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近P2P用起來很不安心

看板P2PSoftWare作者 (bc for what?=.=)時間16年前 (2007/08/31 16:19),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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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zn (除舊)》之銘言: : 著作權法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 jzn:另外,著作權法87條也推不出「侵害著作權要散佈」。 08/28 05:32 87條第二款後段跟第六款後段明文規定以「意圖散布」為要件 :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52 (08/28 06:28) : 推 mstar:注意:你引的函示跟我的說法一樣 08/28 23:07 : → mstar:§81Ⅰ的要件是:「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08/28 23:10 : 推 jzn:問題不在87條。意圖散佈視為侵權,不代表非意圖散佈即非侵權 08/29 03:23 ^^^^^^^^^^^^^^^^^^^^^^^^^^^^^^^^^^^^^^^^^^ 此言差矣 明示其一者排除其它 這是法學的基本概念 如果條文已明定意圖散布為構成要件 則「無意圖散布」當然不構成侵權 : → jzn:真正的爭議在51條的「合理範圍」,實務有表示意見,但未有定論 08/29 03:26 重點是kuro案法院是依91條的「禁止重製」來處罰kuro的使用者 而這一條跟87條不同 91條的確沒有以「意圖散布」為要件 這裡的問題在於 到底是上傳的人算是重製?還是下載的人算是重製? 或上傳下載的人都算重製? 如果下載者點選檔案的動作 算是跟上傳者達了重製的合意 進而構成重製 那麼一般常見的購買盜版物行為似乎也同樣是和製造者達成合意 或者至少 「訂製後才進行製作」的盜版物 購買者是和製造者有合意的 但處罰購買盜版者 是否真的是立法者原意 恐怕是有問題的 不過常見的說法是 當時會新增第91條 就是屈服於美方的壓力 所以搞不好這條的目的真的是要處罰買盜版的人吧 -- 個人板 telnet://ptt2.cc:443 自然就是美 傾聽‧自然之美 [azureseashor NB_SIRIUS 國王 Σ 天 狼 星 >住在天狼星上 [pp10086] sendana 天秤 ◎sendana's world sendan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0

09/01 00:56, , 1F
87條本文:「有」下列情形...「視為」侵害著作權。
09/01 00:56, 1F

09/01 00:59, , 2F
a視為b,則「非a」不一定就視為「非b」 。因此87條不可能解釋
09/01 00:59, 2F

09/01 01:00, , 3F
直接解釋出「無散佈意圖即無侵害著作權」。否則實務上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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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燒一張光碟給自己」根本不必討論是否屬於合理範圍,逕依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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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03, , 5F
說沒有侵害著作權即可。
09/01 01:03, 5F

09/01 01:04, , 6F
該當87本身是該當91的可能之一,不該當81仍可能該當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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