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作者 (冷靜思考)時間15年前 (2009/06/02 02:28),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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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要批也批具體點,針對法院的裁定理由批 : 法院沒說明?下面的裁判理由莫非是好兄弟寫的? : 三、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無非係以本案於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 : 後,整個分案過程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已引發社會公正 : 人士之廣泛質疑,倘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難期公平 : ,亦難以弭平各界對於司法公信力之疑慮等由,惟查: :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 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 : 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 : 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分別為刑事訴訟 : 法第6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為求訴 : ^^^^^^^^^^^^^^^^^^^^^^^^ 我想至始至終沒有對法院是否得就該相牽連案件為併案審理, 重點是,為什麼是由蔡守訓那一庭合併審理?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 ,而認為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理由,重點是理由!!! : 訟經濟,避免判決歧異。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金 : 矚重訴字第一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由該院刑事第 : 三庭合議庭法官周佔春、林柏泓及何俏美審理,該合議庭依 : 據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改 : 由相牽連案件之前案即同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下 : 稱國務機要費案) 我不認為這一段話算理由,這一段話只在告訴我們一件事 第一:台北地院有一分案要點。 第二:依據該分案要點為合併審理。 但我們看不到 該分案要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該行政簽結內之容具體判斷為何? 這些才是構成審酌本案合併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觀察點,但從這篇新聞稿內 根本看不到。 承審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 : 合併審理,則本案分案方式既有所依據,況查檢察官本得就 : ^^^^^^^^^^^^^^^^^^^^^^ ^^^^^^^^^^^^^^^^ : 與國務機要費案相牽連之案件追加起訴,由承辦「國務機要 : ^^^^^^^^^^^^^^^^^^^^^^^^^^^^^^^^^^^^^^^^^^^^^^^^^^^^ : 費案」之合議庭審理,是故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據該院刑 : ^^^^^^^^^^^^^^^^^^ : 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將本案改由 : 原承辦國務機要費之合議庭法官審理,自合乎一定之法定程 : ^^^^^^^^^^^^^^^ : 序,即無不法可言,難謂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聲請意 : ^^^^^^^^^^^^^^^^^^^^^^^^^^^^^^^^^^^^^^^^^^^ : 旨不無誤會,自難謂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有難期公 : 平之疑慮。 法律規定符合特定要件時,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訴訟法規並無例外 然則,法院一定要詳盡說明該特定事件何以符合該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 亦即必須將函攝過程表明,本案中如果法院能具體指陳何以將全部案件併 由蔡守訓審理較能符合訴訟經濟,亦即符合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立法理由, 亦不會有違反法定法官之疑慮… 否則將法條抄一遍,在將要點名稱寫出來,中間完全避談判斷過程 這根本未盡說理之義務。 :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如有不公平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 : 10條第2款,固得聲請移轉管轄,惟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 : ^^^^^^^^^^^^^^^^^^^^^^^ : ,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 : ^^^^^^^^^^^^^^^^^^^^^^^^^^^^^^^^^^^^^^^^^^^^^^^^^^^ : ,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參照49年台聲字第3號判 : ^^^^^^^^^^^^^^^^^^^^^^^^^^^^^^^^^^^^^^^^^^^^^^^ : 例)。從而該事實不僅要出於具體,認定過程尤須嚴謹,才 : ^^^^^^^^^^^^^^^^^^^^^^^^^^^^^^^^^^^^^^^^^^ : 不致於對法院具體審判權構成侵害。聲請意旨認上揭分案程 : ^^^^^^^^^^^^^^^^^^^^^^^^^^^^^^ : 序,引起部分學者及實務界不同意見和看法,固然屬實,是 : 對該法院之分案程序,無論實務上是否需要檢討改進以臻公 : 平,或學術上有無需要強化論述藉達理想,其立意確屬良善 : ,事非不可公評,但其結論終究是個人觀點與建議,尚無由 : ^^^^^^^^^^^^^^^^^^^^^^^^^^^^^^^^^^^^^^^^^^^^^^^^^^ : 因此即可導出台北地方法院任一法官審理必然均有不公平之 : ^^^^^^^^^^^^^^^^^^^^^^^^^^^^^^^^^^^^^^^^^^^^^^^^^^^^ : 虞,而需藉移轉以變更管轄之必要。 : ^^^^^^^^^^^^^^^^^^^^^^^^^^^^^^ 這一段根本是官話,每一句話都對,但法院有將自己的作為很具體嚴謹的 表達嗎? 重點還是把理由講清楚,就不會被誤解… 情緒性的話我想應該盡量避免,但作為一位執業律師,觀察現今實務狀態 我想法院一定要有自覺,權力在你們手中,任何人進入法院,生死就已經 不能自主決定。如果一個能掌控他人生死之法院,卻如此吝於對自己之決 定善盡說理義務,又怎麼能怪當事人總是高喊司法不公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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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贏的時候不會喊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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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理由其實也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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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一個案子已經開過好幾次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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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沒有適法問題,哪一個併哪一個比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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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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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理由阿....人家有講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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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人家標什麼你就只會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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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原文自己看一遍,地院高院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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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嗎?當律師的你看兩篇新聞稿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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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m兄講的,就是理由,符合規定+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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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過去的理由,就截了,你不滿意,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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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摘出人家那邊形式or實質違法,去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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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法院說阿...閣下這種幾近耍賴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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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法官恐怕會給你一道『純屬砌詞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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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殊不為據』的裁判文吧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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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8:59, , 16F
行政簽呈要附理由?那是裁判嗎?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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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嗎?律師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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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37, 5年前 , 18F
當事人贏的時候不會喊司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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