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近P2P用起來很不安心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kuro案
92年訴字第2146號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將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非
意圖營利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明文列
為處罰之對象,且其處罰之重點在於重製之行為,至於重製所
利用之工具為何,是否係利用 P2P 軟體,則無限制,因此本
件就被告陳佳惠以 P2P 軟體下載之行為自無法律規範不足,
不能以刑罰罪責相繩之問題。
綜上所述:被告陳壽騰、陳國華、陳國雄提供 Kuro 軟體
及平台服務供被告陳佳惠違法下載如附表一所示歌曲之 MP3
檔案,與被告陳佳惠間有擅自重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陳佳惠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只下載不上傳無罪?
只自己享受不散佈無罪?
真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雖然法學解釋或實務未有統一見解,但kuro案就是判使用者有罪,
你用騾子、BT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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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52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52 (08/2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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