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銘言:
: :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並不奇怪啊
: : 為何北院要擔心裁判歧異?又不是同一案
: 但是被告同一啊
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才是同一案
單純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並非同一案件,而無所謂判決歧異問題。
例如某甲先被被控偷竊
嗣後某甲又被控殺人 此兩案件非同一案件,不生判決歧異問題
惟此種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因,得合併由其
中一法院管轄。
理論上小案件因案情單純,證人或證物調查簡便
為免不同案件對相同被告傳喚之煩,會交由較複雜案件(大案)之法院一併審理,
減輕法院訴訟程序拖延、被告分別應訊、證人分別傳喚、證物分別調查之苦。
所以某甲之審判會交由審理殺人罪之法院一併審理竊盜罪。
但扁案卻一反此原則,將案件複雜之洗錢、貪污等重罪(大案)交由國務機要費(小案)
之法院審理,才會有如此多批判之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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