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問題] 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的條件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寂寞上圍35E(♀))時間14年前 (2010/03/30 17:59), 編輯推噓4(4055)
留言5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3/108 (看更多)

03/30 17:45,
但是應報論在民法系統上關於財產性權利的侵害仍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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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7:45,
我覺得應該限縮在刑法上。本來西方的民刑分立兩種不同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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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7:46,
統,只是硬給現代理性國家給綁在一起。因此其實我是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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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7:47,
法律也懷疑,不會像你把國家法律擺在命題的位置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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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論在民法財產權利的侵害成立? 所以,我搶了A的錢,A可以用「搶」的搶回來? 我怎麼不知道原來我們的民法允許A搶回他的(我的?)錢。 看來我真的很無知呢。 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39.135

03/30 18:01, , 1F
民法上是不講「搶」錢的...講的是「侵權行為」,依184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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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限度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又稱完全賠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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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至於「搶」的行為是由刑法去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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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之方法要不就是以契約約定,要不就是國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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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只在乎利益或權利的移轉本身符合應報,而不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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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搶劫....這已經觸犯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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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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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這樣,應報還是和回復原狀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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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砍你一刀,回復原狀是刀傷痊癒不留疤,而不是你回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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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這些法官們,判處死刑應當是出自一片哀矜而非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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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而當你們執行殺戮時,須明白自己是在為生命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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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對被你們所殺的人感到無所虧欠是不夠的,讓你們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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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做對超人的愛吧,如是,你們才能使自己的不死成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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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尼采,查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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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就說是關於財產性的權利侵害?我砍你一刀,按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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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我就是要賠償醫療費用直到你痊癒,加上因受傷無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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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這都是從加害人的財產刮回來的,另外像英美法認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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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不夠,還會要求加害人多負擔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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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就是只看到曼尼大神,連精神上損害也要由曼尼大神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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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民法的侷限。所以像你要講回砍,那會是刑法教科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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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理論才會去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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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怪怪的吧,「損害填補原則」==「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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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的目的,主要應是補償受害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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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告那邊挖錢,而損害到被告的權益,只是順便或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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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我想「應報」是一種以傷害為目的的想法,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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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並不以損害被告為目的。不過我很好奇A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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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提出將損害填補原則詮釋為應報觀的民法學者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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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既受德國法典似乎沒有英美法那種懲罰性賠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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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懲罰性賠償是以損害加害人(被告)為目的,然而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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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來看,傷害只是微弱的次要目的,甚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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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不論實務而光看法理的話,台灣這邊我認為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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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眼在「補償了受害人多少」而非「讓加害人多慘」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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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裡說的應報論(retribution)本來就是從西方觀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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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轉為由神人間的分配正義決定人際間糾正正義,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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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上的正義維持。當你覺得「應報是一種以傷害為目的」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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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何不想想你的觀念是不是已經滲入臺灣民間固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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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初我也是想了很久,才把一些從小耳濡目染且跟你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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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廓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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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上的賠償原則與應報本就是一體兩面的,歐陸法與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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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差別,僅在於對於加害人的懲罰要到何種程度才夠?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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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可能認為要多罰三倍,德法則認為是回復原狀就夠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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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發展是又附加一堆拉哩拉雜的人格權損害賠償。只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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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既著眼於權利與財產利益的正義關係,人家的精神痛苦用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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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賠償就產生道德層面上不正義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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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者並不會從黑暗面說應報,他們只會很光明地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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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你承認正義與應報的關聯性時,我想應該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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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能是我誤會了,因為你在前文沒有提到你講的是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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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觀,那從上面幾篇文章裡面,我會認為你並沒有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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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台灣民間流行的應報觀與中世紀神學的應報觀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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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要說應報觀應用在在民法上賠償的財產侵害,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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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我是同意的。只是民刑法所談的「應報」應該是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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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意義,至少一般刑法教科書上還是會提那種漢摩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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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式的正義觀..。相較於歐陸民法上「無損害即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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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則,刑法還是會懲罰未造成實質上利益侵害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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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你所主張的民法上的所謂「應報」使用上是很節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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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在民法上看到的主要就只有錢,因此任何社會事實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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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民法上都會被化約成經濟上的契約關係。自然所有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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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客體都以金錢或財產利益進行,所謂以牙還牙,以錢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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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了,契約關係應改成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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