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戰俘

看板historia作者 (calebjael)時間9年前 (2015/05/27 17:04), 編輯推噓16(1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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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kata0911 (夏亞 阿茲納布 )》之銘言: :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除了日內瓦第二公約﹐還有﹕ : : 海牙第二公約(1899﹐日本於1900年批準) : : 其中有規定戰俘問題﹐如﹕ : : 第七條 掌握戰俘的政府負責戰俘的給養。 : : 如交戰各方間沒有專門協議﹐則戰俘在食、宿、衣方面應受到與俘獲他們的政府的 : : 部隊的同等待遇。 : : 第八條 曾經脫逃成功的戰俘如再次被俘﹐不應由於前次脫逃而受任何懲罰。 : : 第二十三條 除各專約規定禁止者外﹐特別禁止﹕ : : 一、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 : 二、經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於敵國或敵軍的人員﹔ : : 三、殺、傷已經放下武器或喪失自衛能力並已無條件投降的敵人﹔ : : 然後還有海牙第二宣言(1899)、海牙第四公約(1907)、 : : 日內瓦議定書(禁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25) : : 此外﹐還有馬爾頓斯條款(Martens Clause)﹕ : : 在頒布更完整的戰爭法規之前﹐締約各國認為有必要聲明﹐凡屬他們通過的規章中 : : 所沒有包括的情況﹐居民和交戰者仍應受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因為這些原則 : : 是來源於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 : : 馬爾斯頓條款寫在1899、1907兩次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的前言中﹐ : : 日本是締約國。 : 感謝您的打臉 : 1899第二公約與1907第四公約的確日本是締約國 : 但這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 (如果他的保障是充足的,就不會有後續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 兄弟﹐就算海牙公約有一百萬個問題﹐也不成為替日本辯護的理由。 : 首先,他所規範的是陸戰交戰行為,那麼非陸戰的戰俘有沒有保障? 就算海牙公約沒有保障非陸戰戰俘﹐也不成為替日本辯護的理由。 難道日本單單虐待海戰、空戰戰俘﹖ : 其次,根據第二條之內容,本條約需要在交戰國皆為締約國才生效, : 如果交戰國中有一國不是締約國,那麼第二條是否生效 : 像蘇聯就不是締約國(拒絕繼承所有帝俄的公約) 就算蘇聯不是締約國﹐日本還是締約國﹐中國英國也是締約國。 難道日本單單虐待蘇聯戰俘﹖ : 第三,他所保障的只有國家政府的軍隊,不包含游擊隊、個人與地方之獨立軍隊 就算不包含遊擊隊﹐難道日本沒有虐待國家政府的正規軍隊的戰俘﹖ 所以﹐為什麼你會說“1899第二公約與1907第四公約的確日本是締約國”﹐ 然後就跳轉到“但這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首先...其次...第三...”﹖ 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適用於對日本進行辯護。 : : 東京審判是針對甲類戰犯。東京審判沒有涉及乙、丙類戰犯。 : : 甲類戰犯﹕破壞和平罪(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的罪行)。如東條英機。 : : 共匪的猖獗活動﹐農民、工人自不待言﹐直至婦女兒童皆應殺戮之”的谷壽夫﹐ : : 因南京大屠殺﹐經南京軍事法庭審判處決。 : : 丙類戰犯﹕反人道罪行。由暴行實施所在地各自審判。 : : 所以拿歐美人士虐囚、虐俘的戰爭罪行(這確實存在﹐不可否認)﹐ : : 是無法替東京大審(發動戰爭罪)翻案的。 : : 另外﹐對於日本當年在二戰中的虐俘行為﹐客觀來看﹐ : : 可以這樣說﹕ : : 日本當年對自己士兵都不人道了﹐對戰俘更不人道對日本來說也是理所當然的。 : : 但不能這樣說﹕ : : 日本當年對戰俘不人道是合法的、是無罪的 : : 甚或說 : : 日本當年沒有對戰俘不人道。 : : 這需要辨別清楚。 : 國際習慣法中戰爭行為的人道責任,是在二次大戰中所建立的 : 成文法則是在戰間期 : 他的定立就是在東京大審與紐倫堡大審中 : 站在21世紀的後見當然可以說當時的戰爭行為罔顧人道 : 但是在1930年代的當下究竟可不可以說人道法是普世價值? : 又人道罪在當時又有沒有一個完整的定義? : 非戰公約第一條要求各國放棄以戰爭做為解決紛爭的手段 : 只有三條,沒有任何定義與罰則,顯得只是個精神口號 : 各國對其有或多或少的保留 : 拿這種公約來判甲級戰犯沒有任何公證力 前文已經說了﹐甲級戰犯是“破壞和平罪”﹐即“策劃、準備、發動與實施 侵略戰爭的罪行”。 東京大審無關人道罪﹐反人道罪行是丙級戰犯﹐是受害國各自審判。 所以﹐先不論是否合乎法理﹐就算真的﹕ “1930年代反人道沒有定義、沒有責任、不是公認罪行”﹐ 也跟東京大審無關。 這就是我原文說的﹕ “是無法替東京大審(發動戰爭罪)翻案的” “隔壁美國小明隨地吐痰﹐所以我也可以隨地吐痰”的邏輯本身已經很有問題了﹐ 更不用說拿“隔壁小明隨地吐痰沒人管﹐所以我也可以殺人”﹐ 拿丙級來翻甲級是什麼邏輯﹖ : 當然不是說日本對戰俘就是「合理」(不用合法) : 只是因為身為戰敗國 : 就需要肩負所有的道德責任 : 我覺得也不太妥當 : 再次感謝打臉 道德責任首先是看“有沒有做”﹐然後排後排才是看“有沒有戰敗”。 清算是因為戰敗(戰敗才能清算)﹐但不等於戰敗一定會被清算。 這是“必要非充分條件”。 同樣是二戰戰敗國﹐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芬蘭等就沒有被清算 “屠殺猶太人”﹐因為清算是先看有沒有做。 同樣﹐日本的高官、軍官、軍人也不僅僅是成為甲級、乙級、丙級戰犯的那些人而已﹐ 有的人被清算﹐有的人沒有被清算﹐不是因為有的人戰敗有的人沒戰敗﹐ 而是因為有的人有做過﹐有的人沒有做過。 如果日本實在沒有做﹐戰勝國再怎麼蠻橫﹐也沒辦法把道德責任硬加到日本頭上。 所以﹐不要簡單把責任推給“因為日本戰敗了”﹐ 不是祗有日本德國兩國戰敗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248.78.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432717477.A.677.html

05/27 17:53, , 1F
日本人表示:東京大審不審羅斯福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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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1:40,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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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1:36, , 3F
日本一直不願承認和反省,以後會越來越被國際打臉(我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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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申請世界遺產被打槍的事),太過美化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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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8:53, , 5F
如果是指2011年的富士山與小笠原群島 那是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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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現在就已經有18項世界遺產了 沒有上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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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承認與反省 請PRC先承認反省6/4 再要求他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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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只是單純的「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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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應該指應該是最近的軍艦島 韓國抗議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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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0:42, , 10F
「不法」 非人道待俘這件事在當時有「法」可言嗎?
05/28 10:42, 10F

05/28 10:43, , 11F
國際公約不是每項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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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0:49, , 12F
我是覺得用這種護航法來護航皇軍其實蠻爛的就是了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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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0:54, , 13F
因為後見之明大家都很會 但是當時氛圍不見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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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1:37, , 15F
怪了...明明在談日本 為何扯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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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1:38, , 16F
就事論事很難嗎? 這樣貌似沒人有權力要求別人到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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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4:57, , 17F
老套了,就那種被警察抓到闖紅燈就怪警察為啥抓我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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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4:57, , 18F
別人的心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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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20:06, , 19F
推!用簡單邏輯一舉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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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26, , 20F
世遺沒有被打槍啊,反而是ICOMOS報請UNESCO建議列入世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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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29, , 21F
軍艦島的事,一般而言ICOMOS"推薦"就幾乎是確定了,只是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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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中韓跑出來抗議的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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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申請世遺被打槍只有第一次的富士山和平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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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產業革命哪個?也不算打槍,官方說報告上沒有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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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49, , 25F
這些對日本有明顯社會影響,希望日本多提事例。端島機會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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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49, , 26F
高,不過韓方以強徵朝鮮人為由意圖阻止,干涉應該成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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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9:33, , 27F
韓國對日本啥都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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