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廣頻道公共財變成私有財 NCC卻無力管
1. 一個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格
公司背後的股東更替原則上不影響公司的權利義務
多數只對公司經營權發生變動而已
2.我國並沒有"頻譜執照"而是以業務執照+核(指)配使用頻譜(率)方式
來進行頻譜管理
如固定通訊業者之"拍賣頻譜"事實上是拍賣業務執照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這是今天媒體經營易手的新聞,中廣賣給了趙少康,原本早晨看到這則新聞
: 並沒有多大的留意,可是直到晚間看到趙少康所購買的是「中廣的媒體事業
: 股權,和頻道執照」,這就不得不想到廣播電視法第四條,「廣播、電視事
以下屬猜測: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不只媒體事業,還包含不少土地資產
及轉投資事業(ex:萬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
以上新聞表示關於土地資產或無關媒體事業方面不在買賣的範圍之內
要達成這樣的方式只要中廣把旗下事業或資產處分到剩下買賣標的
那自然就有以上的效果,
: 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前項電
: 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法都已經這麼明文規定了,卻可以這樣的
: 任意轉讓。學傳播的都知道,無線頻譜因為稀有所以是公共財,如此任意轉
: 讓不就讓無線頻譜成了法人或自然人的私有財了嗎?
關於"頻譜"買賣,
這就有點像甲有律師執照然後乙沒有
甲跟乙談好買賣律師執照
乙可以拿甲的這張執照去執行律師業務嗎?
答案應該很明顯吧?
這種買賣契約基本上是無效的.......
但是政府會在甲跟乙簽買賣契約時介入處分甲乙嗎?
: 看到NCC的說法就更讓人火大,「NCC副主委劉宗德26日表示,中廣只是股權
: 轉讓,不涉頻率電波」,劉大委員後面的「頻道執照」四個字怎麼就略過不
: 提了呢?頻道執照代表的是給予某一無線頻譜使用的特許權狀,這樣的買賣
: 都能說成「不涉頻率電波」,那怎樣的買賣才算?
如果把上面一段文字改成
某某公司股權由趙少康等人取得多數(or 主導or 全部),
未來將由趙少康等人入主該公司
你的疑問可能就會減少了.
該公司的權利義務並未移轉給"他人"(自然人or法人)
當然不涉及其"業務"執照
不然當初黨政軍退出媒體時股權轉讓釋出,不就是明著違法,
國家就該在這些黨政軍退出時收回執照,那國家不是挖個坑讓人家跳?
中國電視公司股票每天在股市公開交易轉讓NCC 不就一天到晚介入?
: 更令人為之氣結的是這段,「NCC 官員強調,華夏公司現在已經不是國民黨
: 的了,而中廣股權轉讓在廣電法是允許的,並未涉及電波頻率,而電波頻率
: 依然是中廣在使用」,那這樣當初開放無線頻譜劃分中小功率電台,如果去
: 申請一個頻道待價而沽,反正將來只要不改變當初申請使用該頻率的公司名
: 稱,是不是也「只是股權轉讓並未涉及電波頻率」,因為「該電波頻率依然
重點不在公司名稱而在其法人格
就像你去戶政機關改名並不會使你個人的權利義務有所改變
只是要多花一些錢把一些文書資料變更
: 是該公司在使用」?不過,這段開頭只用「NCC 官員強調」,我寧可相信這
: 段是媒體自己瞎掰的,若是出自NCC委員之口,只是又一次曝露NCC的不專業
: 與「能屈能伸」。
除非廣電法規規定公司股權不得轉讓或是轉讓須經許可
否則公司股權轉讓你覺得應該用什麼法去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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