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推)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kevinet7410: 你這樣搞錯了生命權跟自由權本質上的不同 盧梭在支持 06/03 10:25
: → kevinet7410: 死刑的方式本就有點硬拗 現代基本權的論述都是採取 06/03 10:26
人權並沒有甚麼本質上的不同,我門不能剝奪生命權可以剝奪自由權?
因此你認為奴隸制度應該施行嘛?照你這樣講我們只要在加上個不得隨
意剝奪奴隸生命不就好了,一堆老美白死了XD
: → kevinet7410: 貝加利亞的論述 而且你真的認為違法就可以財產充公嗎 06/03 10:27
: → kevinet7410: 那趙藤雄他如果違法 你也認同可以充公他的財產? 06/03 10:28
: 推 kevinet7410: 這裡面還有比例原則的探討 並非違反契約的公民 就可 06/03 10:30
: → kevinet7410: 以無限制地以民意決定懲罰 這樣就是侵害了天賦人權 06/03 10:30
這邊就是你邏輯有問題的地方了
你認為只要違法,所以刑罰可以無限上岡
但是你忽略了在制定社會契約的同時,刑罰也是社會契約的一種
為反甚麼法律該接受甚麼刑罰,本身就是一個社會契約
而不是無限制的民意決定,無限制民意決定就是蘇格拉底之死
你的邏輯還卡在那邊沒出來,附帶的案照你的邏輯繼續走你會發現
不論是監禁、罰款甚至死刑都是侵害天賦人權,也就是照你的邏輯走下去
各種現代社會的暴犯罪行為都不應該被處罰
今天如果法律訂定,趙藤雄的行為是違法的,而這個制定是在其違法之前產生的
那麼趙藤雄就是違法
而這個法律的處罰是所有財產一律充公,這整個是在他違法之前就已經定好的
明確公告,我當然支持全部充公瞜
但是如果是在他做出行為後,基於民意上或政治上的要求,才訂定指其行為是
違法的必須接受處罰,今天就算只要他賠一塊我也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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