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康德的人即目的
※ 引述《sonnight (甯)》之銘言:
: 最近終於開始翻買了好久的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 但在翻到定然律令二:人即目的之處時,我卻發現似乎有許多論證上的鴻溝使我無法理解
: 即"為何具備理性之主體不能被當成手段?"
: 這是最讓我無法理解之處,因為書內只說明人具備理性,而這是人異於動物之處
: 所以人即目的,但卻沒有說明理性為何能賦予人如此高之地位
: 所以我思考後有以下兩種想法,但似乎都不太對
: 1.由於康德是基督徒,所以我開始考慮這是否是種中世紀神學"神性之流出"的概念?
: 但是大部分對於康德哲學的評價都是脫離宗教,以人為本的,所以這種思路應該不對
: 2.單純以定然律令一:普遍化的義務可以導出,因為我不想被人當成手段,
: 所以我也不該把別人當成手段,但這種單純義務論的想法似乎也不是康德所想表達的
: 所以有人能解除我的迷惑嗎?
這個過度的確不是那麼清楚
不過我嘗試這樣來解釋
定然律令2應該是定然律令1的成立條件
如果沒有某種作為目的自身的東西,那麼普遍化程式也不可能
因為ㄧ切行動必定帶有一個目的
但如果ㄧ切目的都只是相對目的而非目的自身,那只會有假言律令而不會有定然律令
只有當某種對一切理性存有者來說都是目的的客觀目的存在
才可能有一個定言律令普遍的對一切有理性者有效
而現在除了ㄧ切理性存有者用來設定目的的理性本身之外
沒有別的東西對於ㄧ切理性存有者來說是普遍必然的
所以我們必須把有理性者看作是目的自身
或者換個角度說
定然律令2是定然律令1背後更深層的基礎
正是因為理性本身會追求普遍性的緣故
才產生了定言律令1作為有理性者之間的道德規則
而理性會追求普遍性事實上是因為理性只有一個
他是一種形式的能力,每個人身上的理性都是相同的
所以如果ㄧ個人不根據普遍化原則來行事,即不尊重別人身上的理性
就等於理性自身的自我矛盾
而根據普遍化原則來行事,才表現了理性的自我尊重
正因為我們已經把理性自身 進而把每個有理性者都視為目的
所以也才有必要將我們的行為在有理性者之間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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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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