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舊金山和約確立台灣主權 國台辦反嗆:中共沒參與非法無效
※ 引述《moslaa (萬變蛾)》之銘言:
以bbs來說,算長文吧,請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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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非國際法專家,其實,我連國際法書籍封面都沒摸過......
不過呢,所謂國際法很大成分(非全部啦)是針對既成事實而提出的原理解釋,
在這層意義上,對於事實的查證應優先於原理解釋,或該說,對於事實的查證本身,足以
誕生新的原理解釋。
獨派對於舊金山和約的解釋,一般可要約如下:(不好意思,我想不出更客觀的主詞)
A. 舊金山和約為雙方簽名同意之結果,效力優於單方的宣稱 (比如 波茨坦宣言)。
B. 承上,所以台灣島主權的轉移,需舊金山和約之認證。主權轉移的起點為舊金山和約
之簽訂or生效。
一些獨派甚至因此推論出
C. 舊金山和約之前,台灣人在法理上仍為日本人,有日本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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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傾向國籍有爭議,詳細內容可以參考 澀谷事件
先說我個人的看法/答案:
台灣主權(法理+事實)早已歸屬中華民國,
時間點在1946年二月到四月間,或,194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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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怎麼不看看蔣中正的意見呢?
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二日的「關於蔣中正電責陳誠記者會中『台灣為剿共堡壘』發言失當以
中央政策為主張免為人誤解」資料,蔣中正在信中對陳誠表示:「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
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
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這份文件在線上國史館還是可以查到 供參
又經過上面這文件有衍生另一個問題 1949還不能確定法律地位與主權,那
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12日頒布節r第01297號訓令(又稱為《臺灣同胞國
籍回復令》)。其中宣布:「臺灣人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一律恢復中華民國
國籍」
合法呼?228的行動算不算對戰後戰俘的行動?
^^^^ 抱歉這裡用詞的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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