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作者 (觸身球專家)時間15年前 (2009/05/26 16:21), 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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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 DPP 標題: Re: 逃亡海外可交保? 健康要關到死? 時間: Wed May 13 12:37:03 2009 ※ 引述《Jotard (冷)》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都是建構在自己的偏愛上 : : 因為喊句「司法不公」不用動腦 : 科科 你說了很多 : 那能不能用法律條文說明一下法官從周占春換成蔡守訓的理由? ^^^^^^^^^^^^^^^^^^^^^^^^^^^^^^^^^^^^^^^^^^^^^^^^^^^^^^^^^^^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6743.html 另外請自行去查後來高院新聞稿,沒必要幫你作足功課 : 更何況沒有人說過阿扁是無辜的 : 但是此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確有不少瑕疵 ^^^^^^^^^^^^^^^^^^^^^^^^^^^^^^^^^^^^^ 這邊真的要講有啥瑕疵的話 就是周占春併案的決定並沒有做成『裁定』 這是因為有人認為,法院不管作啥意思表示,不是判決就應該是裁定 我基本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但我看到的事實是:民事執行處在院內併案時也沒做成裁定 當然啦,民刑事是不能這樣率然類比的,民訴還可以合意選擇法官呢 我只是提出說那個『有人認為』並非沒有例外 我相信對扁案『換法官』很在意者, 也應該不會滿足於叫周占春『補一個裁定』 所以,就回到問題的根本:『法定法官原則』 最近很多人大吹其調,但請問什麼是『法定法官原則』咧? 1.請先回答,是哪個『法』定了周占春這個法官 你會發現,不過也是『行政規定』:抽籤罷了 2.OKOK,我知道『法定法官原則』核心意義主要是 『避免行政力量藉由指定法官操控審判』 並不是說一定要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去定那個法官 那好阿,既然『法定法官原則』的關鍵在『避免行政力量指定法官』 那如果你要指控北院這個併分案規定有違『法定法官原則』, 亦即,你要指控行政力量利用這個併分案制度指定了蔡守訓去刻意重判陳水扁 那你顯然必須證明三件事: a.北院那個併案規則是可以被行政力量(or其他啥黑暗力量)利用來指定法官 b.蔡守訓是因為被上級指定所以取得扁案審判權 c.蔡守訓確實是那個會刻意重判阿扁的法官 ..........我看你們a.b.c.都證明不出來 不然就不用在那邊狂念『法定法官原則』『換法官不對』在那邊打高空跳跳跳了 .....老實說 在司法體系已經脫離行政體系獨立,法官考取訓練俱自成體系的狀況下 我根本認為,會認為那個併案規則會影響法官獨立性的 根本就是在侮辱全體法官,至少是在侮辱蔡守訓 3.當然我知道你們一定會把黃瑞華的訪問拉出來對抗北院高院的說詞 那我就把黃瑞華的訪問中我看到噴飯的一段列出來大家一起噴 --------------------------------------------- 問:北院認為兩個法官各辦各的,擔心發生裁判歧異, 他們也沒有要周占春交出案件,是周自己不想辦才簽出。 答:先講周占春,我們回顧一下歷史,當時他做出裁定,被另一邊的人罵到臭頭, 發動各種方式和媒體攻勢,包括私人的事、不知道有沒有的事都被攻訐,讓法官 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幾乎無招架之力,這個時候法官審判獨立的空間可以說沒有, 此時,有媒體又運作後案併前案、避免裁判歧異等議題。 想要合併,就要找依據,因而找出第十條出來,說為了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 至於兩個法官協商,是要兩個人都認為有必要才協商,但在當時狀況下,這件事 是被壓迫的,不是周占春自己要的,他已開兩次庭,不是一分下來就說「我不要辦」, 他沒有這樣做,據了解,他也訂了庭期,訂庭期就表示要審理,沒有認為合併審理 的必要。 不排除周占春是在壓力下才簽出案件,這樣的過程就不公平、程序不正義。 ----------------------------------------------------- .....喔是是是,總之你黃某就認定周占春是被壓迫的被怎樣怎樣的 四個字問你:『證據在哪』? 媒體運作,外界壓力,關周占春屁事?你法官身份有憲法法律保障哪~~~ 當年你黃瑞華扮司法藍波時,有管這些嗎? : 不過是要求個清清白白痛痛快快的判決有這麼困難嗎? 囧 對於一個新聞稿出來將近幾個月都不會去查的人,清白痛快當然是奢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96.136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6.136 (05/13 12:42)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6.136 (05/13 12:44)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6.136 (05/13 12: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11.175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17.111.175 (05/26 16:52)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17.111.175 (05/26 16:54)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17.111.175 (05/26 16:58)

05/26 19:49, , 1F
喔真棒電的真爽喔只是要顯示你強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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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9:50, , 2F
請問你做足功課了嗎?法官法定的原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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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9:51, , 3F
是寫你眼看得到的寫爽的吧關鍵字: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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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9:51, , 4F
規則,你自己做足功課吧!黨工學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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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0:04, , 5F
就比你強,怎樣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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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0:05, , 6F
真沒趣,『你們這些人』講不過就只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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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0:05, , 7F
說什麼黨工學校的XDDD
05/26 20:05, 7F

05/26 20:06, , 8F
關鍵字?你這種大狀況外只會抄書偷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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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0:06, , 9F
論理欠缺窘態的傢伙配跟人家啥關鍵字XDD
05/26 20:06, 9F

05/26 20:09, , 10F
abc證明一下阿,不是黨工學校的?
05/26 20:09, 10F

05/30 13:36, , 11F
既然是法律人,便別以知識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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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9:18, , 12F
你覺得我寫的文章很『法律人』嗎,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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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9:18, , 13F
白話的有點過份了吧XD
06/06 09:18, 13F

01/02 10:36, 5年前 , 14F
abc證明一下阿,不是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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