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推)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尚市長)時間9年前 (2015/06/04 10:09), 9年前編輯推噓2(2015)
留言1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12 (看更多)
※ 引述《lcf2008 (闇天使)》之銘言: : 同樣的,我想台灣人民的素質應該可以跟德國人民等量齊觀並駕齊驅,至少在半年後的 : 國會大選選出符合自己想法的國會議員吧!如果這都做不到,那要如何支持死刑呢??比如 可是有一個困難的問題就是說: 我們支持死刑,但是不支持此人的其他政策; 最簡單的就是祭止兀,我們不認同祭止兀人身攻擊和抹黑的行為, 但他又是少數支持死刑的立委,怎麼辦呢? 其實這也是民主的一個困境, 我們投票支持某個政黨,並不等於對該政黨的政策全都照單全收; 說起來這都要怪陳蚊欠,本來是可以用公投的方式阻止問題的, 結果被她這樣一搞,什麼都不行了。 所以歸根究柢,還是要先修公投法,才有辦法解決這個困局。 這意思就是,還是要先讓民進黨取得多數,雖然他們大部分都支持廢死。 還政於民、讓人民有公投的權利, 如此才能避免"選出立委,結果不管什麼政策都得照單全收"的慘狀... ================================================================= 不過話說回來,廢盟一派又反對公投,所以我這個建議他們又不接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29.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383777.A.21A.html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9.178), 06/04/2015 10:10:43

06/04 10:14, , 1F
市長這結論沒錯,就是讓台灣人民公投選擇屬於自己的刑罰
06/04 10:14, 1F

06/04 10:15, , 2F
反正風險都要自負,大家選擇後不要後悔就好了!
06/04 10:15, 2F

06/04 10:20, , 3F
幹嘛要支持死刑=.= 死刑是一種無甚大用的法律刑罰。
06/04 10:20, 3F

06/04 10:21, , 4F
把維持死刑當政黨政見..那這個國家可能已經糟到要用
06/04 10:21, 4F

06/04 10:22, , 5F
刺激情緒來治國了。
06/04 10:22, 5F

06/04 10:27, , 6F
哈哈!樓上不認為台灣就是你所說的現
06/04 10:27, 6F

06/04 10:28, , 7F
況嗎?本魯是已心死,無能為力了!
06/04 10:28, 7F

06/04 10:31, , 8F
我覺得廢死步驟錯了,應該先推動獄政改革→說服監獄有
06/04 10:31, 8F

06/04 10:31, , 9F
教化可能→再來才是廢死。
06/04 10:31, 9F

06/04 12:38, , 10F
我反而認為應當修法完善後才來執行死刑
06/04 12:38, 10F

06/04 13:59, , 11F
死刑適合拿出來公投嗎?
06/04 13:59, 11F

06/04 13:59, , 12F
要不要把五馬分屍拿出來公投?
06/04 13:59, 12F
http://www.taedp.org.tw/story/2406 廢死聯盟:我們投得贏的時候就可以公投!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9.178), 06/04/2015 14:16:25

06/04 14:28, , 13F
充其量你跟廢盟水準一樣呀。連能不能投都搞不清楚。你是想
06/04 14:28, 13F

06/04 14:28, , 14F
證明什麼。
06/04 14:28, 14F

06/04 14:29, , 15F
推錯,補噓
06/04 14:29, 15F
http://tw.epochtimes.com/b5/12/10/27/n3715779.htm 歐盟人權專員羅寧也認為可以投,而且有示範效果耶! 廢盟不夠力,我舉歐盟人權專員總行了吧?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9.178), 06/04/2015 14:36:10

06/04 18:31, , 16F
乾脆制定一個拒絕讓渡生命權契約,簽的人不可判死刑XD
06/04 18:31, 16F

06/04 18:32, , 17F
看最後有多少人會簽,應該很有趣。
06/04 18:32, 17F
文章代碼(AID): #1LRxDX8Q (PublicIss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2 篇):
文章代碼(AID): #1LRxDX8Q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