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 引述《aquinus (冷靜思考)》之銘言:
: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沒人說它是同一案,被告同一要怎麼跟單一案件劃上等號
: 說實話我覺得您好對單一案件與同一案件的區分並不清楚
我也挺好奇單一性同一性要怎麼跟我講的「被告同一」扯上邊
: : 相牽連案件繫屬不同法院可以併來併去
: : 我看不出來繫屬同一法院就不能併的道理而在
: 相牽連案件合併的法院非僅指具體之法院,尚包括抽象之法院
: 所以就算同一實體上的法院(例如台北地院),只要是不同股別(例如德股或精股)
: 就算是不同法院,請不要誤會。
: 這不是政治問題,這是法律問題。
然後勒,刑訴6、7條能扯上抽象法院嗎?
不行的話扯到這些是要湊字數嗎?
: : 被告就算不用跑兩個以上的法院
: : 但相同法院不同庭期跑起來也是浪費時間
: : 法令上有沒有大案併小案或小案併大案之類的規定
: : 既然如此,台北地院要怎麼併就只是自己的司法行政事務而已
: 並非法院想怎麼併就怎麼併,法院負有說理義務,亦即何以洗錢案併國務機要費案
: 較能符合訴訟經濟,亦即符合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立法理由,
: 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可惜我們並沒有清楚的看見此點說明。
: 這也是嚴肅的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身為律師,上個司法院網站找找北院的新聞稿應該不難吧?
人家新聞稿也發了,還硬賴人家沒有說明,也太睜眼說瞎話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61.9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7 之 1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