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要批也批具體點,針對法院的裁定理由批
: 法院沒說明?下面的裁判理由莫非是好兄弟寫的?
: 三、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無非係以本案於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
: 後,整個分案過程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已引發社會公正
: 人士之廣泛質疑,倘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難期公平
: ,亦難以弭平各界對於司法公信力之疑慮等由,惟查:
: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 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
: 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
: 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分別為刑事訴訟
: 法第6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為求訴
: ^^^^^^^^^^^^^^^^^^^^^^^^
我想至始至終沒有對法院是否得就該相牽連案件為併案審理,
重點是,為什麼是由蔡守訓那一庭合併審理?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
,而認為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理由,重點是理由!!!
: 訟經濟,避免判決歧異。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金
: 矚重訴字第一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由該院刑事第
: 三庭合議庭法官周佔春、林柏泓及何俏美審理,該合議庭依
: 據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改
: 由相牽連案件之前案即同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下
: 稱國務機要費案)
我不認為這一段話算理由,這一段話只在告訴我們一件事
第一:台北地院有一分案要點。
第二:依據該分案要點為合併審理。
但我們看不到
該分案要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該行政簽結內之容具體判斷為何?
這些才是構成審酌本案合併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觀察點,但從這篇新聞稿內
根本看不到。
承審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
: 合併審理,則本案分案方式既有所依據,況查檢察官本得就
: ^^^^^^^^^^^^^^^^^^^^^^ ^^^^^^^^^^^^^^^^
: 與國務機要費案相牽連之案件追加起訴,由承辦「國務機要
: ^^^^^^^^^^^^^^^^^^^^^^^^^^^^^^^^^^^^^^^^^^^^^^^^^^^^
: 費案」之合議庭審理,是故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據該院刑
: ^^^^^^^^^^^^^^^^^^
: 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審核小組決議,將本案改由
: 原承辦國務機要費之合議庭法官審理,自合乎一定之法定程
: ^^^^^^^^^^^^^^^
: 序,即無不法可言,難謂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聲請意
: ^^^^^^^^^^^^^^^^^^^^^^^^^^^^^^^^^^^^^^^^^^^
: 旨不無誤會,自難謂由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判,恐有難期公
: 平之疑慮。
法律規定符合特定要件時,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訴訟法規並無例外
然則,法院一定要詳盡說明該特定事件何以符合該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
亦即必須將函攝過程表明,本案中如果法院能具體指陳何以將全部案件併
由蔡守訓審理較能符合訴訟經濟,亦即符合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立法理由,
亦不會有違反法定法官之疑慮…
否則將法條抄一遍,在將要點名稱寫出來,中間完全避談判斷過程
這根本未盡說理之義務。
: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如有不公平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
: 10條第2款,固得聲請移轉管轄,惟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
: ^^^^^^^^^^^^^^^^^^^^^^^
: ,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
: ^^^^^^^^^^^^^^^^^^^^^^^^^^^^^^^^^^^^^^^^^^^^^^^^^^^
: ,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參照49年台聲字第3號判
: ^^^^^^^^^^^^^^^^^^^^^^^^^^^^^^^^^^^^^^^^^^^^^^^
: 例)。從而該事實不僅要出於具體,認定過程尤須嚴謹,才
: ^^^^^^^^^^^^^^^^^^^^^^^^^^^^^^^^^^^^^^^^^^
: 不致於對法院具體審判權構成侵害。聲請意旨認上揭分案程
: ^^^^^^^^^^^^^^^^^^^^^^^^^^^^^^
: 序,引起部分學者及實務界不同意見和看法,固然屬實,是
: 對該法院之分案程序,無論實務上是否需要檢討改進以臻公
: 平,或學術上有無需要強化論述藉達理想,其立意確屬良善
: ,事非不可公評,但其結論終究是個人觀點與建議,尚無由
: ^^^^^^^^^^^^^^^^^^^^^^^^^^^^^^^^^^^^^^^^^^^^^^^^^^
: 因此即可導出台北地方法院任一法官審理必然均有不公平之
: ^^^^^^^^^^^^^^^^^^^^^^^^^^^^^^^^^^^^^^^^^^^^^^^^^^^^
: 虞,而需藉移轉以變更管轄之必要。
: ^^^^^^^^^^^^^^^^^^^^^^^^^^^^^^
這一段根本是官話,每一句話都對,但法院有將自己的作為很具體嚴謹的
表達嗎?
重點還是把理由講清楚,就不會被誤解…
情緒性的話我想應該盡量避免,但作為一位執業律師,觀察現今實務狀態
我想法院一定要有自覺,權力在你們手中,任何人進入法院,生死就已經
不能自主決定。如果一個能掌控他人生死之法院,卻如此吝於對自己之決
定善盡說理義務,又怎麼能怪當事人總是高喊司法不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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