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作者 (觸身球專家)時間15年前 (2009/06/02 09: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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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quinus (冷靜思考)》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要批也批具體點,針對法院的裁定理由批 : : 法院沒說明?下面的裁判理由莫非是好兄弟寫的? : : 三、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無非係以本案於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 : : 後,整個分案過程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已引發社會公正 : : 人士之廣泛質疑,倘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難期公平 : : ,亦難以弭平各界對於司法公信力之疑慮等由,惟查: : :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 : 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 : : 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 : : 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 :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分別為刑事訴訟 : : 法第6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為求訴 : : ^^^^^^^^^^^^^^^^^^^^^^^^ : 我想至始至終沒有對法院是否得就該相牽連案件為併案審理, ^^^^^^^^^^^^^^^^^^^^^^^^^^^^^^^^^^^^^^^^^^^^^^^^^^^^^^^^^ 這句話你沒打完吧?哩公蝦? : 重點是,為什麼是由蔡守訓那一庭合併審理?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 : ,而認為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理由,重點是理由!!! 理由? 理由我幫你提點一下好了,明明人家講的很清楚了你貌似是裝作沒看見 1.國務機要費案已經開過很多次庭(所以蔡守訓比較認識陳水扁一家的狀況) 2.而國務機要費案跟後面的幾案係屬相牽連案件 法律規定有相牽連案件併案的規定,必有其理由(所以全案應該併給一個法官審) 那好,要併給哪個法官?周占春還是蔡守訓? 那問題擺在那邊很明顯的是: 給周占春審的話,周占春必須把國務機要費案全部重看一遍 (你老大大概沒跟民執打過交道,『新法官/事務官/書記官案件重看一遍』 對於我們這種靠民執討飯吃的下等人來說,就代表可能分配款一年後才拿 的到,你去催法院法院還會幹人說如果錢發錯了我是不是要負責.......) 併給蔡守訓審的話則不用看這部份了 起訴基礎略嫌薄弱的龍潭南港案則蔡周兩人都一樣要重新看,這部份周蔡兩人是一樣的 so,很顯然,三歲小孩都看的出來的就是全案給蔡守訓審比較符合訴訟經濟 類似這種『顯然』,套刑事訴訟法規定好像還可以不用負舉證責任的(157條) 就跟宋世傑不用證明他是公的一樣,『大人,這是常理....』 簡言之: 為了避免陳水扁案的部份周占春庭要浪費時間全部重新看過一遍, 所以全案併給蔡守訓審,這就是訴訟經濟 現在,實質理由(訴訟經濟)跟形式規定(併案規定)通通符合 你,還要質疑什麼? : : 訟經濟,避免判決歧異。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金 : : 矚重訴字第一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由該院刑事第 : : 三庭合議庭法官周佔春、林柏泓及何俏美審理,該合議庭依 : : 據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改 : : 由相牽連案件之前案即同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下 : : 稱國務機要費案) : 我不認為這一段話算理由,這一段話只在告訴我們一件事 : 第一:台北地院有一分案要點。 : 第二:依據該分案要點為合併審理。 ^^^^^^^^^^^^^^^^^^^^^^^^^^^^^^^^^ 所以形式規定上沒有問題,這部份你不爭執,對吧? : 但我們看不到 : 該分案要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 該行政簽結內之容具體判斷為何? : 這些才是構成審酌本案合併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觀察點,但從這篇新聞稿內 : 根本看不到。 ^^^^^^^^^^^ 你自己沒注意看 or『打死就是要宋世傑證明他是公的』罷了 : 承審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 : : 合併審理,則本案分案方式既有所依據,況查檢察官本得就 : : ^^^^^^^^^^^^^^^^^^^^^^ ^^^^^^^^^^^^^^^^ : : 與國務機要費案相牽連之案件追加起訴,由承辦「國務機要 : : ^^^^^^^^^^^^^^^^^^^^^^^^^^^^^^^^^^^^^^^^^^^^^^^^^^^^ : : 費案」之合議庭審理,是故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據該院刑 : : ^^^^^^^^^^^^^^^^^^ : : 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將本案改由 : : 原承辦國務機要費之合議庭法官審理,自合乎一定之法定程 : : ^^^^^^^^^^^^^^^ : : 序,即無不法可言,難謂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聲請意 : : ^^^^^^^^^^^^^^^^^^^^^^^^^^^^^^^^^^^^^^^^^^^ : : 旨不無誤會,自難謂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有難期公 : : 平之疑慮。 : 法律規定符合特定要件時,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訴訟法規並無例外 : 然則,法院一定要詳盡說明該特定事件何以符合該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 : 亦即必須將函攝過程表明,本案中如果法院能具體指陳何以將全部案件併 : 由蔡守訓審理較能符合訴訟經濟,亦即符合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立法理由, : 亦不會有違反法定法官之疑慮… ^^^^^^^^^^^^^^^^^^^^^^^^^^^^^ 我實在恨透了這種『疑慮』之說 疑慮?我還懷疑你有『砌詞狡辯』的疑慮咧XDD 一樣用我開文的那段送給你,證明完再繼續講法定法官原則被breach了不遲 --------------------------------------------------------------------- 1.請先回答,是哪個『法』定了周占春這個法官 你會發現,不過也是『行政規定』:抽籤罷了 2.OKOK,我知道『法定法官原則』核心意義主要是 『避免行政力量藉由指定法官操控審判』(所以要有事先的抽象規定) 並不是說一定要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去定那個法官 那好阿,既然『法定法官原則』的關鍵在『避免行政力量指定法官』 那如果你要指控北院這個併分案規定有違『法定法官原則』, 亦即,你要指控行政力量利用這個併分案制度指定了蔡守訓去刻意重判陳水扁 那你顯然必須證明三件事: a.北院那個併案規則是可以被行政力量(or其他啥黑暗力量)利用來指定法官 b.蔡守訓是因為被上級指定所以取得扁案審判權 c.蔡守訓確實是那個會刻意重判阿扁的法官 ---------------------------------------------------------------------- a.b.c.三點你一點證明不出來就別再說什麼『法定法官原則』了吧.... 奇怪林鈺雄千把頁教科書只寫了兩頁不到的東西忽然成了扁案的重點了 林鈺雄確實寫到了類似行政分案的規定會有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可能 但是 一來,他是連『金融專庭』這一類的措施也講了進去 (換言之,你的『疑慮』在周占春取得管轄權這部份也該套用一下 為什麼要特別為重大金融案件設專庭特別選出一些法官?錢多的案件有啥特殊性? 金融專庭的法官除了考過司法特考以外,有什麼更專業的知識讓他處理重金案件? 會不會淨是一些對大金額犯罪的人有特別仇恨的人去當那些金融專庭法官?這會不 會變成某個對重金犯罪有特別仇恨的上級特別用來整重金犯罪人的手段?好多問號...) 二來,一樣必須證明上面的abc才能說扁案中or那個併案規則有違法定法官原則 (畢竟你也不爭執那個『事先已經存在』的併案規則,對吧XDD, 所以你就必須更實質的證明這個規則可以被利用來『指定法官』 而不是跟一干學者一樣看到『換法官』就嚷嚷著『法官被上級指 定』然後abc略而不談在那邊跳針的XDDD....................) 當然,我最近看高點的東西比較多啦,高點的書當然不寫這種跟國烤幾乎無關的東西 我可能沒注意到林鈺雄關於這件事的最新見解,你身為律師不用受高點書籍荼毒了, 有看到嗎? : 否則將法條抄一遍,在將要點名稱寫出來,中間完全避談判斷過程 : 這根本未盡說理之義務。 : :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如有不公平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 : : 10條第2款,固得聲請移轉管轄,惟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 : : ^^^^^^^^^^^^^^^^^^^^^^^ : : ,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 : : ^^^^^^^^^^^^^^^^^^^^^^^^^^^^^^^^^^^^^^^^^^^^^^^^^^^ : : ,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參照49年台聲字第3號判 : : ^^^^^^^^^^^^^^^^^^^^^^^^^^^^^^^^^^^^^^^^^^^^^^^ : : 例)。從而該事實不僅要出於具體,認定過程尤須嚴謹,才 : : ^^^^^^^^^^^^^^^^^^^^^^^^^^^^^^^^^^^^^^^^^^ : : 不致於對法院具體審判權構成侵害。聲請意旨認上揭分案程 : : ^^^^^^^^^^^^^^^^^^^^^^^^^^^^^^ : : 序,引起部分學者及實務界不同意見和看法,固然屬實,是 : : 對該法院之分案程序,無論實務上是否需要檢討改進以臻公 : : 平,或學術上有無需要強化論述藉達理想,其立意確屬良善 : : ,事非不可公評,但其結論終究是個人觀點與建議,尚無由 : : ^^^^^^^^^^^^^^^^^^^^^^^^^^^^^^^^^^^^^^^^^^^^^^^^^^ : : 因此即可導出台北地方法院任一法官審理必然均有不公平之 : : ^^^^^^^^^^^^^^^^^^^^^^^^^^^^^^^^^^^^^^^^^^^^^^^^^^^^ : : 虞,而需藉移轉以變更管轄之必要。 : : ^^^^^^^^^^^^^^^^^^^^^^^^^^^^^^ : 這一段根本是官話,每一句話都對,但法院有將自己的作為很具體嚴謹的 : 表達嗎? : 重點還是把理由講清楚,就不會被誤解… ^^^^^^^^^^^^^^^^^^^^^^^^^^^^^^^^^^^^^^^ 理由很清楚如上, 會不會被誤解跟忽視那似乎不是法院要管的事 : 情緒性的話我想應該盡量避免,但作為一位執業律師,觀察現今實務狀態 : 我想法院一定要有自覺,權力在你們手中,任何人進入法院,生死就已經 : 不能自主決定。如果一個能掌控他人生死之法院,卻如此吝於對自己之決 : 定善盡說理義務,又怎麼能怪當事人總是高喊司法不公呢? 對於敗訴/受不利益處分的當事人一方 『司法當然永遠是母的』 我也覺得那個拖著幾億分配款不發的書記官居心叵測,頗有『母』的嫌疑, plus不把人民權利當回事阿 但人家實質理由有(幾億分配款要更審慎)形式理由更找不出瑕疵 那就只有等,不然你想怎樣? 退一百萬步講:你對下級法院的這個規定有意見可以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 阿不好意思,我忘記這件案子上級法院也對下級法院的規定沒意見了 so,救濟制度你都用完了,你還有疑慮認為司法不公 身為律師,你告訴我你接下來想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1.20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24.71.209 (06/0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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