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苗博雅:當你心中只有校譽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1/09 02:22), 7年前編輯推噓19(190116)
留言135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22 (看更多)
其實這問題沒那麼困難,非法人團體(也就是中山女高)可以享有姓名權 與名譽權早非什麼新鮮事。只要看看拍攝前是否有徵得同意,事後有沒 有得到授權就知道孰是孰非了;除去侵害更是諸多可以選擇的主張(請 求權)中的基本款。 有關姓名權的部分,從最高法院20年上字2401號判例就可以推得包括商 號在內的非法人團體也可享有;而就名譽權的部分,自2000年以降,以 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103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訴字15 號判決為例的裁判也都明白承認非法人團體的名譽權。此外,論文、教 科書也有值得參考的說明。 苗寫出這種文章,對自己是法律系出身也不會感到害臊,真的是臉皮頗 厚。至於有辦法一面輕賤(學校的)名譽,一面高舉造成(某些族群)污名 的可能,又是另一種妙談。 這個世界不會因為當事人笨或嘴拙,天秤就歪了。對於看小政客跟人比 賽誰比較會搶佔道德高地真的是覺得膩了。 -- ... cries she With silent lips. "Give me your tired, your poor, Your huddled masses yearning to breathe free, The wretched refuse of your teeming shore. Send these, the homeless, tempest-tost to me, I lift my lamp beside the golden door!" Emma Lazar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7.12.5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8629360.A.E53.html

11/09 02:23, , 1F
林北乃木希典
11/09 02:23, 1F

11/09 03:20, , 2F
是說,跟乃木希典有什麼關聯?
11/09 03:20, 2F

11/09 05:40, , 3F
小政客與他的小夥伴們看起來自我感覺都挺不錯的啊~
11/09 05:40, 3F

11/09 06:20, , 4F
推。有專業的出來說了。苗故意略過侵權不題,不是蠢就是壞
11/09 06:20, 4F

11/09 06:20, , 5F
*身為臺大法律系畢業生的苗
11/09 06:20, 5F

11/09 13:07, , 6F
侵權問題+1
11/09 13:07, 6F

11/09 14:27, , 7F
有名譽權也不過是有被侵害的「資格」,是否構成侵害還有
11/09 14:27, 7F

11/09 14:27, , 8F
其他要件要檢討,在法律上要考慮法益衡量原則,在日常生
11/09 14:27, 8F

11/09 14:27, , 9F
活中,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應該被譴責,也同樣會考慮利害衝
11/09 14:27, 9F

11/09 14:27, , 10F
突時,何者優先保護,同樣的要件得出不同的答案本來就是
11/09 14:27, 10F

11/09 14:27, , 11F
正常的,因為標準從來不是絕對,只是判斷的方法、流程。苗
11/09 14:27, 11F

11/09 14:27, , 12F
博雅依他的標準去衡量這件事的利益何者應優先保護,又何
11/09 14:27, 12F

11/09 14:27, , 13F
來臉皮厚?沒有侵害只是他的判斷結論,不代表學校沒有利益
11/09 14:27, 13F

11/09 14:27, , 14F
、沒有權利,我不認同你的觀點。
11/09 14:27, 14F

11/09 15:14, , 15F
謝謝你的意見。但姓名權怎麼突然不提了呢?商業行為中
11/09 15:14, 15F

11/09 15:17, , 16F
的創作真的可以凌駕他人名譽,直接把他人名義嫁接在有
11/09 15:17, 16F

11/09 15:19, , 17F
上百萬人點閱的霸凌故事,說沒有損害他人名譽。嗯。
11/09 15:19, 17F

11/09 20:04, , 18F
1、上面的回應沒有提到姓名權,是因為我想表達的重點在於
11/09 20:04, 18F

11/09 20:04, , 19F
,苗沒有提到他認為中山女高有無「權利」,沒有損害不等
11/09 20:04, 19F

11/09 20:04, , 20F
於沒有權利,所以我只提了名譽權。2、你提出了「量」的標
11/09 20:04, 20F

11/09 20:04, , 21F
準,但相對的,mv也有相同數量的人被傳達了「霸凌是不當
11/09 20:04, 21F

11/09 20:04, , 22F
行為」的價值。一份週刊也可能在八卦報導上刊登某人的名字
11/09 20:04, 22F

11/09 20:04, , 23F
,擴散的量也很大。名譽權、姓名權不是恆大於言論自由,要
11/09 20:04, 23F

11/09 20:05, , 24F
怎麼衡量,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標準。3、我想表達的是,
11/09 20:05, 24F

11/09 20:05, , 25F
苗的標準和你的標準不同,本來就是都可以接受的事,不同
11/09 20:05, 25F

11/09 20:05, , 26F
不代表他是錯的,也無所謂害臊、臉皮厚。
11/09 20:05, 26F

11/09 22:01, , 27F
再次謝謝你的意見。我想這裡有個問題要釐清,中山女高
11/09 22:01, 27F

11/09 22:02, , 28F
享有姓名權與名譽權是可以確定的事。而對於侵害除去,
11/09 22:02, 28F

11/09 22:03, , 29F
民法已經透過侵權行為的規範提供了明確的構成要件,所
11/09 22:03, 29F

11/09 22:03, , 30F
以並不是一個「衡量」的問題,也就是不是比比看這裡是
11/09 22:03, 30F

11/09 22:04, , 31F
創作自由大,還是姓名權與名譽權大的問題。而是在明知
11/09 22:04, 31F

11/09 22:05, , 32F
沒有徵詢對方的情況下,就直接用對方的姓名,還套用在
11/09 22:05, 32F

11/09 22:07, , 33F
霸凌的故事之上。這樣的一個構成侵權的前提不提,卻只
11/09 22:07, 33F

11/09 22:07, , 34F
用效益主義來強調霸凌的問題被注意到,就想要正當化拍
11/09 22:07, 34F

11/09 22:08, , 35F
攝方的行為,在法律論證上是站不住腳的。跳過具體的規
11/09 22:08, 35F

11/09 22:09, , 36F
則不用,直接訴諸權衡,而且是徹底的效益主義式的,不
11/09 22:09, 36F

11/09 22:10, , 37F
僅難以說服人,更不是一個能普遍化的論理方式。
11/09 22:10, 37F

11/09 23:22, , 38F
我上述就是在用白話去說明法律的具體要件,因為侵權行為
11/09 23:22, 38F

11/09 23:22, , 39F
的法律要件本身就蘊含了利益衡量。關於民法第18條第一項、
11/09 23:22, 39F
還有 58 則推文
11/10 01:49, , 98F
難,為了保全自己的財產法益,而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就
11/10 01:49, 98F

11/10 01:49, , 99F
不該當「不得已」,因為後者之利益原則優越於前者,簡言
11/10 01:49, 99F

11/10 01:49, , 100F
之,在法律要件本身就蘊含利益衡量的要件上,涵攝具體事
11/10 01:49, 100F

11/10 01:49, , 101F
實是「不可能除去利益衡量」,因為立法者的規則根本沒有鉅
11/10 01:49, 101F

11/10 01:49, , 102F
細靡遺的規定何種情形絕對成立侵權行為、該當阻卻違法事
11/10 01:49, 102F

11/10 01:49, , 103F
由,立法者的規則就是授權司法機關依照法條要件去衡量。
11/10 01:49, 103F

11/10 01:49, , 104F
回到日常生活的面向,即便以一般是非觀念,也沒有所謂的「
11/10 01:49, 104F

11/10 01:49, , 105F
絕對的對/錯」,連殺人都沒有絕對的對或錯了(仇恨殺人/死
11/10 01:49, 105F

11/10 01:49, , 106F
刑執行),難道沒有衡量利益嗎?(無故剝奪他人生命:個人
11/10 01:49, 106F

11/10 01:49, , 107F
自由<他人生命,除去犯罪之人:社會集體利益>個人生命)
11/10 01:49, 107F

11/10 01:54, , 108F
結論是,姓名權、名譽權都都沒有絕對性,立法者的法律規則
11/10 01:54, 108F

11/10 01:54, , 109F
也沒有絕對保護之。
11/10 01:54, 109F
謝謝你的說明。我不太確定你是從哪裡看到侵權行為中的不法性就是利益衡 量的操作這種說法的,但我覺得需要釐清一下。民法侵權行為中的不法性一 般來說會因為所干預的權益型態不同而有所區別。比較常見的對於自由或健 康的侵害,不法性已為構成要件是否合致的判斷所整合,一般的說法是,不 法性就是對於法律誡命的違反。這裡完全不會牽扯到什麼法益衡量的操作。 不過對於沒有框架範疇的人格權來說,這裡的確會出現比較棘手一點的情況 ,也就是當被干預者的人格權與干預者的行為皆為法律所容許時,該如何界 定不法性的問題。這時德國目前的作法已具體化到區分不同領域來加以判斷 ,稱為Die 3-Sphären-Theorie,中山女高作為非法人團體,大致上只會有 社會領域的活動,但即便如此也不等於姓名權與名譽權絕對不會受到干預乃 至於侵害。打個比方,就像為了宣導食安,也不能未經某餐廳的同意,即使 用其名號,拍攝一部該餐廳使用有毒原物料、廢油、不注意衛生的影片,然 後說不會影響該餐廳的姓名權與名譽權。 至於牛肉麵的例子可能有待商榷,但好像不是我們所要討論的重點,所以先 不深入。一般民事與刑事事件中的不法性概念,可以參考一下這裡: https://goo.gl/4UBDzN。既然你知道某些構成要件會有權衡的要求,則在這 種情形,就是立法者授權法律適用者去做衡量,並不是說涵攝不可能除去利 益衡量。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本來就是對於合致某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正 當化」,也就是刑事案件中有無的不法判斷。總結來說,民事的不法性,原 則上等於誡命的違反,也為侵權行為的其他構成要件所整合,但例外牽涉一 般人格權時,需要參酌經具體化的範疇理論來額外界定有無不法。而刑事不 法已如上述,往後討論時可能要小心不要超譯了不法性的概念,而作出過強 的宣稱。

11/10 02:17, , 110F
牛肉麵的例子類比錯誤吧?MV的例子比較像是明知那個人對
11/10 02:17, 110F

11/10 02:17, , 111F
牛肉過敏,還硬要拿牛肉麵給人家聞,還不準別人抗議,抗
11/10 02:17, 111F

11/10 02:17, , 112F
議就說『你玻璃心哦,別人都沒過敏』
11/10 02:17, 112F

11/10 07:20, , 113F
兩位大大雖然意見不同,但至少是圍繞在侵權行為上面來談
11/10 07:20, 113F

11/10 07:22, , 114F
癥結在於到底要不要將客觀上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視為不法
11/10 07:22, 114F

11/10 07:22, , 115F
還是要考量完阻卻違法事由才能說這個行為“不法”,雖然
11/10 07:22, 115F

11/10 07:23, , 116F
我傾向P大的見解,不過這種分歧是可以透過用語的統一而得
11/10 07:23, 116F

11/10 07:24, , 117F
到釐清的。 但U拜克苗完全不是這樣談,他顛倒過來談。
11/10 07:24, 117F

11/10 07:25, , 118F
他不談這個行為已經侵害姓名權、名譽權,然後去看有沒有
11/10 07:25, 118F

11/10 07:26, , 119F
阻卻違法,進而不構成侵權行為,所以中山也不得主張除去
11/10 07:26, 119F

11/10 07:26, , 120F
現在不法侵害。 他的談法是中山這樣就是在限制他人的自
11/10 07:26, 120F

11/10 07:28, , 121F
由,中山應該去主張自己要求下架的行為如何“阻卻違法”
11/10 07:28, 121F

11/10 07:28, , 122F
也許可以這樣談,但似乎在法學上是有點奇怪的,中山現下
11/10 07:28, 122F

11/10 07:29, , 123F
侵害了什麼? 有MV侵害姓名權名譽權明顯嗎? 不是說中山
11/10 07:29, 123F

11/10 07:29, , 124F
要求除去現在不法侵害一定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證成,
11/10 07:29, 124F

11/10 07:31, , 125F
但是MV的確在行為可以被理解為侵害了姓名權名譽權(教科
11/10 07:31, 125F

11/10 07:32, , 126F
書連“用他人名字稱呼自家寵物、用某女人姓名做應召站名
11/10 07:32, 126F

11/10 07:33, , 127F
稱都算了,這裏初步認為侵害姓名權好像也不是亂扣帽子)
11/10 07:33, 127F

11/10 07:35, , 128F
為什麼不先從MV所可能構成的侵權來談,這樣談你甚至可以
11/10 07:35, 128F

11/10 07:36, , 129F
直接討論MV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就了結了 U拜克苗騎了U拜克
11/10 07:36, 129F

11/10 07:37, , 130F
怎麼看起來還是在繞遠路(是否有意就不得而知了)
11/10 07:37, 130F
※ 編輯: Pocketsun (77.12.52.50), 11/10/2016 08:17:38

11/10 09:52, , 131F
同意樓上!應該是mv製作方舉證有阻卻違法事由
11/10 09:52, 131F

11/10 10:41, , 132F
專業好文
11/10 10:41, 132F

11/10 17:40, , 133F
推專業好文。
11/10 17:40, 133F

11/10 19:46, , 134F
看完qq大的解釋終於懂為何我看完苗的文章會覺得怪怪的了
11/10 19:46, 134F

11/11 01:56, , 135F
11/11 01:56, 135F
文章代碼(AID): #1O8XVmvJ (WomenTalk)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9 之 22 篇):
文章代碼(AID): #1O8XVmvJ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