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作者 (冷靜思考)時間15年前 (2009/05/28 21:39), 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7 (看更多)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銘言: : :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並不奇怪啊  : : 為何北院要擔心裁判歧異?又不是同一案 : 但是被告同一啊 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才是同一案 單純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並非同一案件,而無所謂判決歧異問題。 例如某甲先被被控偷竊 嗣後某甲又被控殺人 此兩案件非同一案件,不生判決歧異問題 惟此種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因,得合併由其 中一法院管轄。 理論上小案件因案情單純,證人或證物調查簡便 為免不同案件對相同被告傳喚之煩,會交由較複雜案件(大案)之法院一併審理, 減輕法院訴訟程序拖延、被告分別應訊、證人分別傳喚、證物分別調查之苦。 所以某甲之審判會交由審理殺人罪之法院一併審理竊盜罪。 但扁案卻一反此原則,將案件複雜之洗錢、貪污等重罪(大案)交由國務機要費(小案) 之法院審理,才會有如此多批判之聲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40.48

05/28 22:03, , 1F
所以基礎事實群的認知背反也沒關係?
05/28 22:03, 1F

05/28 23:27, , 2F
沒有如此多喔 只有某些人而已 XD
05/28 23:27, 2F

05/28 23:28, , 3F
另外你講的一大段 還是回到被告同一
05/28 23:28, 3F

05/28 23:29, , 4F
好像並沒有特別的論點 而大案併小案是
05/28 23:29, 4F

05/28 23:29, , 5F
法律規定嗎...?不然拿來當原則是?
05/28 23:29, 5F

05/28 23:30, , 6F
為了扯到批判聲浪而已嗎XD
05/28 23:30, 6F

05/29 10:52, , 7F
相牽連案件的法條寫的有,自己翻(攤手)
05/29 10:52, 7F

05/29 10:53, , 8F
我在該法條中沒有看到『小案並大案』
05/29 10:5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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