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看板Option作者 (異理啊議!!!)時間13年前 (2011/01/27 22:24), 編輯推噓5(5011)
留言1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23 (看更多)
說實在,討論法條這個還比較可能幫到莎莎 再補充一點疑問 這裡很明顯 XX期貨商在交易保證金計算上是採用 估算 方式 也就是 目前價格 x 口數 => 帳戶保證金 由於 XX 期貨在計算上嚴謹度太寬鬆 在價格滑價的情況下, 買入的商品一不小心即有可能超出 帳戶保證金 這邊有一點需要釐清的部分 到底 法條上所說的 保證金 , 是應該以實際成交金額 來計算 <== 本人偏向這點 但事實上,看第六條開頭 期貨商須於交易前,收足保證金 問題是除非一口交易無滑價才比較有可能確定保證金需要多少 否則下單幾百口, 實際需要的保證金必須要交易後才知道保證金需要多少 這邊 期貨商就必須做估算的計算,估算不嚴謹,就會出現 現在出包的狀況 所以必須釐清的一點 法律上對於收足保證金, 是採取 購買商品完畢 總價值計算出的保證金 還是 目前價格估算出來的保證金 這點贏了,莎莎應該就利於不敗之地了 ※ 引述《pp520 (異理啊議!!!)》之銘言: : 這點應該是攻防的轉淚點 : 有1個部分需釐清 : 1.開戶簽署的什麼文件巴拉巴拉的,與這條牴觸的話,有效否 ?? : 簡單講,如果開戶簽一份文件 : 說明交易造成的滑價,造成保證金不足情況下,客戶需負責補足保證金 : 這條款明顯牴觸先收足的規定,是法規比較大,還是簽署文件比較大 ?? : :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 說 明: : :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 :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 :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 :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 : 出處:http://tinyurl.com/4to6h9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96.97

01/27 22:28, , 1F
你想法律會允許後面那種嗎?
01/27 22:28, 1F

01/27 22:33, , 2F
收足保證金還會買超過 那收足保證金成立嗎XD?
01/27 22:33, 2F

01/27 22:38, , 3F
管他怎麼算,反正最後超過就是違規,咬這點就贏了。
01/27 22:38, 3F

01/27 22:48, , 4F
不過OP是權利金,不是保證金 這兩者不同。
01/27 22:48, 4F

01/27 22:49, , 5F
規定還是要先收足權利金就是了
01/27 22:49, 5F

01/27 22:49, , 6F
以實際成交金額來算的,而限價單期貨商都知道要收超過
01/27 22:49, 6F

01/27 22:50, , 7F
市價單卻不要收超過
01/27 22:50, 7F

01/27 22:51, , 8F
那是期貨商的運作機制造成違規 責任還是在期貨商
01/27 22:51, 8F

01/27 22:51, , 9F
法條從來沒有寫超過是客戶的責任
01/27 22:51, 9F

01/27 22:52, , 10F
所以這點實在是很奇特 限價擔風險有限,結果以最大可能成交
01/27 22:52, 10F

01/27 22:52, , 11F
金額來計算所需權利金 ,市價單風險遠高於限價單
01/27 22:52, 11F

01/27 22:53, , 12F
卻以近乎最少可能所需權利金來計算
01/27 22:53, 12F

01/27 22:58, , 13F
因為愛
01/27 22:58, 13F

01/28 02:04, , 14F
你們討論的很認真,不過模滅殺集團都不見了,也沒用:p
01/28 02:04, 14F

08/12 23:26, , 15F
你想法律會允許後面那種 https://muxiv.com
08/12 23:26, 15F

09/15 06:36, , 16F
所以這點實在是很奇特 https://daxiv.com
09/15 06:36, 16F
文章代碼(AID): #1DGO0pIE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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