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近P2P用起來很不安心

看板P2PSoftWare作者 (除舊)時間16年前 (2007/08/28 05:26),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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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jzn (除舊)》之銘言: : : 只下載不上傳無罪? : : 只自己享受不散佈無罪? : : 真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 : 雖然法學解釋或實務未有統一見解,但kuro案就是判使用者有罪, : : 你用騾子、BT都一樣。 : 不正確 : kuro 的陳姓使用者是因為 kuro 的功能:下載完成後就會打開分享功能 : 因此構成了「散佈版權物」的要件,所以會有罪 : 而 IFPI 也是特別抓出個使用者當例證,以利另外對 kuro 的官司 : 至於下載途中,尚未完成的暫存檔也會被分享出去,這是否也算違法? : 未完成的檔案要算成版權物還是磁碟快取?目前未有定論 :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的 proxy、記憶體、磁碟快取不算違法) : 如果你「完全關閉」上傳功能,那的確是不算違法,只有開放「上傳者」才會被抓 : 現行的著作權法只抓散佈版權物者 請問上面這句話的理由及根據是什麼呢? 著作權法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並無以意圖散佈為限,單純下載應已該當本項「重製」。透 過p2p完成下載的檔案,已非「中繼性傳輸的 proxy、記憶體、磁碟快 取」。 因此是否可以請您提供資料來源,例如條文、實務多數的見解或 相關函釋,而可得知「現行的著作權法只抓散佈版權物」,以利參考? 倒是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看法〈行政機關的意見,法院不受拘 束,但多少會參考〉,單純下載,只要逾越合理範圍,不管是否使用p2p ,均已侵犯重製權。一般使用p2p時會同時上傳及下載,則同時侵害重 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至於kuro案,法院裁處陳姓使用者的法條是91條2項的意圖散佈而 重製沒錯,但91條2項是1項的特別法,只多了「意圖銷售或出租」這 要件,法院既然認為陳姓使用者該當91條2項,也會認定可以該當91條1 項。因此我認為本案已經揭示僅下載不上傳,仍有刑事責任。 另外,我知道學說對相關問題未有定論。但實務目前沒人因為下 載不上傳而被抓、被起訴,可能只是運氣好沒人想碰這類案子。假使 沒有可信法律依據,哪天就會出問題。 附上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 電子郵件 字第 950829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要  旨: 於網上上傳、下載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涉及「重製」 及「公開傳輸」行為 全文內容: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 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 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 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使用 Kuro 軟體下載及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涉及了「 」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 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 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之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 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依著作權法規定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詳參本局解釋令函資 料檢索智著字第 0921600565-0 號函,惟請注意,該令函說明三所提 到的著作權法第 91 至 93 條各條文第 2 項規定刑事責任之門檻, 業已刪除。) 三、使用 BitComet 軟體下載影片、音樂,如該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他人 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則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 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 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若未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詳參利用 BT 、Emule 等 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 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四、E-mail 寄信給 1、2 人以外的多數人信件中若含有影片或音樂、圖 片等,除有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應先取得 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五、使用網部落格張貼的文章、圖片、短線影片、超連結音樂,除合理使 用外,在網路上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等行為,均應在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才算安全又合法。(詳參網路著 作權你我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 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按BitTorrent(以下簡稱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 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的功能,每個使用者在利 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 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電影最快 僅需五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電影),此一特性,使BT軟 體推出以來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 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 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 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 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 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 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 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 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 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 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 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 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 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 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52

08/28 05:32, , 1F
另外,著作權法87條也推不出「侵害著作權要散佈」。
08/28 05:32, 1F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52 (08/28 06:28)

08/28 23:07, , 2F
注意:你引的函示跟我的說法一樣
08/28 23:07, 2F

08/28 23:10, , 3F
§81Ⅰ的要件是:「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08/28 23:10, 3F

08/29 03:23, , 4F
問題不在87條。意圖散佈視為侵權,不代表非意圖散佈即非侵權
08/29 03:23, 4F

08/29 03:26, , 5F
真正的爭議在51條的「合理範圍」,實務有表示意見,但未有定論
08/29 03:2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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