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推)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竹碳烏龍)時間9年前 (2015/06/04 05:19),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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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kevinet7410: 你這樣搞錯了生命權跟自由權本質上的不同 盧梭在支持 06/03 10:25 : → kevinet7410: 死刑的方式本就有點硬拗 現代基本權的論述都是採取 06/03 10:26 人權並沒有甚麼本質上的不同,我門不能剝奪生命權可以剝奪自由權? 因此你認為奴隸制度應該施行嘛?照你這樣講我們只要在加上個不得隨 意剝奪奴隸生命不就好了,一堆老美白死了XD : → kevinet7410: 貝加利亞的論述 而且你真的認為違法就可以財產充公嗎 06/03 10:27 : → kevinet7410: 那趙藤雄他如果違法 你也認同可以充公他的財產? 06/03 10:28 : 推 kevinet7410: 這裡面還有比例原則的探討 並非違反契約的公民 就可 06/03 10:30 : → kevinet7410: 以無限制地以民意決定懲罰 這樣就是侵害了天賦人權 06/03 10:30 這邊就是你邏輯有問題的地方了 你認為只要違法,所以刑罰可以無限上岡 但是你忽略了在制定社會契約的同時,刑罰也是社會契約的一種 為反甚麼法律該接受甚麼刑罰,本身就是一個社會契約 而不是無限制的民意決定,無限制民意決定就是蘇格拉底之死 你的邏輯還卡在那邊沒出來,附帶的案照你的邏輯繼續走你會發現 不論是監禁、罰款甚至死刑都是侵害天賦人權,也就是照你的邏輯走下去 各種現代社會的暴犯罪行為都不應該被處罰 今天如果法律訂定,趙藤雄的行為是違法的,而這個制定是在其違法之前產生的 那麼趙藤雄就是違法 而這個法律的處罰是所有財產一律充公,這整個是在他違法之前就已經定好的 明確公告,我當然支持全部充公瞜 但是如果是在他做出行為後,基於民意上或政治上的要求,才訂定指其行為是 違法的必須接受處罰,今天就算只要他賠一塊我也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79.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366379.A.520.html

06/04 07:05, , 1F
人權本質沒有不同喔XD 那殺人和妨害自由應該罪一樣重
06/04 07:05, 1F

06/04 07:05, , 2F
反正侵犯自由權和侵犯生命權本質上沒有不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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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8:59, , 3F
原po義大利
06/04 08:59, 3F

06/04 09:18, , 4F
基本上我不太清楚討論人權本質是要討論哪部分
06/04 09:18, 4F

06/04 09:19, , 5F
財產權確實有一派古典自由主義這認為比生命權還神聖
06/04 09:19, 5F

06/04 09:19, , 6F
拿這個來討論是說你認為不該課遺產稅嗎?
06/04 09:19, 6F

06/04 15:58, , 7F
最後兩行..北市府大巨蛋是否適用?
06/04 15:5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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