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教育部到底憑啥"法律條文"拔管?

看板NTU作者 (倫)時間6年前 (2018/05/05 17:05), 6年前編輯推噓11(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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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ana ( )》之銘言: : 都吵一週了 就問一個問題 : 到現在還是不知道 : 教育部到底憑啥"法律條文"拔管? : 有哪個法律條文 白紙黑字寫了 : ex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 疑似有違法爭議 (ex闖紅燈 沒帶安全帽 上課偷喝飲料...) : 不需法院判決 教育部可不發聘書 : 之類的法律條文 : (這邊寫得很白話 實際法條當然不會這樣寫) : 謝謝 以下分享行政法補習名師林清老師(法學博士、副教授)的見解 其實我很想多分享各界專業人士的看法 但是補習班公法老師(呂晟、陳治宇、哲夫、林葉、于亮等) 抑或台灣大學公法教授(林明鏘、張文貞、林明昕、蔡茂寅、李建良、蔡宗珍、葉俊榮等) 不是找不到臉書(英文名、暱稱或沒臉書),就是有臉書但沒有相關意見(畢竟大家都很忙 倒是呂晟老師在臉書上酸了一下學生,連基本的救濟都搞不懂還來問管案XD 如果有板友能找到其他老師的相關意見,敬請不吝提供 PS.我只找台大的正教授,本想找副教授、其他學校教授但實在太多了,而且又找不太到 林清老師原文 https://tinyurl.com/ycja5b46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 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 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 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 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 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 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 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 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 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 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 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 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 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 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 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 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 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 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 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 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 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案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 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 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 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 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 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 ,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懶人包: 爭點是遴選委員到底需不需要迴避,如果應該要迴避,則遴選過程有可補正之瑕疵,應於 該委員迴避後重新遴選,教育部不能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88.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25511119.A.DB6.html

05/05 17:11, 6年前 , 1F
那遴選法規有說怎麼迴避 訂死得需要心證的都規定了 為
05/05 17:11, 1F

05/05 17:12, 6年前 , 2F
何現在出來的法律學者都避談這一塊?
05/05 17:12, 2F
我也覺得很奇怪,希望能看到更有論述的意見 ※ 編輯: qize1428 (36.236.88.98), 05/05/2018 17:13:38

05/05 17:17, 6年前 , 3F
可以去問林清如果是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16條之附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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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17, 6年前 , 4F
依該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組織法又依同法35條第二項 大學法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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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18, 6年前 , 5F
要修成符合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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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19, 6年前 , 6F
如果遴選辦法有寫董事/獨董須迴避,現在反拔管就是在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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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19, 6年前 , 7F
。可是偏偏沒有這一條規定,難到要用「沒寫,但理所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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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19, 6年前 , 8F
然要迴避」當理由?加上陽明大學校長遴選、部長本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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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19, 6年前 , 9F
多爭議,這才是我周邊朋友回校反拔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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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0, 6年前 , 10F
基準法第16條還要參照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來判定台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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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1, 6年前 , 11F
不是教育部附屬機構 但是辦學根本沒寫在第2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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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4, 6年前 , 12F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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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6, 6年前 , 13F
那是第1條立法緣由 第2條才是說明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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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6, 6年前 , 14F
掌理事項也有蓋擴規定吧,說第2條沒辦學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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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7, 6年前 , 15F
如果不是教育部,那大學的上級機關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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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29, 6年前 , 16F
大學上級是教育部 但不是直接聽從其指揮的 但是附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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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30, 6年前 , 17F
構要 所以才準用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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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31, 6年前 , 18F
應該說大學要辦理任何業務要去教育部 但不受教育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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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32, 6年前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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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52, 6年前 , 20F
不能講明的地方 講明就會得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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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52, 6年前 ,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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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8:17, 6年前 , 22F
規定就沒寫 就算遴委會想迴避也沒辦法迴避阿(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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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9:31, 6年前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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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9:54, 6年前 , 24F
你法條沒寫 你還要人都能想那麼多也太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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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0:11, 6年前 ,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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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0:35, 6年前 , 26F

05/05 20:54, 6年前 , 27F
http://bit.do/efAcM by湯德宗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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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0:55, 6年前 , 28F

05/05 22:48, 6年前 , 29F
附文的有幾個問題 第一個是這些前提建立在確實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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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49, 6年前 , 30F
關係上 才能夠做事後處分 但獨董本來就要與董事會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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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50, 6年前 , 31F
利害關係 這無法構成明顯須迴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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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51, 6年前 , 32F
第二個是規定的缺漏是要事後修正補足 但是若不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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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52, 6年前 , 33F
的規定執行 就會發生今天這樣任意認定的事 這樣的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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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53, 6年前 , 34F
見解是說為維護公正性 可不按規定執行 這樣會導致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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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53, 6年前 , 35F
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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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0:54, 6年前 , 36F

05/06 00:56, 6年前 , 37F
這解釋完全沒道理 首先獨董產生的說明是錯的 是股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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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0:58, 6年前 , 38F
會產生的 再來你不想只當門神 不代表可以說這樣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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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0:58, 6年前 , 39F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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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0:59, 6年前 , 40F
然後前面的行政訴訟還有一個點是判定利益迴避的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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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0:59, 6年前 , 41F
的機關 但是校長遴選判定的機關是遴選會本身 他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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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1:00, 6年前 , 42F
沒問題 教育部就無權干涉 代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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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3:04, 6年前 , 43F

05/06 05:12, 6年前 , 44F

05/06 23:37, 6年前 , 45F
補上校長遴選程序http://bit.do/efEUu
05/06 23:37, 45F
文章代碼(AID): #1QxNFFs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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