimmer:規定還是要先收足權利金就是了01/27 22:49
8Ftimmer:那是期貨商的運作機制造成違規 責任還是在期貨商01/27 22:51
9Ftimmer:法條從來沒有寫超過是客戶的責任01/27 22:51
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 Option ]104 留言, 推噓總分: +27
作者: pp520 - 發表於 2011/01/27 22:04(15年前)
2Ftimmer:根據民法71條規定: 無效01/27 22:05
3Ftimmer:只要契約與法規與法規牴觸 契約無效01/27 22:06
21Ftimmer:法律上沒有規定什麼是「市價單01/27 23:11
23Ftimmer:市價單是期貨商自己的實務運作01/27 23:11
24Ftimmer:不論市價單是什麼運作特性還是不能超出法規01/27 23:11
25Ftimmer:期貨商的實務運作在計算上讓成交金額超出權利金01/27 23:11
26Ftimmer:只要超出預收權利金 就是期貨商違規 這是法規寫的01/27 23:11
27Ftimmer:沒有一條寫說客戶該負責01/27 23:12
32Ftimmer:預估比實際低造成違規是期貨商的問題01/27 23:14
33Ftimmer:法規不會因為「快」就會合法01/27 23:14
36Ftimmer:法規也沒有規定要「快」風險就要客戶背01/27 23:18
41Ftimmer:總之不論怎麼考慮 只要超過權利金 就是期貨商的責任01/27 23:21
47Ftimmer:法條沒有說「怎麼預估」而是說要收足01/27 23:25
48Ftimmer:所以不論怎麼樣結果都要收足 沒收足就是期貨商的問題01/27 23:26
55Ftimmer:收足到最後就不會超過權利金 只要權利金不夠 就是沒收足01/27 23:28
57Ftimmer:權利金只有收了才知道多少01/27 23:28
58Ftimmer:要成交了才有權利金收不收足的問題01/27 23:28
66Ftimmer:管他怎麼算成交時權利金不足叫做收足保證金 這蠻好笑的01/27 23:32
68Ftimmer:管他怎麼算成交時權利金不足叫做收足權利金這蠻好笑的-更正01/27 23:33
69Ftimmer:管他怎麼算成交時權利金不足叫做收足權利金這蠻好笑的-更正01/27 23:33
74Ftimmer:之前計算認為足夠 實際不足那是 計算錯誤01/27 23:35
75Ftimmer:不能拿收足 計算錯誤 的權利金 當做依據01/27 23:36
76Ftimmer:誰說的 你也可以用漲停價預估 一定收的足 自己不用的01/27 23:36
94Ftimmer:實際比預估多 就是預估錯誤了 還用講嗎?01/27 23:48
101Ftimmer:就算用超級電腦 雲端運算 最後估出來的結果不足 還是違規01/28 00:00
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 Option ]27 留言, 推噓總分: +13
作者: timmer - 發表於 2011/01/27 21:27(15年前)
7Ftimmer:他們有養律師團怎麼可能錯過01/27 21:47
8Ftimmer: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01/27 21:47
9Ftimmer:如果sasa真和KGI的對簿公堂 他沒講出這些他就慘了01/27 21:48
12Ftimmer:改了 感謝01/27 21:54
14Ftimmer:我相信這一篇討論的人也不多 會被選擇性跳過01/27 22:09
15Ftimmer:我是寫給sasa看的01/2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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