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術後未送加護病房害死癌患 名醫賠260萬還判刑

看板medstudent作者 (成立油改會~~監督中油)時間6年前 (2018/01/04 14:57), 編輯推噓1(105)
留言6則, 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9/18 (看更多)
※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銘言: : 案之真相仍多所避就,不願面對坦認。實則, : 學者調查統計,醫療糾紛中,病方之最多訴求 : 仍係瞭解真相,亦只有知道真相,才能放下。 : 由真相還醫方清白,或於醫方有過失時讓病方 : 釋懷。單純金錢,無以回復病方之傷痛。尤其, : 人命無價,再多的金錢亦無法換回逝去親人。 : 固然刑事訴訟應堅守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庸 : 自證己罪,自證無罪,更無與被害人協商談判 : 之義務。但若被告果有犯行,能徵得被害人真 : 正之諒解,自可作為有利於量刑之依據。 : (進入刑法是給你個機會證明自己清白,不能證 : 明也不適用於無罪推定) 這邊你編譯錯了 進入刑事訴訟適用無罪推定 被告"不必 自證己罪 也不必自證無罪 也沒有和解的義務" (這句話應該是 你愛怎樣隨便你 不想證明你自己無罪是你家的事情 不想和解也是你家的事情) 但是如果你被確定有犯行 可以徵得被害人的諒解 可以判輕一點 不是不能證明也不適用 : 反之,如刻意隱瞞,甚至推諉他人,逾越合理 : 辯護範圍,當也可充作不利之量刑條件。 : (逾越合理辯護範圍!!就是最不利的量刑條件) 重點就這句 法官一直覺得你狡辯 : (大方給你減到十月) : 又是否宣告緩刑,必需考量被告是否悛悔而無 : 再犯之虞,但由被告一審審理中言行,目前尚 : 難認有此要件存在,故本院不予緩刑宣告。 : (逾越合理辯護範圍!!就是最不利的量刑條件) : 至於被告進行本案手術所支領之薪酬與進行本 : 手術所用之器械,於法難認係犯本案所得之物、 : 所用之物,不符沒收要件。 : (看!這就是大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6.253.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15049057.A.18C.html

01/04 15:13, 6年前 , 1F
“但由被告一審審理中言行,目前尚難認有此要件存在,
01/04 15:13, 1F

01/04 15:13, 6年前 , 2F
故本院不予緩刑宣告。” 法官就是神
01/04 15:13, 2F

01/04 15:22, 6年前 , 3F
那句話叫做 本人沒有感到你有道歉的誠意
01/04 15:22, 3F

01/04 15:23, 6年前 , 4F
還有 被告認為業務過失致死刑事可以放棄? 這是和解條件!
01/04 15:23, 4F

01/04 15:23, 6年前 , 5F
這是公訴罪 檢察官看完覺得有問題就得起訴的
01/04 15:23, 5F

01/04 15:24, 6年前 , 6F
和解就是要弄個緩起訴 或是你提出證據證明你正確不起訴
01/04 15:24, 6F
文章代碼(AID): #1QJT1X6C (medstud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8 篇):
文章代碼(AID): #1QJT1X6C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