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imkim
作者 kimkim 在 PTT [ NTU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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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F→: 樓上一堆看不懂林右昌意思的 要改找一個可以服眾的人12/07 08:29
43F→: 言下之意就是管中閔一堆學者看不順眼 所以才挑你程序上12/07 08:29
44F→: 的瑕疵來弄12/07 08:30
45F→: 所以管爺要嘛就完美無瑕地選上校長讓反對派閉嘴12/07 08:31
46F→: 程序留下瑕疵又無法安撫反對派人家當然弄你12/07 08:31
3F推: 為了護管爺,其他候選人主張自己權利的行為也要罵08/21 21:59
4F→: 為了護管爺,其他候選人的行為也視為民進黨再亂08/21 21:59
5F→: 我深深相信等台大在司法程序吃屎後只會留下民進黨操縱08/21 22:00
6F→: 司法的結論 讓我們先預喊一聲司法迫害吧08/21 22:00
7F→: 喔對了還有法綠系 還是說法律都是綠的好了08/21 22:02
5F→: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2590408/20 10:20
6F→: 上面貼錯抱歉08/20 10:21
10F→: 看不出來這件事和刑事責任有甚麼關係05/23 08:15
12F→: 是啊~我的意思就是看不出來北檢為何約談05/23 08:24
3F→: 辛苦了。http://www.storm.mg/article/40602205/21 14:25
9F→: 教育部不就寫了是正當法律程序嗎 就是一般法律原則05/21 17:50
10F→: 這件事我好像在哪邊就回過你了 還問過你難道認為台大05/21 17:51
11F→: 可以不受一般法律原則的限制嗎?05/21 17:51
12F→: 而且回到源頭你不是主張教育部根本不能審查只能聘任嗎05/21 17:53
13F→: 那你何必關心他用甚麼法? 反正按你見解通通違背大學法啊05/21 17:53
14F→: 就算台大違背憲法違背遴選規則違背法令違背一般法律原則05/21 17:55
15F→: 教育部都只能吞下去發聘書啊05/21 17:55
23F→: 其實並不是,很多人直覺將遴選和政治上的選舉類比05/21 21:00
24F→: 認為教育部應該跟中選會一樣,只能依據遴選結果發聘書05/21 21:01
25F→: 其他候選人有爭議只能循類似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程序處理05/21 21:01
26F→: 然而遴選本質上就不等同於民主原則底下的選舉05/21 21:02
27F→: 光遴選委員的組成就不是所謂單純的學生與教師代表05/21 21:02
28F→: 其組成分子反而比較類似專家學者。然後在機關定位上05/21 21:03
29F→: 中選會只是單純的選務機關,當然只能公告選舉結果不能審查05/21 21:03
30F→: 然而教育部在定位上還是台大的上級機關,本來就有監督的權05/21 21:04
31F→: 限,只是受限於大學自治,不能再就人選進行妥適性審查05/21 21:04
32F→: 而只能就遴選之程序及候選人之資格進行適法性審查05/21 21:05
33F→: p.s實際上在大學法修法前,教育部因為對數人選有圈選權05/21 21:06
34F→: 故就其圈選權之行使就是妥當性的考量,修法則將此部分拿掉05/21 21:06
35F→: 使教育部對校長人選之妥當性監督接近消除,取而代之的是05/21 21:07
36F→: 在遴選會上可以有官派代表數名,但因為名額不多,故比較05/21 21:07
37F→: 修法前後教育部能行使妥當性監督實質上是大大限縮了05/21 21:08
43F→: 我不直接回答你的問題,我問題給你自己思考05/21 21:11
45F→: 1.修法前教育部可不可以認為遴選程序違法通通不圈選?05/21 21:12
48F→: 2.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何者應該受教育部較高程度的監督?05/21 21:12
65F→: 恩,講得那麼義憤填膺,想必現在私立大學一定沒有大學自治05/21 21:48
66F→: 教育部委員才幾個人,可以頂得過私立大學的核准聘任權嗎05/21 21:49
67F→: 然後你們精妙的法律解釋導出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比私立05/21 21:50
68F→: 大學還要低,我看應該是私立大學可以去聲請釋憲了05/21 21:51
69F→: 直接告訴各位,我的結論就是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是事前05/21 21:52
70F→: 委員參與(妥當性)+事後適法性監督,對私立大學只有事後適05/21 21:52
71F→: 法性監督。05/21 21:52
72F→: 你們要堅持教育部對公立大學只有事前派任幾位遴選委員之權05/21 21:54
73F→: 事後只能乖乖當橡皮圖章接受不論合法與否的遴選結果05/21 21:54
74F→: 那就隨你們的便吧05/21 21:54
77F推: 回樓上,那是另一個議題,簡單來說,對遴選會的適法性審查05/21 22:02
78F→: 不外乎是針對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遴選程序是否合法05/21 22:03
79F→: 而這邊的合法是指法令及一般法律原則,因為台大也是機關05/21 22:04
80F→: 該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一樣都不能少,這對所有程序參與者05/21 22:04
81F→: 包括其他候選人而言才是一個適正的程序。所以話說回頭,05/21 22:05
82F→: 教育部本次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的理由就是其程序不符正當法律05/21 22:05
83F→: 的要求,所以形式觀察其理由是沒有逸脫適法性審查的範圍05/21 22:06
84F→: 至於實質上其認為未揭露獨董資訊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05/21 22:06
85F→: 由究竟是不是站得住腳,這當然會有不同看法,畢竟法令就這05/21 22:07
86F→: 塊沒有訂得那麼明確,所以還是回到最終有權認定者對於正當05/21 22:07
87F→: 法律程序要求及內涵之認定標準,當然這裡指的最終有權者是05/21 22:08
88F→: 法院。教育部雖然還是可以就其法律確信去作出判斷,但這判05/21 22:09
90F→: 斷結果最終要禁得起法院檢驗。05/21 22:09
91F→: 他的公文是主打獨董資訊未於遴選程序揭露05/21 22:09
99F推: 如果我們肯認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有適法性監督權限的看法05/21 22:12
102F→: 那麼其權限之行使勢必會導致所謂校務延宕或侵犯大學"自主"05/21 22:13
103F→: 然而教育部並不是法外機關,他的權限行使同樣必須合法,05/21 22:14
105F→: 也同樣必須通過監察院及法院的檢視,所以我不認為這會是05/21 22:14
106F→: 個問題。05/21 22:14
111F推: 簡單回應:1.要把公私立大學的教育部適法性監督權都拿掉也05/21 23:34
112F→: 不是不能討論,只是這是立法論的層次,再者全部拿掉意味05/21 23:35
113F→: 過程中出現再荒謬的事情教育部都只能聘任或同意聘任,這05/21 23:35
114F→: 其實是把爭議程序往後延,而相對來看等爭議校長已經上任05/21 23:36
115F→: 再來司法決定剝奪其資格,對於大學運作是否比較好,其實也05/21 23:36
116F→: 值得懷疑。所以這兩者之間還需要更精密的討論與評估,很難05/21 23:37
117F→: 斷言哪一種規範模式一定比較好。或者也可以有第三種折衷05/21 23:37
118F→: 模式,就是明定教育部得審查的項目,非明列項目不得審查05/21 23:38
119F→: 2.那個立法沿革的新聞連結其實把記者主觀評價部份去掉05/21 23:39
120F→: 和我講的並沒有矛盾,當初立法就是要拿掉教育部事後的妥當05/21 23:39
121F→: 性決定權(多選一),但對於適法性審查並沒有論及,而論諸實05/21 23:40
122F→: 際在私立大學都可以進行事後適法性審查的前提下,沒有道理05/21 23:40
123F→: 公立大學就不行,除非你要認為現行法對於私立大學的部分就05/21 23:41
124F→: 已經違反大學自治了05/21 23:41
125F→: 3.回復M大,教育部的做法我並不完全贊同,像違法兼職這塊05/21 23:42
126F→: 其實涉及妥當性審查,因為並無明文規定違法兼職者就不得參05/21 23:43
127F→: 與大學校長遴選,不過因為教育部公文就違法兼職這塊也是05/21 23:43
128F→: "提醒"在重啟遴選時要注意,並沒有直接否定管的候選資格05/21 23:44
129F→: 所以算是畫蛇添足打擦邊球,沒有必要但寫進去尚未至違反05/21 23:45
130F→: 監督界線的程度05/21 23:45
141F→: 你們兩位都是熟面孔了,以上的爭議我們應該在別篇都討論05/22 07:59
142F→: 過了吧,我實在懶得針對你們重複的問題回應好幾次05/22 07:59
144F→: 台大要堅持之前不是應該先盤點清楚本件的法律爭議到底05/22 10:13
145F→: 有哪些?是否站得住腳?到目前為止我看到的資訊似乎台大校方05/22 10:14
146F→: 對此點是很漠視的,還是台大校方認為即使法律上站不住腳05/22 10:14
147F→: 還是要堅持?05/22 10:15
151F→: 相信我,就算法院判出來了也說服不了你XD05/22 10:29
152F→: 上法院我非常支持,請台大或管趕快行動,不要只會喊話。05/22 10:31
155F推: 教育部要告什麼?如果她可以為適法性監督,他就可以直接依05/22 10:42
156F→: 其職權發函(不論你覺得是不是處分),所以提告沒有權利保護05/22 10:43
157F→: 必要。如果他根本只能當橡皮圖章聘任,那提告是要告什麼05/22 10:43
158F→: 根本當事人不適格05/22 10:44
160F推: 教育部"會"怎麼做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教育部內部人05/22 12:12
161F→: 如果是問我教育部"應該"怎麼做,我認為站在教育部立場會05/22 12:13
162F→: 認為台大未依其公文重啟遴選有怠忽執行職務的問題,是可以05/22 12:13
163F→: 函送監察院處理05/22 12:13
167F→: 你這推論我實在是不知怎麼連結出來的,與法律問題也無關05/22 12:15
168F→: 恕我不回應05/22 12:15
174F→: 你上面這番話讓我深深感到我在浪費我的時間跟你對話05/22 13:36
175F→: 你可以不贊同別人的看法,但不要無視別人的說法05/22 13:37
176F→: 你的一番話讓我這整篇寫這麼多都等於放水流05/22 13:37
177F→: 我想我們以後就互相無視好了,別浪費時間05/22 13:39
47F推: 管爺可以提課與義務之訴(如認屬行政處分)或一般給付訴訟05/21 23:51
48F→: (如不認為是行政處分),不受有無收到公文之影響05/21 23:51
3F→: 陳大律師這篇文真是不忍卒睹,連吐槽都懶了,理律這麼多05/18 17:02
4F→: 優秀律師,發文前不能先多讓幾個人看過嗎05/18 17:02
15F→: 這篇的關鍵詞是用選票讓民進黨下台吧,才不是法律的部分05/19 14:58
20F→: 有這麼公然違法監委一定會辦的,現在還好幾個監委是馬時代05/19 20:10
21F→: 就提名的05/19 20:10
22F→: 事實上這就是個爭議問題,沒有(PTT)輿論想的那麼單純05/19 20:11
29F推: 所謂公然違法應該是指教育部只能當橡皮圖章接受遴選會決定05/19 21:07
30F→: 而卻沒接受這件事吧? 如果這件事如PTT講的這麼簡單明確05/19 21:07
31F→: 監委的糾正會來的非常快你放心 "公然違法"嘛~05/19 21:08
34F→: 不過很可惜沒有一個監委(不分誰提名)有做出這種判斷05/19 21:10
36F→: 顯然這答案不是PTT輿論認為的那麼簡單明瞭05/19 21:10
38F→: 所以教育部對台大遴選決定的界線,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啊05/19 22:05
39F→: 適法性監督。不是橡皮圖章,也不是可憑單純喜好就拒絕。05/19 22:06
44F→: 陽明大學.內政部長.教育部長是方的圓的扁的到底跟台大遴選05/20 20:48
45F→: 程序合不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有甚麼關聯?拉一堆人事物出來05/20 20:48
46F→: 對法律爭點的釐清一點幫助也沒有,最多只會有大家都犯錯的05/20 20:49
47F→: 結論而已。05/20 20:50
60F→: 我前面已經寫了懶得吐槽這篇文,為了避免自打臉只好略過05/20 23:20
61F→: 你這個問題,其實這件事姑婆勇有回應了,他回應完呂也沒坑05/20 23:21
62F→: 聲,應該是知道自己光看文字有多瞎了05/20 23:21
63F→: 喔對了管到底是不是被針對老實說我沒有意見,就算被針對05/20 23:23
64F→: 也是整個程序有問題才有辦法針對,這件事早在教育部介入前05/20 23:23
65F→: 就有一些台大教授在質疑了,教育部不處理違法問題就是換去05/20 23:24
66F→: 面對另一群人質疑你怠於處理違法問題而已05/20 23:24
78F→: 又來沒有不聘任的權力了Zzz...05/21 08:11
79F→: 你去找找看法界贊成這種說法的有幾個,大概就陳長文呂秀蓮05/21 08:14
80F→: 李念祖陳淳文(不確定?)05/21 08:16
81F→: 絕大部分都是採適法性監督的立場,你要採極少數說也可以啦05/21 08:17
3F噓: 您哪位啊?05/19 20:07
19F→: 樓上XD 在人氣這麼低的版面還要洗推噓文 太費工了05/18 15:28
30F推: 推05/17 13:46
59F推: 這名單只是連署發起人,連署名單還有很多知名的法律系教授05/17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