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戰俘
※ 引述《Nakata0911 (夏亞 阿茲納布 )》之銘言:
: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除了日內瓦第二公約﹐還有﹕
: : 海牙第二公約(1899﹐日本於1900年批準)
: : 其中有規定戰俘問題﹐如﹕
: : 第七條 掌握戰俘的政府負責戰俘的給養。
: : 如交戰各方間沒有專門協議﹐則戰俘在食、宿、衣方面應受到與俘獲他們的政府的
: : 部隊的同等待遇。
: : 第八條 曾經脫逃成功的戰俘如再次被俘﹐不應由於前次脫逃而受任何懲罰。
: : 第二十三條 除各專約規定禁止者外﹐特別禁止﹕
: : 一、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 : 二、經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於敵國或敵軍的人員﹔
: : 三、殺、傷已經放下武器或喪失自衛能力並已無條件投降的敵人﹔
: : 然後還有海牙第二宣言(1899)、海牙第四公約(1907)、
: : 日內瓦議定書(禁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25)
: : 此外﹐還有馬爾頓斯條款(Martens Clause)﹕
: : 在頒布更完整的戰爭法規之前﹐締約各國認為有必要聲明﹐凡屬他們通過的規章中
: : 所沒有包括的情況﹐居民和交戰者仍應受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因為這些原則
: : 是來源於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
: : 馬爾斯頓條款寫在1899、1907兩次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的前言中﹐
: : 日本是締約國。
: 感謝您的打臉
: 1899第二公約與1907第四公約的確日本是締約國
: 但這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 (如果他的保障是充足的,就不會有後續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
兄弟﹐就算海牙公約有一百萬個問題﹐也不成為替日本辯護的理由。
: 首先,他所規範的是陸戰交戰行為,那麼非陸戰的戰俘有沒有保障?
就算海牙公約沒有保障非陸戰戰俘﹐也不成為替日本辯護的理由。
難道日本單單虐待海戰、空戰戰俘﹖
: 其次,根據第二條之內容,本條約需要在交戰國皆為締約國才生效,
: 如果交戰國中有一國不是締約國,那麼第二條是否生效
: 像蘇聯就不是締約國(拒絕繼承所有帝俄的公約)
就算蘇聯不是締約國﹐日本還是締約國﹐中國英國也是締約國。
難道日本單單虐待蘇聯戰俘﹖
: 第三,他所保障的只有國家政府的軍隊,不包含游擊隊、個人與地方之獨立軍隊
就算不包含遊擊隊﹐難道日本沒有虐待國家政府的正規軍隊的戰俘﹖
所以﹐為什麼你會說“1899第二公約與1907第四公約的確日本是締約國”﹐
然後就跳轉到“但這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首先...其次...第三...”﹖
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適用於對日本進行辯護。
: : 東京審判是針對甲類戰犯。東京審判沒有涉及乙、丙類戰犯。
: : 甲類戰犯﹕破壞和平罪(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的罪行)。如東條英機。
: : 共匪的猖獗活動﹐農民、工人自不待言﹐直至婦女兒童皆應殺戮之”的谷壽夫﹐
: : 因南京大屠殺﹐經南京軍事法庭審判處決。
: : 丙類戰犯﹕反人道罪行。由暴行實施所在地各自審判。
: : 所以拿歐美人士虐囚、虐俘的戰爭罪行(這確實存在﹐不可否認)﹐
: : 是無法替東京大審(發動戰爭罪)翻案的。
: : 另外﹐對於日本當年在二戰中的虐俘行為﹐客觀來看﹐
: : 可以這樣說﹕
: : 日本當年對自己士兵都不人道了﹐對戰俘更不人道對日本來說也是理所當然的。
: : 但不能這樣說﹕
: : 日本當年對戰俘不人道是合法的、是無罪的
: : 甚或說
: : 日本當年沒有對戰俘不人道。
: : 這需要辨別清楚。
: 國際習慣法中戰爭行為的人道責任,是在二次大戰中所建立的
: 成文法則是在戰間期
: 他的定立就是在東京大審與紐倫堡大審中
: 站在21世紀的後見當然可以說當時的戰爭行為罔顧人道
: 但是在1930年代的當下究竟可不可以說人道法是普世價值?
: 又人道罪在當時又有沒有一個完整的定義?
: 非戰公約第一條要求各國放棄以戰爭做為解決紛爭的手段
: 只有三條,沒有任何定義與罰則,顯得只是個精神口號
: 各國對其有或多或少的保留
: 拿這種公約來判甲級戰犯沒有任何公證力
前文已經說了﹐甲級戰犯是“破壞和平罪”﹐即“策劃、準備、發動與實施
侵略戰爭的罪行”。
東京大審無關人道罪﹐反人道罪行是丙級戰犯﹐是受害國各自審判。
所以﹐先不論是否合乎法理﹐就算真的﹕
“1930年代反人道沒有定義、沒有責任、不是公認罪行”﹐
也跟東京大審無關。
這就是我原文說的﹕
“是無法替東京大審(發動戰爭罪)翻案的”
“隔壁美國小明隨地吐痰﹐所以我也可以隨地吐痰”的邏輯本身已經很有問題了﹐
更不用說拿“隔壁小明隨地吐痰沒人管﹐所以我也可以殺人”﹐
拿丙級來翻甲級是什麼邏輯﹖
: 當然不是說日本對戰俘就是「合理」(不用合法)
: 只是因為身為戰敗國
: 就需要肩負所有的道德責任
: 我覺得也不太妥當
: 再次感謝打臉
道德責任首先是看“有沒有做”﹐然後排後排才是看“有沒有戰敗”。
清算是因為戰敗(戰敗才能清算)﹐但不等於戰敗一定會被清算。
這是“必要非充分條件”。
同樣是二戰戰敗國﹐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芬蘭等就沒有被清算
“屠殺猶太人”﹐因為清算是先看有沒有做。
同樣﹐日本的高官、軍官、軍人也不僅僅是成為甲級、乙級、丙級戰犯的那些人而已﹐
有的人被清算﹐有的人沒有被清算﹐不是因為有的人戰敗有的人沒戰敗﹐
而是因為有的人有做過﹐有的人沒有做過。
如果日本實在沒有做﹐戰勝國再怎麼蠻橫﹐也沒辦法把道德責任硬加到日本頭上。
所以﹐不要簡單把責任推給“因為日本戰敗了”﹐
不是祗有日本德國兩國戰敗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248.78.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432717477.A.677.html
推
05/27 17:53, , 1F
05/27 17:53, 1F
推
05/27 21:40, , 2F
05/27 21:40, 2F
推
05/28 01:36, , 3F
05/28 01:36, 3F
→
05/28 01:37, , 4F
05/28 01:37, 4F
推
05/28 08:53, , 5F
05/28 08:53, 5F
→
05/28 08:53, , 6F
05/28 08:53, 6F
推
05/28 09:02, , 7F
05/28 09:02, 7F
→
05/28 09:28, , 8F
05/28 09:28, 8F
→
05/28 09:53, , 9F
05/28 09:53, 9F
推
05/28 10:42, , 10F
05/28 10:42, 10F
→
05/28 10:43, , 11F
05/28 10:43, 11F
推
05/28 10:49, , 12F
05/28 10:49, 12F
推
05/28 10:54, , 13F
05/28 10:54, 13F
推
05/28 11:04, , 14F
05/28 11:04, 14F
推
05/28 11:37, , 15F
05/28 11:37, 15F
推
05/28 11:38, , 16F
05/28 11:38, 16F
推
05/28 14:57, , 17F
05/28 14:57, 17F
→
05/28 14:57, , 18F
05/28 14:57, 18F
推
05/28 20:06, , 19F
05/28 20:06, 19F
推
05/29 01:26, , 20F
05/29 01:26, 20F
→
05/29 01:29, , 21F
05/29 01:29, 21F
→
05/29 01:30, , 22F
05/29 01:30, 22F
→
05/29 01:31, , 23F
05/29 01:31, 23F
推
05/29 01:49, , 24F
05/29 01:49, 24F
→
05/29 01:49, , 25F
05/29 01:49, 25F
→
05/29 01:49, , 26F
05/29 01:49, 26F
推
05/29 09:33, , 27F
05/29 09:33,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疑問
2
20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24 篇):
疑問
5
11
疑問
1
2
疑問
14
24
疑問
1
7
疑問
12
18
疑問
3
21
疑問
5
15
疑問
4
5
疑問
2
20
疑問
1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