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南京玄奘寺日軍戰犯牌位找到禍首 供奉者理由超驚悚

看板historia作者 (SaltLake)時間1年前 (2022/07/29 22:02), 1年前編輯推噓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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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pt123 (xp)》之銘言: : ※ 引述《HarunoYukino ()》之銘言: : : 13年前的新聞 : : 綜合外電報導】日軍侵華期間,有日本報章刊登2名日軍官進行鬥快將1百名中國人斬首競 : : 賽的報導。 : : 前年,該兩名軍官後代向相關報章提出訴訟,指當年報導是作假,使得兩個家庭名譽受損 : : ,要求賠償。東京地方法院昨駁回原告訴訟,指無法證明報導是虛構,這項裁決讓日軍戰 : : 爭侵略史的批評者獲得少見的司法勝利。 : : 1937年,南京大屠殺發生前,《東京日日新聞》(現為《每日新聞》)刊登日軍官野田毅 : : 和向井敏明進行「百人斬」比賽的報導,旨在激勵士氣;兩名軍官的後代,前年向《每日 : : 新聞》和71年報導過「百人斬」的《朝日新聞》,及在著作中提及百人斬的記者本多勝一 : : 等提出訴訟,索償3600萬日幣,約1052萬台幣。 : : 東京法院法官土肥章大駁回此案,他指,「雖然不能否定報導可能有虛假和誇張成分,但 : : 也不能說那是記者毫無事實根據的創作」,因為「兩名軍官事後承認進行『百人斬』比賽 : : 。」 : 我多寫幾個字,就闡述得更清楚。 : 法官認為被告所寫的內容「也不能說完全沒這回事」。 : 我把整個訴訟脈絡講一下。 : 兩名百人斬傳聞當事人的家屬多年以後打民事官司,要被告(媒體、撰稿記者)賠償家屬 : 的名譽損失、登報道歉等等。原告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大概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但是媒體與撰稿記者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的全部法定要件?裁判上要考量的因素 ^^^^^^^^^^^^^^^^^^^^^ ^^^^^^^^^^^^^^ : 不是該事件到底有無砍到百人的「真相」一個角度而言,還要看媒體與撰稿記者是否符合 ^^^^^^^^^^^^^^^^^^^^^^^^^^^^^^^^^^^^^^^^^^^^^^^^^^^^^^^^^^^^^^^^^^^^^^^^^^^ : 全部該賠償的其他法定要件,才能判原告勝訴。否則,就算原告家屬當年在南京真的沒有 ^^^^^^^^^^^^^^^^^^^^^^^^^^^^^^^^^^^^^^^^ : 砍到百名平民,撰稿記者寫原告的家屬當年在南京「砍了百名平民」也不會敗訴。 : 這就是看司法判決的結果,在運用到判斷歷史的時候要小心區別的地方。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上面的日本案子確實是屬於民事法當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求償依據是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至於賠償方式的具體規定 則在於第 195 條第 1 項關於名譽(權利)的部分。 上面 ppt123 所述,原告能否勝訴,除了要證明「事實真相」以外,還要證明 其他所有的法律要件,比方說故意或過失等等,才能成功讓法官判被告賠償。 但是,上面與本版本討論串目前探討的焦點關係不大,因為本討論串焦點在追 究「事實真相」。這一點,在 HarunoYukino 所引的判決文當中,我們本來就只 需要關注其中法官所表達的這部分: 法官認為被告所寫的內容「也不能說完全沒這回事」 所以說,在判決當中,就法官而言,對於本討論串關注的「事實真相」,法官自己 表達是傾向於相信的。至於賠償案成立否的其他要件,與本討論串無關。 雖然上面列的只是我國現行的侵權法條文,但是足以顯示盛行各國的一般侵權行 為的法律要件。 一定要較真的網友,以下是網搜得到的日本現行相關侵權法條文中譯版。 第七百零九条[侵权行为的要件]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名誉毁损] 对毁损他人名誉者,法院因受害人请求,可以命令代损害赔偿或与损害赔偿一起实行恢复 名誉的适当处分。 從上面條文也可理解,確實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要件不僅只「事實真相」,還有 其他諸如故意或過失的要件。所以? 這樣影響到上面 H 網友所引的法官意見關於 法官對本案「事實真相」的解讀嗎? 顯然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4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59103377.A.0D7.html

07/29 23:45, 1年前 , 1F
民法184很常用 估狗就有簡易說明民法184的構成要件
07/29 23:45, 1F

07/29 23:46, 1年前 , 2F
要瞭解更深入請洽全台各地大東海 志光國考補習班
07/29 23:46, 2F

07/30 00:19, 1年前 , 3F
打廣告嗎…
07/30 00:1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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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訴訟記錄,法官的判決理由有:「記者是從當事人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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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得知」、「依據當事人(野田)留下紀錄,他確實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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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過談話」、「當事人(野田)自己在鹿兒島不斷吹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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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百人斬事蹟,應當視為當事人起碼當時承認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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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事並非記者編造故事,即使實際上沒有百人斬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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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也不是記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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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實際上調查證言,殺害平民及戰俘的情形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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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野田),不能因為數字上可能存在誇大就認定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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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理由,最終駁回原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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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面轉述的判決文為真,則法官確實認定「事實真相」並非原告所述, 而更傾向被告所述,因為民事判定標準是比較原被告哪方說法更可信,不像 刑事案對證據要求那麼嚴格。 ※ 編輯: saltlake (114.24.142.12 臺灣), 07/30/2022 0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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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強尼在英國告輸媒體 媒體也是問安柏然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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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今年在美國的世紀大審判安柏遭到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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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01:55, 1年前 , 15F
的確理由上類似強尼在英國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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