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再強調一次
第一:我不是扁先生的律師,所以扁先生律師的陳述我沒有必要替其背書,所以阿扁
先生的訴訟策略和我無關,我觀察的重點在於法院是否盡到說理之義務。
至於網友回文中諸多之情緒用字,我想不必了吧...
第二:或許有人認為高院或地院的裁定或新聞稿理由已經說的很充分,
但在我看來是不夠的,至於網友們「幫」法院寫了一大堆的「理由」
很好,但可惜網友不是審判該案件的法院,這麼多的「理由」不能都
不能代表法院。
第三:法院判某甲成立殺人罪處死刑,某甲抗議法院憑什麼判我有罪。
法院回答根據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所以妳應該處死刑。
難道這是一個正確的審判邏輯嗎?法院應該說明為什麼某甲成立殺人罪,
法院是如何認定某甲有殺人事實,這才是法院應盡的說理義務。
不是由被害人家屬、不是由媒體、更不是由網友代替回答。
或許很多人認為地院或高院的說明已經很清楚了,但至少在我看完高院駁回
扁律師異議的裁定後,我認為說理是相當不夠的。至於實務工作上被法官
刁,是一定避不了的,但通常這些說理不充分之點都會成為日後得成功
上訴第三審的事由,所以好像有點因禍得福之感......
第四:實務上會有許多的慣例,但這些慣例未必合理,特別是這些慣例通常
是方便審判工作而非審判程序的公正,當我們在挑戰這一些慣例時非
常之辛苦,但我個人認為是很有意義的。
在我看來其實本次事件真正值得挑戰的是地方法院那個分案要點的制訂
、法律地位、效力與刑事訴訟法乃至憲法的關連性…因為這將影響釋憲
聲請是否能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第一項第二款之前提(這個
我想大家應該沒興趣想看吧..),但是我目前沒看到扁律師是否有針對
此點加以挑戰,或許有但我沒看見。
第五:再次強調大家不用如此激動,世間事見解不同實難避免,但無須
干戈相見,或許回文的那幾位先生看完後會覺得我怎麼可以這麼
冥頑不化,但請平心靜氣,不過就是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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