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春生不起訴案 江文瑜回應聲明

看板a-diane作者 (我是不是我的我)時間16年前 (2008/04/13 09: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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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 引述《sshsshssh (我是不是我的我)》之銘言: : : 她的意思是:「但我要指出,陳春生(和林宏明)講到關於我的部份完全與事實不符。」 : : 這是聲明的第一點。 : : 這部分只是在佐證、說明她為什麼有第一點的講法。 : : 至於她聲明的第三、四點,佔四點聲明的一半,你都故意裝作沒看到,不處理。如此裝 : : 瞎,是何居心? : : 你在「總而言之」什麼? 你不覺得你自己稍嫌雞婆和無聊嗎? : : 她想要講的東西,很清楚: : : 第一點是說她認為陳春生所述與事實不符 : 是有關於江文瑜的部分不是事實。 那就是陳春生所述關於江文瑜部分不是事實嘛。 : : 第二點是說她所認知和參與鑑定過程,供大家和陳春生所述對照並為第一點的佐證 : 錯了,他僅能強調說明,他參加鑑定工作過程不受重視。 為何她僅能強調說明參加鑑定工作過程不受重視? 她參加鑑定工作過程受不受重視,不應該是檢察官找她,或她想講的重點嘛。 因為江文瑜講的東西和你相信的陳春生不一樣,所以你就規定她「僅能強調說明,他參 加鑑定工作過程不受重視。」是嗎? 哪有這樣的? 好難看! : : 第三點是說她想提供的證據,檢察官卻不採用 : 他一直想提供提供出錄音帶為真的證據,但是檢察官不相信他,而相信 : 其他人。 再睜眼說瞎話,很難看啦。你是不是不敢面對或沒有仔細看第三點。 「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傳我為證人時,我要求提供一份證據,作為針對陳春生在 2006年記者上談到我的部份為不實言論的證據」「這是一封陳春生於2001年7月30日寫 給我的親筆簽名掛號信(掛號函件收據:高雄文化中心郵局800064 10第016644號)」 「信中的重點之一是感謝我接受他所委託的鑑定。」江文瑜在本案中所認為的重點是 她接受鑑定的過程。而不是錄音帶是否為真。 鑑定結果為何根本和本案無關,重點是江文瑜認為陳春生在記者會講說「謝長廷把錄 音帶交給他前,已經江文瑜鑑定」這部分是不實言論。她說她是在陳春生當年開記者 會公布錄音帶之後,才知道這件事的。 : : 第四點是說她認為陳春生所述與事實不符,檢察官採用陳春生證言應更謹慎。 : 這點你沒說錯。 : : 你那麼想模糊焦點,避重就輕,才是真正緊張吧? 你是在緊張什麼? : : 江的聲明很明顯,因為檢察官採用與她認知事實不同的陳春生的證言,並且不採用她的 : : 證據而透露出若干的不滿和疑感。 : : 證人的證言不獲採用,通常是因為可信度的問題。江身為大學教授,對自己證言不獲採 : : 用有所不滿。(「以免我個人的學術清譽受到不當影響,也避免有些媒體繼續傳播不實的 : : 言論」) : 檢察官質疑江文瑜的專業,自有他的考量,江文瑜拿這點來打根本與 : 謝長廷是否在1998年拿錄音帶給陳春生這件事毫無關係 你是在講哪一個案子?你連哪一個案子都搞不清楚就在亂講,是在幹嘛? 「謝長廷控告陳春生」這案就和江文瑜的專業和鑑定無關了啊。 你又知道本案中檢察官不用江文瑜的證據,是因為江的專業的關係了? 你是檢察官嗎? 你或檢察官認為江的專業有問題,所以她想提供的陳春生感謝函和她的證言不能用? 太 牽拖了吧? 有關係是江文瑜所述接受鑑定的過程,和陳春生所述江文瑜參加的過程,何者為真嘛? 如果陳春生的說法中關於江文瑜的部分是假的,那他關於謝長廷交付錄音帶給他的部分 可信度也值得再推敲。 經過我這麼簡單的說明,你搞清楚本案的重點和江文瑜想表達的東西了嗎? : 我抓了網路上有關這件事的相關討論 喔 好棒喔 你會用網路查資料耶 : 簡單來說, 台大副教授江文瑜, 是一個專業不足的教授.有語音專業知識的人, 應該知道 : : 剪接編輯聲音之後, 全程外加以較大雜訊重錄製, 就聽不到剪接點的斷點聲音.於是, : 等到檢察官委託 "具有國際公信力的美國歐文(OWL)實驗室鑑定" 之後, 當然發現能 : "編錄過程所造成,手法極為粗糙、拙劣,應可確認為剪接、變造所造成".而江文瑜無法 : 發現的理由, 不過是: 江文瑜使用的聲譜圖極為簡略,只放大到百分之一秒的間隔進行分 : 析,但歐文卻可以放大到百萬分之一秒 : 說實話,百分之一秒免費音樂軟體都能做到吧.....專業不足被打槍..... 你自己講江文瑜的專業和「謝長廷是否在1998年拿錄音帶給陳春生這件事毫無關係」, 結果卻拼命在質疑她的專業,模糊焦點,有何意義? 這樣子是在廻避什麼?緊張什麼? 大家心知肚明、心知不宣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85.137 ※ 編輯: sshsshssh 來自: 118.232.185.137 (04/1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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