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廣頻道公共財變成私有財 NCC卻無力管

看板media-chaos作者 (亞典波羅)時間17年前 (2006/12/27 19:20),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9 (看更多)
不對 頻譜資源是公共財不是私有財 使用任何頻譜都是需要經過執照核准的 地下電台是佔用了特定的頻譜資源 不只是在經營上沒有經過許可 同時,在頻譜使用上,任意覆蓋合法電台的頻道或者使用尚未開放的頻道當作是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 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 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應訂定頻率使用期限, 並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應對頻率和諧有效共用定期檢討,必要 時並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但業餘 無線電使用者經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 當之補償;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器材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 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廣電法第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 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電臺使用之頻率,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規劃支配。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 用或變更。 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 現在就看NCC怎麼審查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36.58 ※ 編輯: uus 來自: 203.73.236.58 (12/27 20:03)

12/27 20:59, , 1F
認真文 推一下
12/27 20:59, 1F

12/27 22:30, , 2F
12/27 22:30, 2F

12/28 01:30, , 3F
"頻譜執照"只存在研究案不在法規內...
12/28 01:30, 3F

12/28 11:04, , 4F
樓上是當廣播或電視執照不存在了??
12/28 11:04, 4F
文章代碼(AID): #15abSKdq (media-chao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9 篇):
文章代碼(AID): #15abSKdq (media-ch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