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構想] 改變選舉風氣
※ 引述《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之銘言:
: 重申一次,我希望廢除村里。
: 若不能廢除村里,就考慮變成官方派出機構,
: 而非民選村里長,我質疑的是村里長與鄉鎮市民代表誰有用呢?
: 再者,村里鄰本來不過就是保甲制度的延伸,
: 難道說,非民選就不能監督?非民選不能為民喉舌?
: 非民選不能接受陳情?非民選不能從事村里長做的事?
: 民意代表的目的是在幹麻,
民意代表跟地方自治首長是兩回事,基本上民代不會幫你發老鼠藥、不會幫你服務
一些有的沒有的小事。現在很多社區總體營造是靠跟村里長結合才要得到資源,你
以為公務員會管這些事情?
: 第一要務就是制定法令,以及反映民意,
: 其次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施政與預算,
: 最後,就是能夠替各政黨幫忙宣傳罷了,提供資源而已。
: 我要說的是,有必要設置這麼多的「民意代表」嘛?
: 台灣人還不習慣選舉專職的行政官,所以通通交給民意代表,
: 但是在基層要實現自治是不能這樣的。
: 要知道人民在中央有立委,在地方有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
: 請問有必要再設置一個這樣充其量不過是民意代表的人?
: 我說的兩項標準衡量:「高度分工」與「專職問責」是衡量地方自治的標準,
: 前者就是官職的專業化,以及確定官職的資格,
: 後者就是一職一官,就算是要很多人同時去做,也要區分其權限,
不要把行政的概念偷渡到政治的概念,那是兩回事。
而且地方自治的觀念就是要地方自己處理哪些地方瑣事,跟你的想像差太多了。
: 那麼我為何要求「考選」村里長呢?因為我的本意就是廢掉村里長。
: 而讓原本應該要負責的民意代表做負責,為何還要疊床架屋?
: 與其讓選區繼續維持複數選區制,然後再選村里長,不如變成單一選區廢除村里長選舉,
這是標準不食人間煙火,你真的以為服務幾千人很容易,靠一個議員幾個助理外加
編制有限的公務員?一個山地鄉,兩個村的距離是開車兩小時,請問你公務員要住在
哪裡?你要談這個問題先去把偏鄉走一遭,三一九個鄉鎮,真正屬於都會區的不超過
50個你要因噎廢食?所以才說你老是在紙上談兵不食人間煙火
: 這就是我認為的,「專職問責」的標準。
: 如果,村里長的功能是類似監察官或小護民官,那麼還有存在的價值,
: 但是那也僅限於接受陳情,代替人民去釐清陳情事實,或者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
: 然而我不知道,各位對調解委員會的「合理性」與成功率沒存疑嘛?
: 就民事訴訟法中,如果不是法院裡的調解庭,基本上做的調解還是需要法院審查的,
: 那麼調解功能本身也是存在疑異的。
調解的目的是甚麼?基本上就是不希望依些鳥不拉基的小案衝突動不動往法院跑
這樣的目的就是為得避免法律時程壟長不合經濟效益,然後民事法官被一堆小案
壓死。
: 總而言之,我並希望村里長繼續存在,改以官派辦公室代替之。
: 而各行政機關接受人民陳情、申訴等,也要有一定的時效性要求,
: 卻不能成為村里繼續存在的理由,
: 沒理由一個制度的失敗,要成立另一制度代替而不思改變之理。
問題在於你的道理悖離現實不食人間煙火,現實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政策的問題在於要能用,而不是道理上說得過去就好。
: 最後,大南投縣的建置,我是真的很支持,問題一次解決,統一機關解決,
: 不要假手若干縣市政府負責,當然最基本的還是台灣是單一制國家,
: 真要實行地方自治本有許多不合宜之處,自不待言。
單一制國家也有單一制國家的玩法,你支持是一回事。
問題是你的支持能改變地理環境?
直接問你一個問題你知道現在南投管轄的山區如果要通到其他山區要怎麼交通嗎?
連基本的直接交通都未必有辦法做到,還在那邊談畫成一區?
地方自治甚至地方行政的基本是起源於自然地理,而不是起源於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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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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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為監督單位
地方政府為執行單位
但是地方自治也不違背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現在很多問題在於省府精簡後,中央不知道怎麼執行省府原本的業務
地方沒有能力執行省府原本的業務
跟法條的關係很小,法條寫得完整公務人員窒礙難行也是沒屁用
更遑論那個法條還是憑空想像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115.83.31.18 (11/2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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