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說實在,討論法條這個還比較可能幫到莎莎
再補充一點疑問
這裡很明顯 XX期貨商在交易保證金計算上是採用 估算 方式
也就是 目前價格 x 口數 => 帳戶保證金
由於 XX 期貨在計算上嚴謹度太寬鬆
在價格滑價的情況下, 買入的商品一不小心即有可能超出 帳戶保證金
這邊有一點需要釐清的部分
到底 法條上所說的 保證金 ,
是應該以實際成交金額 來計算 <== 本人偏向這點
但事實上,看第六條開頭
期貨商須於交易前,收足保證金
問題是除非一口交易無滑價才比較有可能確定保證金需要多少
否則下單幾百口,
實際需要的保證金必須要交易後才知道保證金需要多少
這邊
期貨商就必須做估算的計算,估算不嚴謹,就會出現 現在出包的狀況
所以必須釐清的一點
法律上對於收足保證金,
是採取 購買商品完畢 總價值計算出的保證金
還是 目前價格估算出來的保證金
這點贏了,莎莎應該就利於不敗之地了
※ 引述《pp520 (異理啊議!!!)》之銘言:
: 這點應該是攻防的轉淚點
: 有1個部分需釐清
: 1.開戶簽署的什麼文件巴拉巴拉的,與這條牴觸的話,有效否 ??
: 簡單講,如果開戶簽一份文件
: 說明交易造成的滑價,造成保證金不足情況下,客戶需負責補足保證金
: 這條款明顯牴觸先收足的規定,是法規比較大,還是簽署文件比較大 ??
: :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 說 明:
: :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 :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 :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 :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 : 出處:http://tinyurl.com/4to6h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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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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