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推)
※ 引述《kevinet7410 (好爽好爽)》之銘言:
: 你搞錯了所謂的民主的意義
: 民主有其界限 並非萬能 所以才會有基本權的主張
: 就算是民主決定的事情也不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權
: EX:不能因為99%的人決定充公1%的人財產
: 既然上述的例子都不能因為民主決定了
: 生命權當然也不能因為民主就被剝奪
你搞錯了社會契約論和民主的內容
案照你的邏輯,公民基本權有哪些?
生命、自由和財產
所以請問我們可不可以99%的人決定監禁1%的人?
生命權不可以為民主所剝奪,那麼自由權為何可以?
民主和社會契約論禁止的是以民主制度或者說民主程序來剝奪特定對象的基本權
但是可以借由民主程序和制度行成社會公約以此來剝奪公民基本權
甚麼意思?
郭台銘違法財產充公
公投決定郭台銘財產充公
兩者的差異在哪邊?兩者都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最終也造成某位公民基本權的損失
這兩者,後者是錯誤前者是正確的
原因在於前者郭台銘必須先違反社會契約才會造成後面的基本權剝奪,反之後者是在
郭台銘並未違反社會契約的情況下遭到民主制度直接剝奪權力
這是已經講很久的蘇格拉底之死,社會契約在民主與人權之間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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