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imkim
作者 kimkim 在 PTT [ NTU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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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F→: 其實即便今天蔡明興不是遴委,光管的台哥大獨董現職沒有05/14 22:33
47F→: 在程序中揭露,我都認為是程序中重大資訊缺漏而應重開05/14 22:33
48F→: 更何況這個資訊還牽扯是否構成利益迴避問題05/14 22:34
51F→: 這又回到法條論了,建議先看完查理思的文章。05/14 22:36
52F→: 倘若教育部有權監督(不論是適法性甚至妥當性監督)05/14 22:36
54F→: 那麼遴選程序如有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的情事,當然都是違法05/14 22:37
55F→: 這裡的違法是指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不限於特定法條05/14 22:37
56F→: 因為正當法律程序無法百分之百具體化成法條05/14 22:38
59F→: 獨董董事關係非遴選辦法所明定的迴避事由,故是否須迴避05/14 22:40
60F→: 須就個案具體認定,現在的問題就是管是獨董這件事沒在05/14 22:40
61F→: 程序中階露,導致遴選會及其他候選人根本沒機會去爭執05/14 22:40
63F→: 你可以參考一下查理思文章第14頁最上面的三個括號內容05/14 22:41
64F→: 你搞錯了,"現職"是被推薦人表格中本來就應填載的項目05/14 22:42
65F→: 候選人也應就該記載內容屬實簽名,現在就是表格內容漏載05/14 22:42
67F→: 管的台哥大獨董現職,管顯然也簽名了但沒說,台大校方05/14 22:43
69F→: 也沒說,蔡明興也沒說。所以理論上其他程序參與者都不知道05/14 22:43
71F→: 只要是合理懷疑都須揭露不等於明定該揭露的東西可以不揭露05/14 22:44
147F→: 我先去睡了,謝謝大家今晚理性的討論,晚安05/15 00:07
178F→: 管漏填的是有高報酬收入的現職,這不需要知道誰是遴委05/15 11:21
179F→: 就該自行揭露了05/15 11:21
182F→: 我沒有變喔,一直都是主張現職就是要揭露,經歷比較有討論05/15 11:34
183F→: 空間要揭露到多細,但如果未揭露的經歷顯然與遴選委員會有05/15 11:34
184F→: 利害關係者(未必到迴避程度),也應該揭露05/15 11:35
187F→: 不講高報酬等一下就會有人來凹榮譽職未填是不是也構成瑕疵05/15 11:41
188F→: 之類的,所以我是把標準設定在非榮譽職或無給職的現職都要05/15 11:42
189F→: 至於特別強調高報酬的意思是說這項現職沒填很難說是沒影響05/15 11:43
191F→: 現在就是針對正當法律程序中的資訊揭露義務在討論啊05/15 11:44
193F→: 揭露要揭露到甚麼程度當然都可以討論,要堅持現職可以隨便05/15 11:45
194F→: 填的我最後也只能尊重,但我不認為法院會採這麼寬鬆的標準05/15 11:45
195F→: 就是了,畢竟這涉及整個遴選程序的公正性05/15 11:46
197F→: 講到這邊就可以打住了,因為陷入這樣揭露是否足夠的爭執05/15 11:47
198F→: 這種爭執不會有結論的,最後就是法院說了算05/15 11:47
202F→: 我那一句有特別強調"經歷" 經歷和現職有本質不同我想應該05/15 11:49
203F→: 可以理解吧05/15 11:49
209F→: 只要是法律問題到最後不都是法院說了算?05/15 14:29
210F→: 不然哪個人敢跳出來說法院要被他講的內容拘束?05/15 14:30
216F→: 正當法律程序裡的資訊揭露義務這篇連結的文章就寫了05/15 17:54
217F→: 當然那是篇化名的沒錯啦。不過關於這項義務書中很多啦05/15 17:55
218F→: 真的想了解的就自己去翻行政法教科書吧05/15 17:56
219F→: 我想應該不會連引用比例原則這種東西都要引據吧QQ05/15 17:57
224F→: "法定認有偏頗之事實不過是由遴委迴避"這句我看不出是怎麼05/15 23:27
225F→: 推出後面那句結論的??05/15 23:27
226F→: 法定有偏頗之事實如果沒有迴避,結論就是無法補正的重大05/15 23:28
227F→: 瑕疵啊。相較於資訊揭露,你在程序中有揭露就沒事,遴委還05/15 23:28
228F→: 可以不用迴避(因為不是列舉的當然迴避事由),只是沒揭露05/15 23:29
229F→: 結果一樣是無法事後補正的重大瑕疵而已05/15 23:29
233F→: 法定的揭露需要有偏頗德具體事實? 誰說的?05/16 19:44
234F→: 法律程序中應該揭露的東西可多了,不是只有限於跟迴避有關05/16 19:45
235F→: 的事實才需要揭露05/16 19:45
21F→: 這篇文章還是沒有針對教育部的核心論點處理05/11 09:40
22F→: 教育部的核心問題是獨董這件事沒有揭露於遴選程序05/11 09:40
24F→: 導致是否須迴避"遴選會""無從審認"05/11 09:41
25F→: 所以教育部其實沒有跨過遴選會自行認定是否應迴避05/11 09:41
27F→: 而是在指摘遴選程序沒有揭露以致沒有審認這件事05/11 09:42
30F→: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12836905/11 09:43
31F→: 請仔細讀報導的最後一段就知道了05/11 09:44
37F推: 表是不是候選人自己寫的會影響這件事沒揭露的事實嗎?05/11 10:08
39F→: 據報導,教育部的公文主旨就是要確立程序對每個參與者05/11 10:09
40F→: 的公正性05/11 10:09
44F→: 陽明老實說我不清楚他的事實是不是完全一樣05/11 10:11
47F→: 如果完全雷同要比照辦理我覺得很合理啊05/11 10:11
48F→: 假設陽明案例與台大案例完全雷同 教育部只處理台大沒處理05/11 10:12
49F→: 陽明,那是教育部自己在處理上的不當差別待遇05/11 10:13
51F→: 但這跟處理台大的正確與否一點關係都沒有05/11 10:13
56F→: 那你可以去質疑教育部為何只針對台大,我完全沒意見05/11 10:14
58F→: 但拉陽明救援沒有辦法改變台大遴選程序有瑕疵的事實05/11 10:15
60F→: 又來自己造法了,這我實在講到懶得講了05/11 10:15
63F→: 我才懶得護航教育部,教育部弄那些兼職啥的我根本不贊成05/11 10:16
67F→: 我只認為教育部指摘台大遴選程序這點是對的05/11 10:17
68F→: 其他教育部的作為我可不幫他背書05/11 10:17
70F→: 此項程序瑕疵違法事後追認解決,因為無法事後驗證其影響05/11 10:17
72F→: 程度,故不是多數決認為沒問題就沒問題05/11 10:18
74F→: "無法"事後追認解決 補漏字05/11 10:19
80F→: 上法院認證這就不用特別提出來講了 法院要審查沒人可拒絕05/11 10:23
83F→: 連署就是意見表達,台大如果採認連署意見那就沒有爭議可言05/11 10:24
85F→: 沒有爭議可言當然就不會也不能上法院啦05/11 10:24
86F→: 我覺得大家對上法院都有莫名的信心XD我也是樂觀其成05/11 10:25
88F→: 讓法院來釐清適法性監督的界線我也覺得很好05/11 10:25
93F→: 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啊,如果一定要法條那就是行程法第4條05/11 10:28
94F→: 但這種一般法律原則有無明文一點都不重要05/11 10:28
96F→: 明文當然是最明確的判準我同意,但不等於一般法律原則的05/11 10:28
97F→: 違背可以無視05/11 10:28
99F→: 靠北邊走都出來了,何必動怒呢(笑)05/11 10:29
102F→: 我認為他指摘程序是對的,多講兼職那塊是畫蛇添足05/11 10:30
103F→: 不過據報導也沒有把兼職當成發回事由,只是要求要注意05/11 10:30
104F→: 勉強還算可以接受05/11 10:30
107F→: 我都尊重大家各自的意見表達啊,討論不就是溝通罷了05/11 10:31
108F→: 也沒有一定誰要說服誰05/11 10:31
112F→: 即便法院判決出來都不見得能說服誰了,也只是最終裁斷罷了05/11 10:32
121F推: 沒關係啦,該講的都差不多了,沒辦法互相說服也OK05/11 10:34
124F→: 我只希望法院不要用不是行政處分程序駁回,不然沒完沒了05/11 10:35
125F→: 雖然我個人覺得還真的不是行政處分就是了...05/11 10:35
127F→: 每個人的發言用詞都是代表自己的討論水準,自己選擇囉05/11 10:36
129F→: 不理就沒校長啊,更何況是不是行政處分本來就有爭議05/11 10:37
130F→: 我是認為台大如果不認同教育部公文,該提的救濟還是要做05/11 10:38
134F→: 不宜放著不管05/11 10:38
135F→: 那位ICE兄,如果真有興趣建議可以看一下公法學者的文章05/11 10:39
136F→: 我一點都不認為持瑕疵論者的說法只能被當廢話05/11 10:40
138F→: 我在這討論串前面不遠還有一篇文,下面還有附一篇學者文章05/11 10:41
141F→: 建議ICE兄如果有興趣可以先看看Y05/11 10:42
144F→: 我個人當然看過很多篇,只是沒那個精力每篇回而已05/11 10:43
146F→: 而且有些批評教育部的文章看法跟我一致,我也不用反駁吧05/11 10:44
148F推: 批評兼職部分的我大致都同意,因為就算違法兼職那也不是05/11 10:47
149F→: 教育部該審查的部分,那涉及當選人適任的問題,非候選資格05/11 10:48
151F→: 或遴選程序合法性的問題05/11 10:48
152F→: 教育部當然可以管兼職,但不是在是否聘任的決定中納入考量05/11 10:49
156F推: 教育部的意思應該是給時間讓台大自行重啟遴選程序以解決05/11 10:51
162F→: 瑕疵問題,但台大只開個會決議毫無疑義就丟回去了05/11 10:52
164F→: 所以也只能發公文請其重啟啦05/11 10:52
167F→: 應該是說要揭露"現職",只是剛好未揭露的管現職是獨董而已05/11 10:53
168F→: 論文抄襲違法兼職都是我不贊同的部分,這我沒意見05/11 10:54
173F→: 不會有法規去規定要揭露現職,因為遴選委員不知候選人現職05/11 10:54
178F→: 那還選個X啊,這種常識性的東西不需要特別定也不會有人05/11 10:55
180F→: 覺得可以都不用寫05/11 10:55
181F→: 現在未揭露的現職是獨董,一個有領取相當報酬的職位05/11 10:56
183F→: 可不是甚麼榮譽職或無給職,領這麼多報酬的現職可以不揭露05/11 10:56
186F→: 你是遴選委員或其他候選人不覺得有瑕疵嗎05/11 10:57
189F→: 獨董和董事關係是否須迴避,容有不同見解,但因為沒揭露05/11 10:57
191F→: 在程序上根本沒機會讓程序參與者表示意見05/11 10:58
192F→: 現職欄是候選人表格中的項目,領取那麼高報酬的現職可不填05/11 10:59
195F→: 那我建議乾脆不要填表格,也不用讓遴選委員知道候選人資料05/11 10:59
197F→: OK的,那我尊重你的看法啊,只是我不認同現職只要填所謂05/11 11:00
200F→: 最主要的,我認為至少你可以從中收取報酬的都該填05/11 11:00
201F→: 利益來源本來就應該是是否適任的重要考量05/11 11:00
206F→: 不要再繞回來規定了,就說我認同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05/11 11:02
207F→: 你不認同,一定要很具體的規定,那OK,就表達清楚了05/11 11:02
208F→: 不要再一直繞相同問題,沒有意義05/11 11:02
209F→: 事後無法補正的原因我前面有提,請自行爬推文或前文,謝啦05/11 11:03
213F→: 我認為重要資訊沒揭露且致使是否構成迴避事由違反05/11 11:05
214F→: 無法討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須具體規定,講清楚了05/11 11:05
215F→: 第一個"違反"是多的,請自行省略05/11 11:06
221F推: 相關事項遴選會有議決當然遴選會為準,但你遴選時就是沒05/11 11:11
225F→: 資訊故未處理管蔡是否構成迴避,事後針對這種無法回復的05/11 11:12
226F→: 瑕疵自己決議"毫無疑義",這完全就只是不願面對程序瑕疵05/11 11:12
228F→: 的作法及態度05/11 11:12
231F→: 那看你對程序正義的價值擺在哪個位置,就我認為程序正義05/11 11:13
233F→: 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體(遴選結果)之正義05/11 11:14
234F→: 如果要討論法律問題我建議還是引些法律專業人士的說法或05/11 11:15
236F→: 文章吧,純粹的新聞觀點或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看法看看就好05/11 11:15
246F→: 所以選輸了的人都不可以爭執程序有問題?!05/11 11:17
252F推: 又繞回來了(累),你如果不同意一般法律原則的違反是違法05/11 11:19
253F→: 那我也只能尊重,就這樣,不要一直打轉同一件事05/11 11:19
263F推: 1.揭露現職不是單純為了討論有無構成迴避,現職同樣也是05/11 11:26
264F→: 遴選委員評判候選人是否適任的重要資訊05/11 11:26
265F→: 2.遴選規定有一項"有事實足認..."的迴避補遺條款05/11 11:27
267F→: 我一直強調獨董董事是否構成迴避事由容有不同見解05/11 11:27
269F→: 但因為程序中未揭露獨董資訊,導致程序參與者沒機會去討論05/11 11:28
270F→: 這件事情05/11 11:28
271F→: 現職獨董適不適任台大校長是遴選委員要去決定的05/11 11:28
272F→: 這本來就是適任性的問題,只是沒提供足夠資訊讓委員判斷05/11 11:29
284F推: 有沒有好處很難說,所以讓遴選會決議去認定05/11 11:37
287F→: 要隨意舉例的話也可以說可能蔡對管核薪結果不爽05/11 11:37
289F→: 所以希望她趕快當選就會辭任。當然這是胡亂舉例不要認真啦05/11 11:38
290F→: 我的重點是說這兩人的身分關係究竟該不該迴避,該由遴選會05/11 11:38
293F→: 議決,就算認為沒爭議也至少要在程序進行時即讓程序參與之05/11 11:39
295F→: 成員(包括遴委及候選人)知悉,不然有人覺得不公也沒機會05/11 11:39
299F→: 在會議中表達意見05/11 11:39
301F→: 我沒有特別怪管沒揭露喔,沒揭露這件事是客觀事實05/11 11:40
303F→: 我沒有討論歸責性的問題,我只說這個闕漏會讓程序有瑕疵05/11 11:40
306F推: 獨董董事的身分關係構不構成具體事實就是要讓遴選會去認定05/11 11:43
307F→: 不是我們自己去判斷是不是構成具體事實05/11 11:44
56F→: 我個人是認為遴選會有權決定是否須迴避 除非是明定應迴避05/10 18:51
57F→: 之人 才會沒有決議之空間05/10 18:51
58F→: ex.論文指導師生關係05/10 18:52
9F噓: PTT鍵盤法律專家真的太多了 針對這問題發表過文章的05/09 09:05
10F→: 法律學者已經不少了 自己去搜尋幾篇來讀05/09 09:05
11F→: 不要繼續困在PTT鍵盤法學家(所謂頂尖人士)的論點中了05/09 09:06
16F推: 原來用正當法律程序來要求國立台灣大學是限制人民05/09 09:44
79F推: https://goo.gl/ZKZH9c05/07 12:35
80F→: 以上是我看到公法學者所寫且比較中肯的一篇05/07 12:36
81F→: 阿不要說中肯好了,應該說比較符合個人觀點,免得又戰05/07 12:37
90F推: 我論樓上都沒認真看文 還有違法不是一定要很具體的法條05/07 12:41
92F→: 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違法05/07 12:41
94F→: 罪刑法定主義適用於刑法 現在是要對管判刑嗎05/07 12:42
99F→: 甚麼東西的信賴原則? 信賴甚麼? 誰信賴? 信賴基礎為何?05/07 12:43
101F→: 原來行政法不可以談一般法律原則 真是受教了05/07 12:43
104F→: 那以後人民大概都不能主張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了 好棒棒05/07 12:44
111F→: 利益迴避無法窮舉 所以都會有補遺條款 更何況本件不是05/07 12:45
115F→: 只有迴避問題 於遴選程序的重要資訊未揭露就有問題了05/07 12:46
124F→: 台灣就是一堆人自以為法律都是中文 反正會看法條就是法學05/07 12:47
126F→: 大師了05/07 12:47
135F→: 侵犯誰的權利? 台大嗎? 管嗎? 講清楚05/07 12:48
143F→: 我就說一堆人沒看我貼的文章就來戰05/07 12:49
150F→: 文章裏明白寫出 正當法律程序在遴選會議上是保障所有候選05/07 12:50
153F→: 原來一般法律原則在大家心中那麼不堪 那叫大法官們回去05/07 12:51
154F→: 重念大一好了05/07 12:51
157F→: 無罪推定和罪刑法定這兩個東西我不想在這個議題看到了05/07 12:52
159F→: 不要拿刑法的東西過來行政法亂套 不然只是自曝其短05/07 12:52
162F→: 獨董和董事間的利害關係請參考賴老師文章05/07 12:53
164F→: 早就說過一堆人一定不看文章就來戰05/07 12:53
168F→: 不會連文章重點我還要幫忙標出來吧 自己花點時間看好嗎05/07 12:54
179F推: 文章已經回答你的問題了 你繼續跳針只是顯得確實沒看文章05/07 12:55
220F推: 睡了午覺起來發現還是沒有看文章 文章不都告訴你了05/07 13:40
221F→: 獨立董事因為依法對董事有監督權 所以當然有職務衝突的05/07 13:41
223F→: 利害關係 還在跳針獨立董事產生前不能有利害關係05/07 13:42
224F→: 顯然就是文不對題05/07 13:42
227F→: 文章不具法律效力還要你跟我說 文章是讓你理解相關問題的05/07 13:43
229F→: 不然法律系的人念書念文章幹嘛 都只看法條就好了05/07 13:43
234F→: 不認為獨董董事間的關係構成迴避事由我尊重05/07 13:44
239F→: 但一直跳針證交法14-2等顯然就是沒在看別人的論述05/07 13:45
242F→: 因為被監督的人對於監督的人投票 可能會有受威脅的問題05/07 13:46
245F→: 也可能會有故意討好的問題 當然你要說這種關係的強度不足05/07 13:47
249F→: 我都尊重 但跳針上任前本來就沒利害關係來否定上任後05/07 13:47
250F→: 因監督關係可能產生之偏頗之虞 那就是文不對題05/07 13:47
25F推: https://goo.gl/Y62sBJ05/05 20:11
2F推: 光是認為教育部不與聘任決定是行政處分"自無疑義"一點05/02 15:31
3F→: 就可看出法界對本次爭議亦無共識 至少黃國昌和劉靜怡就不05/02 15:31
4F→: 認為這是行政處分 只是監督命令05/02 15:32
15F推: 謝謝樓上的連結 從連結中又另有連結 也補充如下05/02 16:41
16F→: https://goo.gl/RKDPv305/02 16:42
29F推: 姑不論吳拔管是否適法 拔管以後刻意取消既定的台大演講05/02 15:37
30F→: 不是更顯得心裡有鬼嗎 維持原訂計畫來演講應該不能稱為05/02 15:38
31F→: 挑釁吧05/02 15:38
19F推: 奇怪這麼多法律人的論述不看一直看網路鄉民的感覺文05/02 11:40
20F→: 然後一直跳針哪裡違法05/02 11:40
51F推: 法律系老師是出來質疑台大的居多吧 哪有旁觀05/01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