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因為「詆毀機關」,所以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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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幾個禮拜, 有一個被國安局告違反情報工作法的,
那件我覺的不見得會輸
二, 雖然行政訴訟的勝率比刑事訴訟更低(畢竟有檢察官把關了),
相對於國安局那件(可能要請強一點的律師),
我覺得這件, 不用請太強的律師, 應該就會贏
詆毀在法律上沒有這個詞, 相似的就是公然侮辱跟毀謗(刑140條),
而公然侮辱跟毀謗, 要件是要嚴格檢視的
陳述事實, 怎麼樣也不會構成 "詆毀" 這兩個字
原po 那篇,... 其實沒有罵趕林羊,靠北之類的髒話, 通篇都是在
陳述一個事實,...
這去告, 感覺隨便都會贏
ps: 原po已經離開這個體制, 贏跟輸已無實益, 不過會有造福後人的效果
, 地方局處應該沒有法制人員, 才會讓他有 "他說詆毀就是詆毀的錯誤
觀念", 這會被法院打臉的
ps: 其實我支持上訴,... 雖然對原po已無關, 不過如果能贏, 糾正機關濫用
權力的風氣, 讓他改革, 以後進去的人會比較好,
然後那個機關內部管理合理一點, 對社會其實還是好一點 (機關是公部門
不是誰的公司 , 沒有人有權力在裡面濫用權力)
然後透過法院, 把一個濫用權力的機關糾正成不那麼濫用權力,
這其實是社會的進步
ps: 初步判斷那個機關濫用權力的理由: 升遷商調不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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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有懲戒性質, 對於有懲罰性質的法律要件都要嚴格檢視
(法理相通), 這是常識
※ 編輯: bota (219.85.125.231 臺灣), 03/05/2021 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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