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術後未送加護病房害死癌患 名醫賠260萬還判刑

看板medstudent作者 (cerberi)時間6年前 (2018/01/04 00:45), 編輯推噓20(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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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弟對判決書感想 先聲明小弟的怨念很深 偏見很重 根據判決書,法官認為 丁金聰明知進行性質上屬重大手術,可能有術 後嚴重出血之高度可能性 竟僅因自認周先生郎術前評估與本案手術過程 無不良狀況便忽略縱使術前評估與手術過程良 好,亦不代表不會發生術後併發症 請護理人員僅按照一般住院病患之照護常規處 理即可,使當班護理人員李依儒(經檢察官為 不起處分確定)不知要提高對於術後有高風險 致死併發症可能的周八郎之監護照護密度,也 未幫周八郎裝設生命徵象監測儀器以致無法於 本案風險一旦發生時,及早發現並通知醫師即 時治療 以上丁金聰種種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接 續性之醫療錯誤,下統稱本案過失 - 法官也認為 顯然被告若能於本案手術後妥適提高周八郎之 監護照護密度,便可「予以早期確診」 且「以血管攝影確診及栓塞止血或再度剖腹探 查合併止血」治療,而有效降低周八郎死亡風 險,大幅增加生存機率。 未妥適提高監護照護密度致未能及早發現本案 風險發生並及早治療 所以周八郎之死亡結果與被告之本案過失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 - 而所以不能緩刑 看來是這一大段 (警告:很長很長,小弟意見以藍色標注) 被告固陳稱:「……這個案例……已經變成聯 合醫院或外科界的教案,許多人都知道。我在 肝癌外科手術也做了相當數量,我到現在大約 做了將近二千件的肝癌手術,一百零二年發生 以後,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的加護病房從二十五 床增加到三十八床,沒有醫師可以告訴病人在 手術後不會有併發症或死亡,醫療相關或不相 關的併發症,我們也很難跟病人討論你去加護 病房會有甚麼樣的利弊,當然他的結果就是醫 生選擇防衛的醫療措施讓病人到加護病房,在 這裡,其實醫生就如醫審會所提要不要到加護 病房醫生可以考慮、判斷不可能百分百正確, 為了避免醫療糾紛及跟我一樣的情況,他們只 能選擇讓病人到加護病房,同時我們也發現加 護病房肺炎的感染率增加,我在這裡我覺得我 個人有沒有罪並不重要,我懇請……給所有外 科醫師一點空間,我們事實上還是人,我們其 實沒有辦法判斷一個病人接受手術後,他可能 發生或不發生,他可能死亡或不死亡,我想這 個案例很有可能成為所有外科醫師要不要把他 的病人轉到加護病房或普通病房的參考,也可 能是所有外科醫師以後如果拒絕病人或者跟病 人討論後做了結論但是不幸發生死亡的後果或 併發症他必須要被判刑的依據,我想我們已經 看到臺灣的外科醫師找不到學生,沒有人願意 或者很少人願意投入這個行業,這個永遠是我 們一個外科醫師很大的考量……」 (看起來覺得被冒犯, 很不開心) 但法院職司裁判審理,就任何案件,均依當事 人之舉證、攻防依法判斷。並堅守無罪推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無上法則。對於被告,毋 論其國籍、職業、性別(向)、學歷、信仰、 貧富,均一視同仁,於審理過程中給予適當之 尊重,且不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因他 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因惡其囑托,加意治 之;不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因自己事務煩 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因旁人譖毀羅織,隨人 意思處之。 (法官認為自己很超然公正) 而在臺灣社會,醫師受到一般民眾之敬仰欽羨 擁有不凡之地位與榮寵,法院豈會獨薄於醫師? 然如前述,法院依法裁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縱使在醫療訴訟中深感病患的痛苦與醫師的煎 熬,也不能恣意枉法處斷、獨厚於任何一方, 而需堅守「依法處理」。被告徒以若伊遭判刑 將使其餘醫師有所疑慮而採取防衛性醫療云云 恐有將己身應負之責,卻託詞全體認真負責的 醫事人員與身罹病痛之民眾福祉之嫌。 矧,若因本案之偵審,能促使醫療院所更新設 備,更周全的保障病患權益,難認非屬在不幸 事件中的積極意義。 且根據醫界與法界多次實證調查,臺灣地區之 醫師因醫療過失遭起訴之案例,歷年均寥寥稀 少,遭有罪認定者,更是屈指可數。全體醫事 人員,幾可謂均殫精竭慮兢兢業業,謹慎苦勞 的為民眾服務。 除非刻意有目的渲染,豈會因一兩件個案動搖 渠等投入醫事志業之初衷?本院料必民眾縱使 遭到醫療過失,多數也不會從此怪罪整個醫界 並對所有醫事人員產生偏見。 (對這件事有意見的醫事人員都是刻意有目的 的渲染,莫忘初衷,民眾也不會以此認為不進加 護病房就是醫師沒醫德) 觀其他職業,亦屬拯民於水火、捍衛善良百姓 而以自己性命與惡火、嫌犯拼搏之消防員、警 員,於執行職務涉有過失而遭訴時,亦不曾聽 聞渠等於訴訟中持:一旦自己遭到判刑,將使 其他同仁「消極打火」、「消極緝賊」為辯詞。 (法官認為影響不大, 警消都沒抱怨呀) (ㄜ 真的是認真的嗎) 當然,醫事人員秉持行善、正義、不傷害、尊 重自主等生命倫理四原則懸壺濟世,大多數病 患於醫療糾紛發生後,起初也多抱持體諒醫事 人員之態度,盼與醫方協商,以期醫病兩安, 達成不責難的修復式正義。故本院也本於促成 社會和諧之理想,與外界共同研擬促進醫療爭 議關懷調解之訴訟外處理糾紛機制。 在本案中,本院與蒞庭檢察官亦採此態度與立 場,勉力促成醫病對談。惜本案雖經被告、周 濬甫在本院臺北簡易庭達成調解,並以撤回調 解聲請,但訴外賠償周濬甫新臺幣二百六十萬 元,且由周濬甫簽立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 狀。和解書內容亦記載「不再向甲方(被告) 為任何民、刑事請求」(本院卷(一)第九八、 一一一頁參照)。 (法官認為他絕對是促成醫病對談的推手) (請參考#1QH5wvfF 小弟不太認同) 惟不知是否訴外和解時未能妥適處理周濬甫之 心理、情緒,以致周濬甫益存不滿,經法院傳 喚欲詢問其對本案意見時,第一次合法通知未 到,第二次雖到庭,卻當庭陳稱:「我想還是 要以承認過失致人於死為前提,我的認知是這 樣。我今天來一直是認為是否要確認和解書是 否出自於我的意願,所以今天我的律師沒有陪 同我到,我針對和解書的內容我無法判斷到底 哪一些有像剛剛大律師說的那樣,我想的沒有 錯的話,我們是民事的和解書,對於我是法律 外行人來說,我不解為何這跟刑事會有關係。」 「我的認知是我們的和解書是民事的部分,為 何跟刑事有關。我有看到不要再為任何民事刑 事請求的記載,我表達的態度也都是對被告是 善意的,但是這案子不是非告訴乃論,我還能 有什麼追究,為什麼到現在要改成過失傷害, 我也沒有再對這案件有任何的請求出來,如果 真的要改過失傷害,我覺得好像沒有什麼理由。」 (本院卷(一)第一四五頁參照)。 而被告方面,雖已賠償周八郎家屬,然對於本 案之真相仍多所避就,不願面對坦認。實則, 學者調查統計,醫療糾紛中,病方之最多訴求 仍係瞭解真相,亦只有知道真相,才能放下。 由真相還醫方清白,或於醫方有過失時讓病方 釋懷。單純金錢,無以回復病方之傷痛。尤其, 人命無價,再多的金錢亦無法換回逝去親人。 固然刑事訴訟應堅守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庸 自證己罪,自證無罪,更無與被害人協商談判 之義務。但若被告果有犯行,能徵得被害人真 正之諒解,自可作為有利於量刑之依據。 (進入刑法是給你個機會證明自己清白,不能證 明也不適用於無罪推定) 反之,如刻意隱瞞,甚至推諉他人,逾越合理 辯護範圍,當也可充作不利之量刑條件。 (逾越合理辯護範圍!!就是最不利的量刑條件) 本院綜觀此案,被告嚴重偏離醫療常規,逾越 合理臨床裁量,違反注意義務情節重大,造成 周八郎死亡此一無法挽回之損害結果,且事發 後隱瞞事實,在死亡證明書上猷錯載「直接引 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之先行原因」為「『心因 性休克』併心肺衰竭」(一百零二年度他字第 六七三八號卷第一二頁參照),未能給予被害 人家屬真相。甚至於審理中強調周八郎血紅素 數值陡降,是急救造成;或以雙重標準攻訐醫 審會鑑定意見等抨擊其餘專業人員之言行;或 扭曲文獻,為不正確之譯述解讀,冀圖誤導。 其犯後態度,難認妥適。審酌上情,本應量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法 定刑內中度之刑(二年六月)。 (最重五年,本來要判個兩年六月的) 但畢竟被告已予周八郎家屬部分物質彌補;在 蒞庭檢察官力勸之下,周濬甫也表示「如果法 院認定被告構成犯罪,我希望從輕量刑」(本 院卷(二)第一五頁背面參照)。故續予斟酌被 告生活狀況,以及其長期行醫,曾作育醫界英 才、幫助許多病患,其對社會之貢獻不容此案 全然抹煞(但仍不能與本案過失之有無及是否 應負刑責混為一談)之素行等節與其他一切情 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大方給你減到十月) 又是否宣告緩刑,必需考量被告是否悛悔而無 再犯之虞,但由被告一審審理中言行,目前尚 難認有此要件存在,故本院不予緩刑宣告。 (逾越合理辯護範圍!!就是最不利的量刑條件) 至於被告進行本案手術所支領之薪酬與進行本 手術所用之器械,於法難認係犯本案所得之物、 所用之物,不符沒收要件。 (看!這就是大度) 最後附上鑑定報告 第一次鑑定意見 「本案依病歷紀錄,肝硬化病人接受大範圍肝 臟切除,且術中失血量達1500c.c.,術 中輸血紅血球濃縮液(Packed RBC )4U及新鮮冷凍血漿(FFP)4U。其中 須考慮術後可能發生之常見併發症,如早期之 肝衰竭及出血或低血糖、低蛋白血症,感染導 致敗血症等。觀此,雖本案病人當時生理狀況 穩定,惟仍存在入住加護病房之客觀條件。 丁金聰醫師於術後因考慮加護中心之感染問題 而將病人送至普通病房,此舉與醫療常規不完 全相符。」 「肝硬化病人接受肝臟部分切除術後,即有可 能發生出血併發症」 「肝臟腫瘤切除術後,醫師可視病人之當時生 理狀況是否穩定,手術切除肝臟範圍之大小及 術後可能發生併發症之可能性,以決定是否將 病人後送至加護中心密集照護或至普通病房接 受一般術後護理。」 「丁金聰醫師於術後未將病人送至加護病房照 護,另於病人休克時應考量術後腹內出血,且 予以早期確診及止血治療,故不無疏失之嫌。」 第二次鑑定意見: 「一般而言,各級醫院的加護病房在照顧醫護 人力配置、生理監測設備及各項量表觀測頻度 其質與量皆優於一般病房之照顧作業。」 「仁愛院區屬區域級醫院,原設有加護病房與 普通病房,兩者之常規照顧內容及頻度有明顯 差異。」 「依現有卷證資料,尚無證據證明仁愛院區當 時加護病房已滿床,或各科別加護病房均有收 治高度危險之傳染性疾病病人,以致不宜將本 案病人送入加護病房觀察照護或無加護病房可 送。」 「一般而言,加護病房確實較一般病房容易發 生感染,其相對感染機率約有五至十倍。」 「肝臟切除手術後之可能發生併發症於醫療文 獻報告已有諸多記載。World J Ga stronenterol 2013 No vember 28;19(44):798 3-7991(參考資料1)中詳細論述肝臟 切除手術後之可能併發症,其中以術後感染、 出血、肝衰竭及膽汁滲漏為最常見之原因。因 此依文獻認定上開併發症有發生之可能,誠屬 有據。另前次鑑定書提及低血糖、低蛋白血症 應屬術後肝衰竭之症狀,其發生率為33.8 3%~60.70%,死亡率約為13%(參 考資料2)。肝切除手術後出血之發生率,則 為4.2%~10%,死亡率約為20%(參 考資料3)」 「肝切除術後發生出血時,若經輸血復甦仍無 法穩定休克時,建議早期6小時內以血管攝影 確診及栓塞止血,或再度剖腹探查合併止血, 可降低病人之死亡率(≦6小時,死亡率8. 6%;>6小時,死亡率25%)。」 第三次鑑定意見認為: 「肝臟腫瘤切除術後,醫師可視病人之當時生 理狀況是否穩定,手術切除肝臟範圍之大小及 術後可能發生併發症之可能性,以決定是否將 病人後送至加護中心密集照護或至普通病房接 受一般術後護理。」 「病人術後之動向問題,應考量病人原先術前 之預期客觀風險加上麻醉術中生理現象是否穩 定,再綜合外科醫師之臨床判斷等諸項因子, 以決定病人應送一般病房、或加護病房進行後 續醫療照顧。」 「委託鑑定事由所詢之前次鑑定所附『參考資 料3』所指係所有疾病接受肝切除手術者,而 無論其術前是否已具有不良預後因子,如肝硬 化或凝血功能不足等。因無挑選特殊肝硬化之 手術病人,故其範圍容或較廣,手術後出血發 生率為4.2%~10%;另術後死亡率則約 為20%。而委託鑑定事由所詢之前次鑑定所 附『參考資料6』,則因分析病人樣本數較多 但因資料來自多家醫院,故所報告之肝切除手 術後出血發生率1~8%與術後死亡率達17 %~83%。兩者數據,以前次鑑定所附之 『參考資料6』較為接近真實狀況....另參酌 兩者參考資料,以前次鑑定所附之『參考資料 6』較為切合本案。」 「按前次第一○五○○一三號鑑定書(本院按 即第二次鑑定意見)第九頁第四行至第七行, 分別記載諸文獻提及有關術後肝衰竭或肝切除 手術後出血之結果數據,因眾說紛紜,經綜整 不同文獻及多家醫院之數據後,因無適當明確 代表數值,故結以前次之鑑定意見文字。即使 最近美國的研究(即本次所附之參考資料2) 仍認為肝切除術後死亡率可高達30%,其中 主要致死併發症為術後肝衰竭,其發生率約為 所有肝切除手術之10%。為求清楚明確說明 前次第一○五○○一三號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依 據,另附一法國學者與此相關回顧文獻(本次 所附之參考資料3),其中標示於第一八頁表 二,詳列各家肝切除後併發症及死亡率之不同 數據,以資佐證。」、「前次第一○五○○一 三號鑑定書第九頁倒數第一行至第一○頁第二 行記載:『……依文獻判斷其肝部分切除術後 發生出血併發症的機會(危險性)至少為1~ 8%、死亡率達17~83%(參考資料6【 本院按,出處頁數為本院卷(一)第二四七頁背 面左上方】)』等語,以上敘述之本次參考資 料1(即委託鑑定事由所詢之本會前次一百零 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一○五○○一三號鑑定書所 附參考資料6)係來自World J Su rg. 2013 Oct;37(10):2 394-2401. 原文為『The inc idence of life-threa tening PHH requiring re-laparotomy varies from 1~8%, where as th e mortality rate aft er re-laparotomy ran ges from 17~83%』此段文字 位於第二三九四頁,右側第二十四至二十六行」 不過鑑定書只有看了法院提的問題和全文 才知道到底合不合理 還是被誤導了回答斷章取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36.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14997903.A.365.html

01/04 00:55, 6年前 , 1F
私以為出PAR去病房當下看起來OK。問題不是沒去ICU。
01/04 00:55, 1F

01/04 00:57, 6年前 , 2F
鑑定書就不問不答。所以法官也看不懂問題。
01/04 00:57, 2F

01/04 00:58, 6年前 , 3F
又先入為主認為有罪才出現這種奇怪判決。
01/04 00:58, 3F

01/04 01:09, 6年前 , 4F
醫師方把攻防點放在休克原因是心因性休克 卻有心超報告證
01/04 01:09, 4F

01/04 01:09, 6年前 , 5F
實不是 已經讓法官留下不好印象 又以社會觀感試圖左右法官
01/04 01:09, 5F

01/04 01:09, 6年前 , 6F
判決 法官會7pupu不意外 覺得是律師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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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1:19, 6年前 , 7F
一個半小時內從意識正常到出血性休克 看處置方式應該已經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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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1:19, 6年前 , 8F
A了 這真的只能說倒楣 攻防點會在這樣的病人放病房跟後續處
01/04 01:19, 8F

01/04 01:19, 6年前 , 9F
置有沒有符合醫療常規 被告在這麼著力卻很少
01/04 01:19, 9F

01/04 02:38, 6年前 , 10F
我想對方的點應該在這樣病人術後是不是該放ICU,如果放在
01/04 02:38, 10F

01/04 02:38, 6年前 , 11F
ICU是不是就不會出事。所以被告只能證明以他的經驗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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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2:38, 6年前 , 12F
放ICU以及這個病人不是因為他開刀導致出血性休克,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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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2:38, 6年前 , 13F
其它因素,一旦如此放不放ICU就沒太大意義,所以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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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2:38, 6年前 , 14F
被告質疑醫審會的文獻術後併發症比例太高。發生事情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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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2:39, 6年前 , 15F
接下來的結果跟處置應該雙方都了然於心,不會有太大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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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2:39, 6年前 , 16F
別或是意見。
01/04 02:39, 16F

01/04 09:50, 6年前 , 17F
這法官非常之爛
01/04 09:50, 17F

01/04 10:04, 6年前 , 18F
唉,只能說還好我當年沒有走外科……臺灣沒救了
01/04 10:04, 18F

01/04 10:15, 6年前 , 19F
很多有權的人講幹話很會
01/04 10:15, 19F

01/04 10:16, 6年前 , 20F
等著看明年各大外科招生成績,好不容易有點起色了
01/04 10:16, 20F

01/04 10:17, 6年前 , 21F
從法官政客大老都很會幹話,請問有學分班修課嗎?
01/04 10:17, 21F

01/04 10:31, 6年前 , 22F
我認為法官沒有判得太離譜 什麼不住ICU和不開刀止血這兩點
01/04 10:31, 22F

01/04 10:31, 6年前 , 23F
判決書內容完全沒辦法說服人 非醫療專業可不會幫忙腦補
01/04 10:31, 23F

01/04 11:08, 6年前 , 24F
民事已和解徹告,刑事法官還是要硬幹,自比現代包青天?
01/04 11:08, 24F

01/04 11:22, 6年前 , 25F
醫審會都不挺了,法官會做不利判決也不意外,很好奇多少人
01/04 11:22, 25F

01/04 11:22, 6年前 , 26F
認為如果這是你家人對方術後說擺病房不加monitor你不會去a
01/04 11:22, 26F

01/04 11:22, 6年前 , 27F
rgue一下的
01/04 11:22, 27F

01/04 11:25, 6年前 , 28F
其實真要檢討醫療面,我認為有無ICU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
01/04 11:25, 28F

01/04 11:26, 6年前 , 29F
Argue跟告到底和解了還堅持告刑事應該有蠻大的差距
01/04 11:26, 29F

01/04 11:27, 6年前 , 30F
在於手術這件事,只是非當事人你很難檢討手術過程
01/04 11:27, 30F

01/04 11:27, 6年前 , 31F
在刀房工作過的人對於這類議題看到無感了,一堆外科都在賭
01/04 11:27, 31F

01/04 11:27, 6年前 , 32F
命,radical prostwxtomy+neo-bladder說,欸,我今天流血
01/04 11:27, 32F

01/04 11:27, 6年前 , 33F
應該不會很多,加護病房我看就別去了,或是開腦幹說,欸,
01/04 11:27, 33F

01/04 11:27, 6年前 , 34F
我今天沒挖很深,可以拔管在ICU觀察吧
01/04 11:27, 34F

01/04 11:28, 6年前 , 35F
當然啦,現在的氛圍都是寧可多做千萬不要少做,寧可寫
01/04 11:28, 35F

01/04 11:29, 6年前 , 36F
申覆也絕對不要上法院,醫糾過來人的心得
01/04 11:29, 36F

01/04 11:30, 6年前 , 37F
還有遇過流了三四千,說我看現在vital sign挺好還是回病房
01/04 11:30, 37F

01/04 11:30, 6年前 , 38F
就好,問題是病人是八十歲阿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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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34, 6年前 , 39F
勸告還想走外科的,這年頭走外科除了要有氣魄外,最重要
01/04 11:34, 39F

01/04 11:34, 6年前 , 40F
要的還是要懂得"怕死",後者才是最重要的
01/04 11:34, 40F

01/04 11:36, 6年前 , 41F
簡單來說 就是法官很生氣 後果很嚴重
01/04 11:36, 41F

01/04 11:37, 6年前 , 42F
一開始小弟應該是猜對了 被告態度關係
01/04 11:37, 42F

01/04 11:56, 6年前 , 43F
不過此病人放ICU應該結果完全一樣
01/04 11:56, 43F

01/04 12:04, 6年前 , 44F
對啦 住ICU可以減少出血機率啦 超棒der
01/04 12:04, 44F

01/04 12:26, 6年前 , 45F
再上訴吧
01/04 12:26, 45F

01/04 13:27, 6年前 , 46F
住icu就不會出血?這判決邏輯...我個人是滿腦黑人問號
01/04 13:27, 46F

01/04 13:44, 6年前 , 47F
z法官就是神阿 神怎麼可能開刀失敗??
01/04 13:44, 47F

01/04 14:51, 6年前 , 48F
以後病人都送法院治最安全
01/04 14:51, 48F

01/04 15:46, 6年前 , 49F
醫生生氣 對病人口氣不佳就是沒有醫德
01/04 15:46, 49F

01/04 15:47, 6年前 , 50F
法官生氣 把併發症當成過失來判就是彰顯正義
01/04 15:47, 50F

01/04 18:50, 6年前 , 51F
度爛那幾段自以為法喜充滿的文言文!簡單講就是林謅駡
01/04 18:50, 51F

01/04 18:50, 6年前 , 52F
看你不爽就要你進去蹲啦~想到這些恐龍法官就龜懶趴火
01/04 18:50, 52F

01/04 18:51, 6年前 , 53F
!!
01/04 18:51,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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