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作者 (冷靜思考)時間15年前 (2009/06/01 15:41), 編輯推噓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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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引述《aquinus (冷靜思考)》之銘言: : : 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才是同一案 : : 單純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並非同一案件,而無所謂判決歧異問題。 : 沒人說它是同一案,被告同一要怎麼跟單一案件劃上等號 說實話我覺得您好對單一案件與同一案件的區分並不清楚 : : 例如某甲先被被控偷竊 : : 嗣後某甲又被控殺人 此兩案件非同一案件,不生判決歧異問題 : : 惟此種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因,得合併由其 : : 中一法院管轄。 : 相牽連案件繫屬不同法院可以併來併去 : 我看不出來繫屬同一法院就不能併的道理而在 相牽連案件合併的法院非僅指具體之法院,尚包括抽象之法院 所以就算同一實體上的法院(例如台北地院),只要是不同股別(例如德股或精股) 就算是不同法院,請不要誤會。 這不是政治問題,這是法律問題。 : 被告就算不用跑兩個以上的法院 : 但相同法院不同庭期跑起來也是浪費時間 : : 理論上小案件因案情單純,證人或證物調查簡便 : : 為免不同案件對相同被告傳喚之煩,會交由較複雜案件(大案)之法院一併審理, : : 減輕法院訴訟程序拖延、被告分別應訊、證人分別傳喚、證物分別調查之苦。 : : 所以某甲之審判會交由審理殺人罪之法院一併審理竊盜罪。 : : 但扁案卻一反此原則,將案件複雜之洗錢、貪污等重罪(大案)交由國務機要費(小案) : : 之法院審理,才會有如此多批判之聲浪。 : 法令上有沒有大案併小案或小案併大案之類的規定 : 既然如此,台北地院要怎麼併就只是自己的司法行政事務而已 並非法院想怎麼併就怎麼併,法院負有說理義務,亦即何以洗錢案併國務機要費案 較能符合訴訟經濟,亦即符合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立法理由, 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可惜我們並沒有清楚的看見此點說明。 這也是嚴肅的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41.63

06/01 15:44, , 1F
人家有說好不好...還地院高院各一次
06/01 15:44, 1F

06/01 15:44, , 2F
新聞稿那麼大篇原po都沒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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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48, , 3F
你不buy人家的說法,可以指出哪裡你不爽
06/01 15:48, 3F

06/01 15:48, , 4F
不是人家講了你說人家沒說理,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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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49, , 5F
類似這種選擇性無視的『說理』,你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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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50, , 6F
家不認為你在搞政治也很難啦,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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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50, , 7F
"可惜我們並沒有清楚的看見此點說明"XD
06/01 15:50, 7F

06/01 15:51, , 8F
阿不就當17898提到那篇說明不存在....
06/01 15:51, 8F

06/01 21:10, , 9F
我其實認為你根本搞不懂HowChu講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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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1, , 10F
還要扯那麼多 你先把人家講的看清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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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第一段跟第二段 都有點再打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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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3, , 12F
併案我看過 前併後 後併前 大併小 小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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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3, , 13F
大 你沒看過嗎...你實務經驗很不足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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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4, , 14F
甚至還有談不攏 我看過併給第三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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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5, , 15F
說理更不用談 你連理都沒看過 難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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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8, , 16F
人家講刑訴6、7相牽連案件,就有人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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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8, , 17F
一案件的稻草人打得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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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37, 5年前 , 18F
還要扯那麼多 你先把人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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