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廣頻道公共財變成私有財 NCC卻無力管

看板media-chaos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7年前 (2006/12/28 14: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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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我國並無"核發""頻譜執照" : : 而是以"業務執照"+核(指)配使用頻譜 : : 頻譜本身並無獨立執照釋出, : 那就請麻煩列出法條依據,不然口說無憑。 你懂不懂舉證責任? 沒有的東西要怎麼去舉證? 是你主張有"頻譜執照"要舉證有執照這件事 而不是別人去幫你舉證"沒"執照 : : 頻譜特性不見得給了人他人就不能用 : : 否則何來分區業務執照核配相同頻段電波 : 那是用限制發射功率來區分,但是同一區內你能看到同一頻段電波有兩個電 : 台同時使用的嗎?如果「頻譜特性不見得給了人他人就不能用」的說法能成 : 立,那就沒有什麼取締地下電台的問題了,因為在同一區同一頻段下可以多 : 家共存,那何需無線頻譜管理?甚至也不會有所謂的「蓋台」二字的出現。 拿ISM 就可以推翻你的說法了 ISM Channel 就是unregulat 但是活的很好又嚇嚇叫的 如果你對頻譜有興趣可以以Open Spectrum 為關鍵字 那麼會讓你對頻譜有不同的理解. : : 你還是不懂他們的法律規定跟效果 : : 民法七十一條看一下啦 : : 乙拿了甲的執照去"當"律師不是因為甲把執照賣給乙這件事 : : 而是乙沒有律師資格而去"當"律師被罰 : : 就跟地下電台去說跟中廣"買"一個頻段使用 : : 他也不能"買",買也買不到,因為頻譜不是他可以自由處分的 : : 他被罰也是因為他不具使用該頻譜的業務執照 : : 而不是因為他違反頻譜不得買賣..... : 如果趙少康的購買案子可以成立的話,地下電台當然也可以如法炮製,購買 : 了所謂「中廣股權跟頻道執照」,然後公司名稱不變依然使用中廣,結果這 ^^^^^^^^^^^ : 樣NCC 就會罰不到? 如果是這樣的確是罰不到 中廣的業務執照是跟隨著中廣這家公司 今天誰買下了中廣股權取得經營權當然就取得中廣頻道使用權..... 這就是公司啊. : 無線頻譜的特性迥異於其他商品,還是希望你能先了解無線頻譜的特性。 : : 不知道你是根據哪一條要求"廣播電視公司"不應該公開上市 : 除非NCC 可以做到廣電法第五條,「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 : 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否則如何控管? 當然很難控管 但是這不是可以讓廣電公司"下市"的法律依據 : : 真是講不聽啊 : : 公司名稱怎麼改跟公司權利義務並沒有關係 : : 重要的是公司的法人格 : : 中華航空不會因為變更名稱成台灣航空公司她的權利義務就改變 : : 只要依公司法規定變更愛改什麼名字就改什麼名字除非有特別規定不能改名 : : 但是這都不影響該公司的法人格! : 真是對牛彈琴,現在根本沒有要改公司名稱,你一直陷在改公司名稱的圈圈 是你一直在是不是只要用同一個公司名稱就可以! 往上幾行都還有..... : 裡幹嗎?快點跳出來,看看我前面是寫什麼。 : 「非廣電法規規定公司股權不得轉讓或是轉讓須經許可 : 否則公司股權轉讓你覺得應該用什麼法去處罰?」 : 我只是照你要求列出法律是有所規定,所以到時候可以處罰的時候,別再聽 ^^^^^^^^^ : 到NCC 哭說「無法可罰」。 拜託你也看看其他法條規定法律不是只看到一條就可以直接拿來用 不管其他的規定為何... 在回文已經把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的法規列出來了 另外違反法規還必須看違反的法效果規定 如果沒有法效規定條文就可能只是訓示規定 : : 第 20-1 條 :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新聞局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 : : 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廣播、電視事業,不適用之。 : : 前項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之轉讓,其受讓人應無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 施行細則這條最好笑,這條修正公佈的時間是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 ,結果中視上市的時間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稱這條細則為「中視條款 : 」還真不為過,而且這條還不適用廣電法第十四條須經主管機關許可,這樣 : 如何做到廣電法第五條,「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 : 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之要求? : 政黨為了持續控制著自己囊中的媒體,可以寫出這樣的細則也真是令人拍案 : 。 法規如果有問題就須從法規修改做起 而不是依行政機關主觀感情 否則依法行政豈非空談 這又哪是個法治國家?! 建議你如果要談法請依法論法 如果你要談的是個人觀感那就恕不奉陪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1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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