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作者 (好球)時間15年前 (2009/05/30 13:30), 編輯推噓7(7010)
留言17則, 7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9/17 (看更多)
※ 引述《aquinus (冷靜思考)》之銘言: :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但是被告同一啊 : 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才是同一案 : 單純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並非同一案件,而無所謂判決歧異問題。 沒人說它是同一案,被告同一要怎麼跟單一案件劃上等號 : 例如某甲先被被控偷竊 : 嗣後某甲又被控殺人 此兩案件非同一案件,不生判決歧異問題 : 惟此種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因,得合併由其 : 中一法院管轄。 相牽連案件繫屬不同法院可以併來併去 我看不出來繫屬同一法院就不能併的道理而在 被告就算不用跑兩個以上的法院 但相同法院不同庭期跑起來也是浪費時間 : 理論上小案件因案情單純,證人或證物調查簡便 : 為免不同案件對相同被告傳喚之煩,會交由較複雜案件(大案)之法院一併審理, : 減輕法院訴訟程序拖延、被告分別應訊、證人分別傳喚、證物分別調查之苦。 : 所以某甲之審判會交由審理殺人罪之法院一併審理竊盜罪。 : 但扁案卻一反此原則,將案件複雜之洗錢、貪污等重罪(大案)交由國務機要費(小案) : 之法院審理,才會有如此多批判之聲浪。 法令上有沒有大案併小案或小案併大案之類的規定 既然如此,台北地院要怎麼併就只是自己的司法行政事務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211.35

05/30 13:54, , 1F
其實國務費案本身不但牽涉到貪污 洗錢, 且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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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3:56, , 2F
案人等 數千張發票及細項, 比其它案繁雜得太
05/30 13:56, 2F

05/30 13:57, , 3F
多 !! 以法院觀點而言,這才是名符其實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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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37, , 4F
請周占春補個裁定吧,畢竟是被告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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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38, , 5F
他不說出來我們也不知道他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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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7:32, , 6F
併案是慣例關鍵字:分案要點,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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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7:33, , 7F
功課好嗎?聽你們在那邊屁還不如那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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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7:35, , 8F
意見的法官講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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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8:02, , 9F
有意見的法官不會去監察院糾舉?見解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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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8:03, , 10F
麼有道理就去吧,只會在制度外叫囂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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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8:03, , 11F
就有用的話,嘴炮就能台獨了 科科
05/30 18:03, 11F

05/30 18:05, , 12F
樓上,前執政黨就差點成功了,怎麼可以這樣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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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8:05, , 13F
你怎麼可以不體諒賣國的政黨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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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1:09, , 14F
而且還在制度外叫囂一些打高空的(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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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1:11, , 15F
有意見的法官?就洪英花跟黃瑞華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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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1:12, , 16F
當只有你看過那兩人的講法嗎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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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37, 5年前 , 17F
請周占春補個裁定吧,畢 https://muxiv.com
01/02 10:37,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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